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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价值、基础与路径

2020-10-12韩克芳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民族团结共同体

韩克芳

摘  要: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国国家共同体在形成发展中存在交叉同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既要采取认同的路径,也要采取法治的路径。法治建设不仅有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而且有助于夯实整个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形成了重要实践成果:“中华民族”概念入宪,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族法规体系及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体系。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要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坚持和完善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的理念和制度设计。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国家共同体;全面依法治国;民族团结

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20)05-0025-05

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历经上下五千年的发展变迁而汇集成的共同体。由于中华民族内各族群的历史、社会、文化、生活习惯、语言等在历史发展演进过程中存在差异,各民族如何在整体的民族共同体下和谐共存、共同发展,成为国家发展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大部署。中华民族共同体相关研究受到学界关注。既有研究成果主要从意识、认同、教育等角度讨论如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即从认同建设维度讨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不仅是一种认同意义上的共同体,也是有实质载体的政治意义上的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国国家共同体在形成发展中存在交叉同构关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既要采取认同的路径,也要采取法治的路径。现有相关成果多聚焦于如何通过法治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2],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从法治角度进行建设的研究较少。法治建设不仅有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而且有助于夯实整个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不仅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从法治角度进行建设的研究较少。法治建设不仅有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而且有助于夯实整个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不仅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保障。鉴于此,本文着重探讨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的价值、基础与路径。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的价值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应有内容

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不仅要从观念认知层面入手,还要从法治层面入手。前者是“软建设”,后者是“硬建设”,两者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缺一不可。在观念认知层面,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主要以教育为手段,引导各民族在观念上增强同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意识。在法治层面,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依托制度的硬性约束力,要求人们维护和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从实践来看,仅仅依靠观念认知方式来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将观念认知转化为具体的行动纲领和行为规则,实现两种方式协同并用。法治可以给人们提供稳定的制度平台和规则,有利于社会行为主体理性地预测行为后果,并根据法律规范来调节自己的行为,以满足自身的基本生活需求,进而持续推动社会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在法律层面创设完善中华民族共同体内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机制;在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的同时,禁止和惩治破坏民族团结、影响民族关系和谐、破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行为,进而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保障

法治具有权威性、稳定性、普遍性等特点,以其独特优势为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重要保障。法的权威性决定了法治保障比其他方式具有更强的约束力。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如果没有一套强有力约束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是难以实现稳定发展的。对那些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危害国家统一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要发挥法治的强制力和威慑力,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保驾护航。加强中华民族共同體法治建设,不仅有助于从外在层面强化形塑人们内心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观念,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价值理念与现实制度(或规则)不尽一致的现象。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意味着不仅要注重内在的价值建设,而且要注重外在的制度保障建设。纵观当今世界,大凡成功的现代化国家,多有着较为成功的法治实践及制度保障。在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进程中,要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保障、促进等作用,形成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良好法治环境,发挥中华民族一体的力量。这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重视运用法治手段保障民族团结。在2014年9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他就指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召开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进一步强调: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推进民族工作,依法处理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依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从现实层面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人们对公平的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3]。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蕴含丰富的法治需求:国家平等地保障各民族的权利,在平等基础上化解民族矛盾、实现社会稳定,进而走向共同繁荣。运用法治手段调整中华民族共同体内各民族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民族与国家共同体的关系,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价值理念中融入法治思维,以法律承载价值理念、以法治强化观念认同,在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助于协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的基础

(一)根本法源依据:“中华民族”概念入宪

“中华民族”一词,最早是以政治话语形式呈现出来的。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之后又载入《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较长时间内,我国宪法一直没有使用“中华民族”一词,一般使用“各族人民”“中国各族人民”“全国各族人民”来表述相应意涵。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中华民族”写入了宪法。“中华民族”正式被写进中国宪法文本,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中华民族”概念入宪,进一步“清晰了‘中华民族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话语定位与宪制属性,也为现代国家建设提供了递升载体与宪制秩序。”[4]

这为从法治层面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了宪法依据。其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带领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法律承诺,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民族凝聚力、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信心与决心。其二,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为我国在新时代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最高法源依据,体现了党和政府在新时代处理民族问题的政治立场和价值理念。其三,为宪法总纲第四条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条款的可实施性提供了宪法依据,有利于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不论在本民族内部抑或各民族之间从事破坏民族团结与实施民族分裂的行为,都是破坏中华民族、挑战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行为,均应遭到法律的严惩。这会最大限度地保障、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完整性。

(二)民族法制基础:形成较为完善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建立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关系实际相结合、创造性提出的解决我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及相关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体、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成为加强民族团结、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267件法律中有90件涉及民族事务,755件行政法规中有68件涉及民族事务,民族自治地方还制定了145件自治条例、773件单行条例、79件变通和补充规定[5]

(三)民族政策基础:形成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体系

我国以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相互尊重、各民族相互帮助等促进民族团结为主要内容的政策制度体系业已形成。为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权益,在我国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等政策精神的指导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帮扶措施,如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对西部地区建设目标进行明确规划及相应安排。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系统分析了民族地区发展面临的困境,制定了民族地区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对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和加强科教文卫事业、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培养等作出了具体部署。2017年,《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等文件,旨在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基础。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的路径

(一)推进民族自治地区法治建设

法律体系建设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基本保障和制度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相继出台了一大批涉及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制度体系,有效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在民族地区具有综合性、指导性,其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民族团结、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要及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等进行立改废释,使相应法律法规更加契合当地发展实际、更加符合国家一体建设需要。要广泛开展相关法治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各少数民族群众树立正确法治观念,促进和保障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完善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的配套条款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连接宪法和民族自治地方事务的关键环节,为落实宪法的基本精神,应在修订完善中对接宪法所涉相关调整。要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完善指导思想表述;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增加“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等表述,并在相应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加以贯彻,使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法律层面得到更广泛的确认和落实。这些内容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到呈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将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表述写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甚至在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一些变通和补充规定中也得到相应体现,对于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均具有积极作用。

(三)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的宣传教育

“中华民族”概念入宪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让国内各民族都对中华民族共同体予以认同,巩固民族团结和国家团结。从国家角度看,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也是各民族公民对国家法律法规一体遵循的法治认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通过开展教育,切实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要对各个民族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教育,树立法律权威及各民族对法律的信仰,引导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维护国家法治的尊严权威,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要让国内各民族群众认同法律,形成法律信仰,须旗帜鲜明地用法律打击破坏国家统一与和谐稳定的行为,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合法权益。这既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基础,也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动力。

(四)把民族法治文化建设与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教育相结合

法治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在法律层面体现出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6]。法治文化是“人类先进法治社会所呈现出来的一种文化状态和精神风貌,是人们对于既有法治建设理性思考的成果,反映了人们追求正义、公平和人权的诉求,体现了法律至高的理念。”[7]受经济、历史、宗教等因素的影响,相较其他地区,我国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面临一些挑战。要提高我国整体法治文化建设水平,协调好国家利益、区域利益、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增强我国各个民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在注重法治文化建设的同时,要强化对各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主要涉及政治认同、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三个部分。

(五)坚持统一和自治、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

其一,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多元一体,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一笔重要财富,也是我们国家的重要优势。”[8]我国在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上创造性地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是以统一为前提的自治。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保证国家统一,又有利于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个新办法,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8]46-47其二,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中华民族是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发展起来的,形成了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这既涉及民族因素,也涉及区域因素。保持民族关系和谐,要善于通过法治方式使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要坚持“两个结合”,是在总结民族地区发展正反两个方面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9]。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同样要处理好统一和自治、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这两组基本关系。

四、结  语

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坚持和完善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综合的工程,要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结合,在新时代实现新的推进。

参考文献:

[1]  潘红祥,张星.中国民族法治七十年:成就、经验与展望[J].民族研究,2019(3):1-17+138.

[2]  吴琼,王小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历史演变、现实意义与铸牢路径[J].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學版),2020(1):98-103.

[3]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1.

[4]  王翔,李慧勇.“中华民族”入宪:民族共同体理念的文本轨迹和演化逻辑[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9-16.

[5]  何勤华,周小凡.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治的发展与完善[J].新疆社会科学,2018(5):10-19+162.

[6]  张蕊.关于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人民论坛,2012(23):122-123.

[7]  崔蕴华.新时期以来法治文化的研究视域与中国语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2):17-28+206.

[8]  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9:46.

[9]  周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在逻辑[J].学术界,2019(6):5-18.

责任编辑:林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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