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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改革研究

2020-10-12钟国辉

中国市场 2020年24期
关键词:宅基地农村

钟国辉

[摘 要]目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确实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宅基地配置效率,保护农民合法利益,文章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法律意识;严厉打击强占、违建以及基层干部徇私枉法行为;建立合理合法的宅基地退出机制。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

[DOI]10.13939/j.cnki.zgsc.2020.24.003

1 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解决三农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宅基地改革办法,将宅基地的权利分为所有权、资格权与使用权。同时,为促进农村宅基地配置的有效利用,支持各地探索“一户一宅”制度。[1]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都严格实行“一户一宅”,但是也确实存在少部分地区“一户两宅”,甚至“多宅”的现象。为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2]必须建立相关的宅基地退出机制,解决农村历史遗留问题。[3]文章以P县宅基地改革为例,探索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

2 农村宅基地存在问题

2.1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农村宅基地问题产生的原因就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通过调研发现,很多时候一些农民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违法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例如,P县A村的村农民总户数大约为740户,但是超过100户出现一户多宅现象。不仅如此,还有接近30户农民家庭在已经建了新房的条件下,并没有将之前的老住宅拆除或退出。

2.2 强占违建现象时有发生

农村出现的一户多宅现象大部分是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但也存在故意强占。有些农民已经在其他宅基地建了新房,但是老住宅还是不退出。有些农民为了占到宅基地,不愿意将已是危房的老住宅退出。除此之外,也存在多建、违建的问题。本身已经有住宅,却还在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宅基地。P县B村的违建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

2.3 基层干部徇私枉法、不作为

基层干部徇私枉法,也是导致农村宅基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一般而言,农民要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房屋,首先需要当地干部进行审批。这也就意味着,很多时候,当地干部对于农村的强占、违建等现象是知情而不作为,甚至参与了部分农民的违建。基层干部的徇私枉法、不作为给乡村治理带来了负面影响。

3 宅基地退出问题

农村宅基地退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如何让已经违建、强占的农户退出;二是户口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的农户,如何退出。对于第一种情况,通过多地调研发现,问题多,难度大,大部分属于这种。关于宅基地退出,无非两种解决方案:一是无偿退出;二是有偿退出。

3.1 宅基地无偿退出

一旦出现违建、强占等导致的一户多宅现象,就有必要对农民采取解决方案,让其退出。目前当地干部通过对农户做工作,P县C村也出现一定数量的无偿退出。采取无偿退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已经建立了新的住宅,老住宅处于空置状态,同时老住宅已经不适合再居住;二是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多个宅基地,而在部分宅基地上并没有建设房屋,也即处于空置状态。

从表1可以直观发现,P县C村宅基地无偿退出数为11宗,实际退出9宗,占比81.8%;而从面积可以发现,已退出的占比81.5%,基本是一样的。从表1可以得出:①农民对于宅基地退出工作是比较支持的,超过80%的土地实现了无偿退出;②农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加,如果不是法律意识提高,很难有这么多宅基地退出;③与基层干部努力分不开。

3.2 宅基地有偿退出

宅基地的退出不仅仅是无偿退出,根据实际情况,也会有偿使用,以避免激发矛盾而影响合理利用宅基地。

宅基地有偿使用主要有两种情况:①目前,虽然有部分农民一户多宅,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相对比较新,如果退出或者拆除,那么也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②农村对于宅基地建设的面积是有一定规定的,并不能无限扩大,但是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农民的宅基地面积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数量,这不符合农村宅基政策。因此,根据现实情况,就制定了有偿使用政策,从表2 可以发现,目前农民比较支持有偿使用,这是一种双赢。一方面,占有数量较多的农户通过缴纳一定数量宅基地使用费,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另一方面,村集体可以用收集到的宅基地使用费,来给本集体建设基础设施。

4 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改革过程中,确实存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强占违建、基层干部徇私枉法等问题。为提高农村宅基配置效率,避免出现一户多宅现象,文章建议:①完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法律意识。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很多时候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并不是农民在有意识的情况下发生,仅仅是无意识或者历史原因造成,而农民本身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违反了法律,可以通过农民所能接受的方式,向农民宣传我国法律法规;②严厉打击强占、违建以及基层干部徇私枉法行为,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应及时纠正;③建立合理的宅基地退出机制,根据实际情况,既要做好无偿退出的制度安排,也要做好有偿退出的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李小笑. 农村宅基地改革设想[J].中国土地, 2013(10):59.

[2]沈彭. 农村宅基地改革的若干思考[J].广东土地科学2011(2):6-9.

[3]劉卫东. 中国农村宅基地改革三思[J].中国房地产, 2019(16):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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