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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与媒体自由

2020-10-14李志远

青年生活 2020年19期
关键词:法律

李志远

一、冲突的表现

(一)、媒体曝光与司法不公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1]在一个法制健全、人民民主的国家中,知情权的自由是一个完整个体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实现其他民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如今的公民对权利、民主的意识不断提高,与之联系最密切的就是新闻媒体的播报。对于媒体行业来说,他们的职责是对新闻做出最真实、最即时的报道,甚至对行为人进行评价,引导舆论风向。如果没有对媒体报道进行限制,势必会对司法、刑侦的推进过程产生阻碍,但对报道的过分限制,也会使得民众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二)、媒体对司法的自由批评与法庭威信

在美国1789年的《司法法》和早期英国普通法中规定了藐视法庭罪。该罪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是典型的从法律层面严禁媒体对司法的批评行为。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皆可入罪,处以罚金或监禁。[2]尽管182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宣明有关藐视法庭罪之法律的法令》意图对藐视法庭罪予以限制。该法规定,联邦法官仅能即决性地惩罚发生在法庭内的不当言行及“近乎”或“附近”的妨碍司法的不当言行。但这并没有改变该罪惩罚范围过宽、定罪过于简单的问题。一直到1941年这样的情况才得到好转,最高法院对亨利.布里奇案的答复堪称经典:对所有公共机构发表的评论,尽管有时令人讨厌,但这是一项珍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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