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 法理不容
2020-09-21王莉胡建云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8期
王莉 胡建云

被告人朱某,男,江西某融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某巷34号。2020年4月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日18时30分许,朱某在南昌市新建区长麦南路某饭店吃饭,席间喝了白酒。当日21时许,朱某驾驶小车行驶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科苑路嶺口路路口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朱某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将被告人带至江西中寰医院进行血样抽取。
2020年4月4日,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朱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25mg/100ml。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朱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抽取血样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刑事照片、归案经过、被告人朱某的身份信息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监管的反馈意见,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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