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职场性骚扰与容忍度研究
——兼论组织氛围的中介效应
2020-10-14周子垚
妇女研究论丛 2020年5期
关键词:情境
吴 帆 周子垚
(1.南开大学 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天津 300350;2.香港中文大学 社会工作系,香港 999077)
一、研究缘起:社会工作职场性骚扰的高风险
长期以来,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缺乏一个能普遍达成一致的定义[1]。联合国将性骚扰界定为“任何具有性意涵并有理由预期或认为会对他人造成冒犯或侮辱的不受欢迎的行为”[2]。性骚扰有多种形式,既包括隐晦的性暗示、直接的性挑逗、令人厌恶的触摸等,也涉及更为严重的性胁迫和性侵犯[3][4]。性骚扰常发生于工作场所、各类公共空间和教育机构(学校),其中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非常突出。同时,性骚扰也是一种基于性(性别)的暴力和压迫,受害者大多是女性[5][6]。在欧洲,1/3的性骚扰发生在工作场所[7]。针对欧洲的调查显示,女性在工作场所经历性骚扰的终身发生率为24%-50%[8]。欧盟对4.2万人的一项调查发现,55%的女性在15岁后至少遭受过一次性骚扰,其中32%的女性表示骚扰者是在职场中接触过的人,如同事、上司或客户[7]。澳大利亚2018年开展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过去5年分别有39%的女性和26%的男性在工作场所中遭受过性骚扰,79%的骚扰者是男性[9]。
一般而言,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大致可归为两类:交换性(quid pro quo)性骚扰和敌视性工作环境(hostile environment)性骚扰[10]。前者通过与工作相关的威胁或利益诱惑来强迫他人依从性要求,后者包括造成具有恐吓性、敌视性或侮辱性工作环境中的骚扰行为。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给个体造成难以消弭的创伤,对受害者的自尊、安全、心理、健康、福祉、就业、工作前景和经济机会都会产生不利影响[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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