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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武汉市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初探

2020-10-09刘鸿斌邓春

时代人物 2020年13期
关键词:武汉

刘鸿斌 邓春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初期;武汉;控告申诉

受理来信来访

1952年,为配合各项政治运动并开展检察工作,武汉全市设置60个检举箱,市检察署内建立接待室,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并通过街道、工厂、企业、机关向群众宣传设置检举箱和接待室的作用,动员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检举地、富、反、坏分子和他们的破坏活动。

1953年,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检察机关的信访部门受理检举反革命、匪特、反动会道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检举不法工商户的“五毒”行为,揭发隐匿敌伪财产者,控告国家机关干部违法乱纪、贪赃枉法、包庇坏人、欺压人民的行为,控告法院干部非法拘捕、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者。

1955年,市检察院成立公民控诉科,专职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各区院建立后,设专人负责信访工作。

1956年4月,市检察院建立了检察长接待人民来访的制度。随后,各区检察院亦相继建立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1957年,毛泽东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发表后,市内控告申诉数量大幅度上升,为1956年的3.38倍,全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来信3617件,接待来访688件,其中检举坏人坏事的占36%,控告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占8.3%,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占13.4%,不服行政处理的申诉占1.8%。

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方式:凡是人民群众来院申诉、检举、控告,均根据中央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精神,不管是否是检察机关受案范围,一律接待;按照业务归口原则,属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的一律自办,应由其他单位办的及时转办,虽属其他单位业务范围,但已申诉过仍未解决的,亦可自办;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诉,即向申诉人讲清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业务性质,请其直接找有关单位接洽,请求检察机关转办的,则先受理后转办。与此同时,还制定其他相关接待制度。

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

1950年,市检察署成立初期,对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案件大部份转请有关部门查处,自办案件较少。1952年后,对控告、申诉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科长审核决定自办或转办;转有关单位查处的案件以电话联系、催办单、派人前往三种形式催办,并要求答复处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分类归档备查。

1956年7月,根据全国“三长”联席会议精神,市检察院对1955年1月—1956年6月底的“镇反”和打击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的方法是普查案卷,发现问题后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复查小组讨论并征求原单位后报“三长”会议决定。

自1957年始,市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的方法是:受理案件后,向原审法院调取案卷,首先将申诉书和判决书相比较,从中找出问题,然后逐一核对犯罪事实和证据,必要时则拟出调查提纲,找当事人调查,核实原审材料,弄清是非真假。经审查核实,认为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议,或提请改判纠正;原判确有错误,但不需撤销原判重新再审,仅需由原审法院裁定纠正判决书中不当之处的案件,先与原审法院共同研究,统一认识后再以书面提请法院按监督程序裁定纠正。

1962年,根據中共湖北省委和武汉市委的批示,公、检、法三家共同抽调干部,由检察院负责,对1958~1961年判决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复查工作至于1963年1月结束,共复查案件11044件涉及12220人。这次复查工作的结果表明:1960年错判案件大于其他年份,共有346件,占1958~1961年错判案件的63.7%;政治运动中错判大于经常性案件,如武昌区错判案件65件,其中属政治运动案件40件,占61.5%;反革命、反动标语和反动传单、贪污、盗窃和破坏事故的错判案件大于其他刑事案件,这五类案件占错判案件的63.75%。产生错判的原因有:某些办案人员有“宁左勿右”的错误思想;某些办案人员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先入为主,如轻信口供不重证据;某些办案人员法制观念不强,在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中,没有把两者很好结合起来。复查中,根据“全错全改、半错半改、不错不改”的原则,对错判案件分别做了适当处理,其中平反释放16人,教育释放113人,提前释放40人,改判286人,撤销管制48人,其他处理37人,共计处理540人,占错案总数的99.6%。

参考文献

[1]张毅.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信访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其改革[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04-15

[2]中共武汉市委政法委《武汉政法志》编纂委员会.武汉政法志·第四卷·检察(1840—2008),武汉出版社,2011年版,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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