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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时措施的决定权模式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

2020-10-14孙硕

青年生活 2020年19期

孙硕

摘要:自2012年以来,我国仲裁立法以及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在不断完善临时措施制度,尽可能向国际主流趋势靠拢。但是我国立法者固守临时措施决定权由法院专属的模式,我国仲裁规则提出的许多创新性制度无法得到国内法的支持,从而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应。为适应现代国际商事纠纷复杂多变的情况,并且进一步扩大我国仲裁事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结合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临时措施制度的对策至关重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决定权;完善

1.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决定权概述

1.1 临时措施的涵义、类型和特点

世界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临时措施制度,但是称谓各有不同: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称其为财产扣押令或临时性保全措施;《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85)命名为临时或保全措施;我国2015年正式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将其称之为临时性救济措施。虽然各国相关国内立法、国际组织相关的文件以及学者著述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临时措施的定义,但从各国立法和实践来看,可将其涵义做以下总结:临时措施是,为了争议的合理解决和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仲裁庭对特定纠纷作出最终裁决之前或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应当事人的请求,由仲裁庭、紧急仲裁员或者法院发布的任何临时性裁定。

根据2006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7条的规定,可以将临时措施总结为三种类型: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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