APP下载

惊吓损害侵权司法救济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0-10-20罗玉香

速读·中旬 2020年2期
关键词:对策分析

罗玉香

摘  要:为了明确惊吓损害侵权的赔偿界限,确保司法判决的公平共正,保证被害人的权益,司法机构应该就惊吓损害侵权赔偿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以避免案件裁决出现歧义。下文将就惊吓损害侵權司法救济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惊吓损害侵权;司法救济问题;对策分析

惊吓损害侵权行为一般都是案件原告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惊吓损害侵权赔偿的处理、裁决方式也不同,下文将基于此对惊吓损害侵权司法救济问题及对策进行详细讨论,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与被害人有联系的第三方受害人受惊吓侵权法律法规,尽可能保全被害人利益

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具备惊吓损害侵权赔偿制度的明文规定,因此,完善惊吓损害侵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可能理性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案件的审理与解决,是我国司法体制发展的重要问题。而其中完善与被害人有联系的第三方受害人受惊吓侵权法律法规,尽可能保全被害人利益,是完善惊吓损害侵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核心之一。我国现存一个典型的有关被害人有联系的第三方受害人受惊吓侵权案件就是“林玉暖诉张健保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在看见被告殴打其子并致使其子头部出血后当场昏厥,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住院期间一切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在本案的审理当中,由于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并未对此特殊情况有直接的明文规定,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酌情进行了判决,最终判决原告获得申诉费用的百分之二十。就此案而言,相关对策仍有完善余地。

以本案为例,此案的情况是与被害人有联系的第三方受害人受惊吓侵权的特殊案件形式,在办理此案时,虽然法律法规对本案情形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判决时,法院应该就第三方直接受害人虽没有死亡、残疾,但身体受了伤害为由,酌情给予受害人亲属惊吓损害侵权赔偿,但是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再有其他类似案件出现时,可能会为案件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立法机构应该扩大惊吓损害侵权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案件审理带来更大的便捷性,也在法律的角度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二、明确精神赔偿与物质赔偿的界限,提高惊吓损害侵权赔偿的全面性

在许多案件中,惊吓侵害导致的后果往往有多种,大致分为精神赔偿以及物质赔偿,即残疾赔偿金,但是在当前法律法规中,精神赔偿和残疾赔偿还未具备明确的界限。比如发生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的“毛义很案”,在该案件中,被害人因从事不法职务而导致了应激性精神障碍以及身体残疾,在最后案件的审判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决结果为,精神赔偿金的赔付方式就是给付残疾赔偿金,从而驳回了原告的精神赔偿以及残疾赔偿的两个请求,当原告不满裁决再次上诉时,法院给出的判定书中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对如何确定误工时间未作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定确定误工时间。因此,在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中,法院未判定支持受害人申诉的精神抚慰金。显然,这样的判决结果具有不合理性,因此,明确精神赔偿与物质赔偿的界限,提高惊吓损害侵权赔偿的全面性,使得惊吓损害侵权赔偿判决更加合理合法,是当务之急。

以本案为例,司法机关应以本案为根据,明确出具有关法律条例,划分精神赔偿金以及物质赔偿金的界限,给二者明确的定性,在判决中,法院应把精神赔偿和物质赔偿(残疾赔偿)分为两个独立的项目进行判决,并依据受害人十级伤残的事实,判定支持受害人索要精神赔偿金的另外主张。只有明确精神赔偿与物质赔偿的界限,才能避免案件在审理中出现歧义,以此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

三、在与受害人无亲属关系的受惊吓案件中实行责任制

以“工友案”为该类型案件进行阐述,“工友案”是两名同属一个单位的工人一起下班,途中一名工人遭受车祸当场死亡,而死者的同事在目睹工友的案发现场后,留下了巨大的心理阴影,精神失常,最终被判定为应激性精神障碍,当该名受惊吓受害人进行上诉,要求车祸案发嫌疑人进行精神赔偿时,法院以“违章车辆与原告的精神疾病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赔偿申请,但是,显然在该案中,受害者虽是与死者无关的第三方,但其收到了惊吓侵害,而违章车辆车主是该惊吓侵害事件的直接责任人,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完善惊吓损害侵权司法救济问题,在与受害人无亲属关系的受惊吓案件中实行责任制。

以本案为例,在判决过程中,法院应该优先考虑归责原则,而不是一律按照公平责任进行裁决,并按照本案的实质——精神损失,进行判决。当然,归根结底,最终该案判决存在异议是由于不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因此,司法机构应制定在与受害人无亲属关系的受惊吓案件中实行责任制的明确法律法规,弥补惊吓损害侵权赔偿法律中该部分的空缺。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司法立法机构应就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或不具有亲属关系的第三方受惊吓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也要明确规定不同赔偿方式之间的界限,除了上述提及的相关问题,惊吓损害侵权中仍有一些其他问题也需要不断进行解决、完善。

参考文献

[1]谭吉.惊吓损害侵权司法救济困境及其突破[J].当代法学,2019,33(03):110-118.

[2]戴鑫,刘中梅,裴兆斌.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1):44-49.

[3]罗方园.环境侵权案件"审理难"问题分析与对策——以某省H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为例[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9(06):30-36.

猜你喜欢

对策分析
长沙市独立院校大学生消费现状与对策分析
非思政专业辅导员职业倦怠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人民币国际化对我国旅游业影响的对策分析
浅析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优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增殖放流区域布局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定价和产品设计风险管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