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开示
2020-10-14王柯文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14期
摘 要: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旨在维护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平等地位,更加有效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有效的规避庭审中的证据突袭现象,继而促进庭审的实质化进程,更好的保障人权。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还未建立起成熟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需要完善一系列的配套措施。随着司法实践的进步,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已经成为程序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探索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证据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由偏向于大陆法系法官主导的纠问式审判模式逐步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过渡,逐步吸收控辩式审判模式的优点,注重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平等地位,以期更有效的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逐渐形成了类似于但又不同于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中国特色审判模式,在以查明事实真相为目的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庭审的实质化,更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平等对抗。此种诉讼模式的过渡,必然要求相关制度的有效保障,而庭前证据开示就是其中一种。
二、证据开示制度概述
证据开示制度最早出现于19世纪的英国,是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诉讼模式运行下的必然产物。所谓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庭审前,双方当事人所掌握的案件事实材料,除享有秘密特权保护的材料以外,在相关人员主持下均应向对方当事人披露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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