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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解读

2020-10-12陈静

中国集体经济 2020年25期
关键词:差异分析税法会计准则

陈静

摘要: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随着企业新会计准则的快速实施以及税法的不断修订,使得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日益显著。为避免在会计工作中出现混淆,帮助会计人员能够更好的开展财税工作,有必要对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探究。因此,加强对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分析研究和协调不但具有理论意义,更是现实的需要。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差异分析

我国的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资产方面、负债管理方面、收入方面和费用要素等方面的确认和计量基本保持一致。但随着税制的不断改革,导致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逐渐产生差异,并随着国际化的日益加强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进一步拉大了两者之间的差异。为避免在会计工作中出现混淆,帮助会计人员能够更好的开展财税工作,必须加强对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分析研究,从而更好的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

(一)目的

为了能够明确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最主要的就是对两者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进行分析,首先税法制定的目标是为了确保国家的固定资产能够无偿取得财政收入,而会计准则则是为了充分反映出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最终使会计信息使用者符合实际需求。

(二)内容

税法的制定主要的目的是帮助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纳税行为进行依法管理,同时也可以充分的通过税收政策,对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财富问题进行合理优化,所以税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特点,而会计准则最主要的目标是保证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准确,从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准确的判断,这样就能够帮助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由于会计和税法两者的目的并不相同,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必须向客户收取一定的违约金而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这部分违约金被看作利得处理,并不进入到收入之中,但是在税法上,这部分利得则必须作为价外费用纳入到销售额计算之中。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准则和税法目标具有非常显著的差异,也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发生,显著的变化。

(三)制定机构

尽管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目标存在明显的差异,对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到不同的效果。由于我国宏观调控的策略,在税收法制制定的过程中最主要的就是确保国家经济的发展,为此会计准则与税法机构之间很难进行协调沟通。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显著差异

所谓的会计准则就是指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处理,而税法原则必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保证税法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满足法律要求,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原则之间的显著差异进行比较存在着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性原则、确定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相关方面的不同。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所谓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就是指两者之间对纳税人的纳税要求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在所得税会计方面,纳税人必须要根据发生时段进行纳税,而不是实际确认支付时纳税,这一要求与会计准则方面具有一致性,由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无法满足权责发生制的实际需求,许多的企业在货物采购的过程中,必须要确认入库之后才可以进行付款,申报抵扣进项税,这样也使得不同企业每一期所缴纳的增值税各不相同,也并不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纳税。

(二)谨慎性原则

会计准则以及税法之间的谨慎性原则之所以存在不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会计风险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例如会计准则必须要确保在面临不同因素时对资产的收益进行准确性评估,不能够出现低估负债的情况,而税法的准确性原则必须要加强对税收收益的合理控制有效,起到反避税的效果,例如在建筑工程中会计准则必须应该对在建工程项目可能达到的使用状态进行分析,并且对可以对外销售的产品或者库存商品根据实际的销售收入对工程项目施工成本进行抵扣。而税法则必须要严格控制企业存在非法避税的行为,将整个在建工程的运行收入并入到总体收入之中进行征税,不能够直接冲减整个在建工程的项目成本。会计准则要求企业自身必须加强坏账计提的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减值的准备,但是税收制度中,企业自身的财务会计必须要加强坏账,具体准备其他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列支,只有在缴纳一定的所得税之后才能够进行快速调节。

(三)确定性原则

所谓的确定性原则就是指在税务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在缴纳收入和费用的同时必须体现确定性原则。所得税税率必须要有证可循,而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最直接因素。递延所得税是出现暂时性差异的主要因素,为此在发生交易时,递延所得税可以确保会计能夠根据历史成本基础报告进行分析,根据税法的要求,会计账务中对所采取的核算方式,在进行分配处理时,必须要确认投资所得,也就是说企业自身要想实现当年的收益,就必须在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对第二年宣告分配税法确认时间,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准确核算,不能够存在不确定的问题。税法中明确规定,无论会计企业账务中对投资所采取的核算方式有何差异,被投资企业在会计账务实际做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必须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企业必须要实现当年的收益,由于第二年宣告分配为税法所确认的时间,应该在会计准则要求下,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度进行核算,而不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

(四)重要性原则

所谓的重要性原则就是指会计核算的过程中,所选择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必须要确保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减小根据规定的业务对经济决策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充分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案和会计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的原则,只根据应纳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进行计算。无论应纳的金额大小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会计准则对过去的重大或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则根据不重要的原则进行分析。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必须按照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只有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才能够确保会计实现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但是税法却并不承认这种融资方式,而直接将销售购入作为两项经济业务基础进行分别的缴税处理。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有机协调策略

根据上述对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比较结果显示,在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的过程中,最主要的就是保证两者之间实现相互借鉴、共同进步,从而形成良性互动。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主要原则

1.合理性原则

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不同的制定目标、规范形式和理论基础等,在实际协调的过程中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很容易导致两者之间的融合过于生硬呆板,也无法保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良好发展。为此,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必须对会计准则进行重新审视,加强税法的研究,明确两者之间的不足之处,寻找恰当的协调点。

2.成本效益原则

在实际税法和会计准则协调的过程中,必须要准确把握彼此之间的差异,不能够片面缩小差异而简化会计工作,忽视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也不能够一味的强调差异,导致企业会计核算出现大量的避税和偷税漏税等现象,给税务部门的管理增加难度,会造成财政收入的额外负担加重。

3.实用性原则

在我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税收收入所占的比重远低于发达国家,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偏低。为了能够保证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分离效果,最主要的就是循序渐进,结合现有政策法规进行分析,提高税法与会计准则融合的可行性。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主要思路

会计和税收作为不同的部门,其会计法规和日常管理分别归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所以在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矛盾与冲突,例如在两个部门同时工作时,所产生的立法和利益取向各不相同,只有加强两者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沟通,确保政府层面的联系与合作,才能够保证财务部和税务总局之间能够尽可能的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充分满足财务报表的报送需求以及纳税基础需求,尽可能保持稅务会计一致性。在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定过程中,必须有多方面共同参与、反复协调,以政府为主导,积极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的意见,保证多方利益得到有效权衡。在项目起草阶段必须要得到充分论证,由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各个方案进行组织评审,保证实行社会监督权。评审委员会必须拥有一定的否决权,保证评审委员会人员能够代表最广泛的利益。

(三)会计准则必须充分考虑税法的要求

在会计目标制定时,必须认真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实际需求。我国的资源配置依然以市场管理为主,宏观调控对资源配置具有非常深刻的影响。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质基础和经济杠杆,只有充分体现会计准则的前提条件,保证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才能够有效简化所得税核算。

在会计准则实施时,要充分考虑不同性质企业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我国现存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大型公司以及中小企业,这些不同规模的企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各不相同。

上市公司必须承认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的差异,充分考虑税务部门的实际需求,从而有效减少应纳税款,保证企业做到合理避税。通过建立“适度分离”的税会模式,能够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能够避免因为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不合理的差异造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会计信息的目标主要由税务征管部门对财务报告高度依赖,没有其他途径所需的会计信息,所以大型企业是最主要的信息使用者,会计准则必须要根据责任观为目标,充分考虑税法的相关规定,完善适度融合的税会模式。对中小企业而言,税务部门是最主要的外部信息使用者,所编制的财务报告是为了纳税。为此,必须建立高度融合的税会模式,严格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限制会计方法的多样化,从而有效避免纳税调整。

积极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在会计准则执行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合理披露,充分全面的展示会计信息。如果企业的各种会计业务无法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完全展示,很容易造成会计报表使用者无法对会计信息进行深刻理解,也不利于税务机关开展的各种核查工作,所以通过加强会计信息披露能够有效帮助企业合理发展。

(四)制定税法时必须考虑会计的需求

随着我国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会计信息技术的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的固定资产磨损和技术上的无形磨损都明显增加,在会计准则计提折旧方面也有着多样化的选择。但是税法中对企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规定过于死板。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准则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例如,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本、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资产减值准备予以确认。当然,为防止企业计提秘密准备金,税法可以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加以明确,以保证税源不至于流失。

税法必须要减少对折旧年限的规定,避免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调节纳税。企业在会计政策变更时及时得到税务机关申请批准或备案,一旦确定以后在规定的年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变更。

其次税法必须有限度的许可企业对风险进行评估。由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风险隐患逐渐增多,采用计提准备金暂不确认收入等方法,能够有效的帮助企业抵御风险问题,减少企业损失。而如果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无视企业风险问题,只是保证财政收入,容导致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下降,最终也会严重影响财政收入。

四、结语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已经客观存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以使会计准则与税法更加融合,更好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洁.中外合资企业财务与会计问题的处理建议[J].中国市场,2019(29):136+140.

[2]高苑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关于所得税处理的差异及协调[J].河北企业,2019(10):54-56.

[3]王永贵.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探讨[J].财富时代,2019(09):107-108.

[4]国紫璇,鲁丹.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刍议[J].财会学习,2019(25):169-170.

【作者单位:云南省保山中等专业学校(保山技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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