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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点研究

2020-10-09王浩宇韩震邓强伟

科技风 2020年24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王浩宇 韩震 邓强伟

摘 要:根据近年来国家和山西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政策和技术规范,结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实际工作经验,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要点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要点研究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在我国已成为一个较大的社会问题。而目前我国多数地区还是长期依靠直接堆放和其他简易处理方式进行消纳,无害化处理程度很低,垃圾污染问题除在少数城市有所缓解外,大部分城市的垃圾对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积极加强管理、加快治理步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当务之急。焚烧法处理垃圾是一种对城市垃圾进行高温热化学处理的技术。焚烧处理与其他城市垃圾处理堆肥及填埋处置方法相比具有减容效果好;消毒彻底;减轻或消除后续处置不利影响;实现城市垃圾的资源化独特的特点。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6月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处置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及社会效益。

1 生活垃圾焚烧相关环保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属于鼓励类四十三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20条“城镇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类项目[1]。

尽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为国家鼓励类项目,由于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运行过程中排放的垃圾储存臭气、焚烧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会对外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对环境存在潜在的危害。自2016年以来国家和山西省出台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行业发展及环境保护管理类政策,主要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家能源局,2016年10月);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环环评[2017]61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山西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晋环环评[2018]71号)等文件。从文件发布的时序和频次来看,在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发展的同时,做好其环境保护工作也是必须首要重视的工作。

2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废气污染物主要包括焚烧炉烟气和垃圾贮存时产生的恶臭气体。焚烧烟气-烟气中主要污染物包括四类:烟尘、酸性气体(HCl、SOX、NOx等)、重金属(Hg、Pb、Cd、Cr等)和有机污染物(二噁英类)。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及修改单。恶臭气体如氨、硫化氢、臭气等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2)废水排放标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收集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表2的要求。

(3)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焚烧炉炉渣和焚烧烟气净化系统收集的除尘灰。焚烧炉渣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焚烧飞灰为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飞灰若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

3 选址要求

(1)综合选址要求。下表给出了国家和山西省环保部门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选址要求。

(2)防护距离要求。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型AERMOD模拟评价基准年内,项目所有污染源对厂界外主要污染物的短期贡献浓度分布。根据计算结果,在项目厂界外如计算出短期环境质量贡献超标区域,需相应设置一定范围的环境防护距离[2]。②环境防护距离相关政策要求。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生活垃圾焚烧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晋环环评[2018]71号)中要求,在确保厂界外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尽量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③综合设定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在环境评价工作中,首先应对项目的大气污染源制定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尽量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在此前提下应根据计算出的厂界外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区域与厂界外300米的区域进行叠加,取叠加区域的外轮廓线作为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在此防护距离之内,判定是否存在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并提出对应的处理方案,同时应提出在防护距离区域之内不再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4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中附录A给出了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环评需对照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表,结合工程设计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对项目焚烧炉烟气中大气污染物和垃圾贮存、转运中的恶臭类气体、渗滤液及其他工业废水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可行性论证,若项目设计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与附录A规定的可行性技术有较大差异,需重点论证设计环保措施可行性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保证性。

5 公众参与

公眾参与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阶段对项目分别进行信息公示。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组织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并同时公示报告书全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和作为审批决定前应分别对项目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进行专业分析后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建议。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的建议、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采纳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合理意见,并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根据采纳的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考收到的公众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

6 结论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保护生态环境、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公益性项目,但因其“邻避效应”而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国家鼓励发展生活垃圾发电,环境影响评价中需重点对项目的选址、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重点评价,并结合公众参与调查收到的公众反馈意见,综合论证项目的可行性。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环评预防环境不良影响、促进协调发展的作用,严格把关、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合法有序建设,对逐步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10.

[2]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018-7.

[3]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7.

作者简介:王浩宇(1981—),男,山西太原人,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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