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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爆炸问题之解决路在何方?

2020-10-09王光宇

时代人物 2020年16期
关键词:纠纷当事人多元化

王光宇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爆炸;纠纷溯源

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背景

在诉讼爆炸对社会治理提出诸多挑战的背景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司法资源不足与纠纷增加矛盾的解决方案,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意见》相关内容,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的引领、带动作用,完善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让社会治理回归多元化,让司法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下的发展中仍有着许多困境,多数当事人未充分行使甚至未认识到程序选择权,非诉与诉讼的衔接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学界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文章大多是从调解、仲裁等具体角度进行检讨与重构,很少有文章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源头纠纷进行审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质的目的就是解决纠纷,如何更好地解决纠纷自然需要回归到纠纷本身以及纠纷主体。因此笔者试图回归源头,从纠纷的角度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检讨与重构,为探寻更好的完善路径提供参考。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现状概述

概念厘定

目前学界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两种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不同性质、功能和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相互协调互补,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二种观点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但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这种观点过于局限,而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不等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因此不应将诉讼排除在外。相比之下,笔者也更赞同第一种观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各纠纷解决方式的集合,自然包括诉讼与非诉讼方式。而此处未用“制度”而用“机制”则表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是各纠纷解决方式的简单集合,而是各解纷方式之间互相配合、互相衔接而形成的以最终解决纠纷为实质目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发展进程

2015年,《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出台,明确纠纷解决类型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商事仲裁、仲裁、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等多元化纠纷解决类型。2016年《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确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2019年《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也再次强调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源治理。

纵观这几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离不开中央的大力推动,而中央大力推动的背后是现实背景对多元化解纷机制的需求不断增长。经济高速发展使得生活中纠纷大幅增加,人们法律意识增强使得他们遇到纠纷后便想通过诉讼维护权益,而2012年《民事诉讼法》为了解决起诉难的问题,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使得立案程序更加简便,最终导致的诉讼爆炸使得司法资源紧张,结案后纠纷化解的效果也不一定尽如人意。多元化解纷机制其独特的优势不仅可以缓解部分司法压力,更可以让部分案件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效果更加满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势

各解纷方式均有其优势,然而单独使用的话优势并不能充分呈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各解纷方式的优势互补,有着独特的优势。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和自治性,纠纷解决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程序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程序规则和纠纷解决地点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纠纷的化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使得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对话、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对抗性,增加和解调解的机会,最终结果建立在当事人的合意之上,减少了执行风险和成本,有利于当事人和平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维系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有利于维系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基于此而达到的社会效果相比于对抗性的诉讼来讲更佳。

正是这些独特的优势才让多元化解纷机制成为目前社会所需,而在多元化解纷机制运行中必须充分发挥这些优势。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象溯源

产生纠纷后总要将其解决,解决的直接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也是笔者认为解决纠纷应当有的直接效果。无论当事人选择诉讼或者非诉讼,只要能够使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那么他们选择的目的便达到了。在这一点上,诉讼与非诉讼方式没有本质区别。

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成本,显性成本是咨询律师、诉讼费等直接金钱支出,隐性成本是当事人在其中耗费的时间、精力。从经济的角度讲,自然是成本越低越好,成本过高那么即使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会给其带来许多损失。因此纠纷的解决要追求一定的经济性。

笔者认为,纠纷解决本质是使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回归到原本的社会生活,无论是上述维护合法权益还是避免投入成本过高均体现了回归原本生活这一点。回归原本的社会生活体现在当事人身上便是尽量不损害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这一点在乡土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部分农村地区。农村地区的许多老一辈生于斯、长于斯,就拿常见的相邻关系纠纷为例,两家人住所临近,那么日常生活中两家人往往关系亲近(以目前农村生活的现状推定),如果因为过路、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产生纠纷时,诉讼往往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路径,虽然诉讼可以达到上述维护权益的目的,但隐性成本高,且纠纷解决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往往会破裂甚至老死不相往来,这对于农村地区特有的生活模式并不好。在这一情境下,诉讼并没有达到纠纷解决的本质,即没有使双方当事人回归到原本的社会生活。这也是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所在,有些纠纷更适合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

總之,随着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法律素养日益提升,社会尚德崇法氛围逐渐形成,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各类配套规制的持续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为诉讼爆炸问题提供行之有效的出路,并以光明的前景去承担起法制建设之重任。

注释

[1]范愉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页。

[2]黄斌,刘正.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困境与出路[M]法律适用,2007(11)

[3]周长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正调节研究[J].法制博览,2020(22):145-146.

[4]罗欢.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完善路径——基于基层法院为发力点的视角[J].法制博览,2020(22):141-14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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