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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的思考

2020-10-20陆玲

商情 2020年41期
关键词:体系建设思考

【摘要】构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征信体系,可以从制度上约束企业和个体行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文章介绍了我国目前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并揭示出该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构建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征信  体系建设  思考

随着信息化技术和数据化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得以迅猛发展。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结度变密、交互性变强,特别是电商供应链金融、P2P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的兴起,使社会对互联网征信的需求变得日益强烈。征信业需要顺应经济发展趋势,进行战略调整和业务融合,实现规范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互联网征信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征信主要是通过采集个人或企业在互联网交易或使用互联网各类服务过程中留下的信息数据,并结合线下渠道采集的信息数据,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用评估的活动。它是一种高效、多维度、实时性大数据风控模式。

我国的征信体系的建设是从最初的信贷征信开始的,时至今日已经形成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主导、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格局。作为我国征信体系的核心系统,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早已发展多年,其用户主要是金融机构,征信的对象集中为与金融机构有业务来往的企业和个人,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这种征信模式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其数据库信息来自金融机构的内部,服务对象也仅限于银行业内。

我国现有的互联网征信平台多是以服务自身平台为创建目的,采用会员制同业征信这种封闭式的共享模式,由各类小额贷款公司、P2P 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种小额信贷组织联合提供信息共享,防范借款人多头贷款,降低坏账损失和违约风险,从而形成平台内部或者业内部的失信惩戒机制。这些平台不约而同地建立了各自的风控模型,均组建专业团队进行数据采集,但这些数据被割裂地为各自平台所使用。即使有部分机构通过担保公司或者其他途径,间接地获得了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的数据,但只是少数,不具有推广性。

构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征信体系,可以有效地降低社会联结与交易的成本,并从制度上约束企业和个体行为,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由于互联网征信获取的主要是用户在线行为数据,能更多地反映用户性格、心理等更加本质的信息,因而相较于传统征信数据,其信用评价更趋于对人本性的判断,生活化、日常化应用度更高。征信体系的建构与每个个体、每个企业的切身经济利益休戚相关,它能够使信用优良者获得便捷的服务、享受各种社会资源、获取相应的回报,使信用不良者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利益受损,进而形成一个促使社会成员崇尚诚信的经济运行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率。

二、互联网征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互联网征信虽然表现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前景,但也出现了一些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有待建立。一是当前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征信服务标准等缺乏,制约了互联网征信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信息采集、加工和应用的效率。同时,缺少相应的接口交换标准来打通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线上和线下之间的信息壁垒。二是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问题尤为突出,互联网金融企业间的数据库由于涉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利益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大多不愿意共享。

(2)信息安全风险突出。互联网征信对互联网以及技术的依赖度更高,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更加严峻。一是通过互联网采集、传输和提供网络征信服务,容易受到网络黑客和病毒的攻击,一旦出现信用信息被非法访问、截取和篡改,信息系统遭到不可逆的破坏性影响,将对个人隐私和客户权益保护构成重大威胁,而且网络风险的扩散性和破坏性更大。二是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将数据库防护网建设外包给其他技术公司,存在外包公司人员泄露信用信息的风险。三是商业化的个人征信机构才刚刚起步,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和风险防控的经验相对不足,应急管理能力亟待加强。

(3)监管压力和挑战较大。传统的征信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难以适应互联网征信业务的发展。一方面主要针对传统征信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手段和措施应用在互联网征信上的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现场监管重在机构,对于弱实体化的互联网征信,缺乏相应的着力点。非现场监管则以各公司定期报送的数据为基础,缺乏对海量互联网信息的连续跟踪,时效性差,同时数据收集、分析难度也非常大。另一方面互联网征信的监管不仅需要征信业务专业人才,还需要精通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4)失信懲戒力度不够。当前,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对失信者的惩戒措施和手段比较少,阿里巴巴可以通过电商内部通告或关停网店等方式来进行惩戒,网络金融平台则一般通过“黑名单”进行惩戒,这样的惩戒力度都比较弱。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绝大多数未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因此个人或企业的失信行为并不影响他们通过传统金融渠道融资或享受其他公共服务,这必然增加网络借贷者的投机风险和信用风险。

(5)社会信用认知度不高,信用意识淡薄。由于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社会整体对信用的认知度不高,缺乏广泛的信用环境基础。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严重缺乏,信用的商品化程度不高。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失信的行为经常发生,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淡薄,不愿意参与征信活动,不仅造成自身资源的浪费,而且导致信用信息的缺乏。

三、构建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建议

(1)建立健全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一是支持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根据互联网征信的特征制定自身的信用信息标准,管理部门在参考、借鉴这些企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行业标准,并对相关标准进行维护和扩展,以提高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二是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数据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信息在更大范围内的共享利用。三是支持互联网金融征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存在映射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

(2)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一是加大征信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借“征信”之名进行的非法信息采集活动,同时加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宣传力度。二是明确互联网金融征信的数据采集方式、范围和使用原则,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采集、使用授权和个人不良信息告知制度。三是大力推进身份認证、网站认证、电子签名及数字证书等安全认证,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敦促互联网征信机构加快数据库系统建设,加强数据安全防范;完善内控制度,防止内外勾结导致信息数据泄露。四是加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强化部门间合作,建立多渠道的个人信息保障与救济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完善异议处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3)完善互联网征信监管。一是探索建立符合互联网征信特点的监管方式和手段,改进监管理念,由机构监管转向行为监管,逐步弱化对征信机构场地、办公环境的要求,代之以符合行为标准、完善行为要素等要求。二是加大征信监管人才引进力度,尤其是具有技术和经济金融复合型专业背景的人才,不断充实监管队伍,同时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方面加强对已有监管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监管者的专业能力。三是强化监管的技术支撑,重视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在征信监管中的应用,探索实施全流程监管。

(4)加快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一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完善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有限披露制度,提高失信者的市场交易成本,形成市场化的惩戒机制。二是加强各类信用信息的共享,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金融、行政、司法等多方面联合惩戒机制,如对失信者采取限制享受某些公共服务的方式来进行惩戒;对于较严重的失信行为,要加大司法惩戒力度,追究失信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5)加强信用文化建设,构建良好信用环境。一个国家互联网金融的信用情况如何,最根本的在于约束规范和自律情况下建立的信用文化。信用文化作为征信市场的基础,对于提高参与者的自律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交易成本的降低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良好的信用文化可以形成普遍认可的价值观,营造出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

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需要政府部门加大信用方面的宣传力度,加强法制观念和社会思想的建设,对不守信的行为进行披露;需要加强信用教育,这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信用环境建设的重点,也是整个国民素质教育的重点。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需要公民建立信用是个人无形资产的意识。

参考文献:

[1]杨杰森.基于互联网征信模式下信息收集范围与方式研究[J].信息记录材料,2020(4).

[2]许凌峰.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分析探讨—以芝麻信用为例[J].现代营销(下旬刊),2020(4).

[3]冯艳丽,查先锋.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与征信体系研究—基于博弈论视角[J]. 生产力研究,2019(8).

[4]张娜.互联网征信时代的个人信息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9 (4).

作者简介:陆玲(1982-),女,汉族,湖北武汉人,湖北财税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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