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 手机短信作证维权
2020-09-21李金龙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8期
李金龙

目前,很多诉讼都出现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这些电子证据反映了现代社会的快节奏生活和低成本的便捷诉求。为应对瞬息万变的复杂生活可能带来的诉讼,我们既可以采取保存手机短信内容等较高司法风险的低成本策略,也可以采取公证手机短信内容等较低司法风险的高成本策略,进入诉讼后,甚至可以申请法院利用能复制特定电子信息的相应技术对手机短信证据复制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所以,不应小视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应该增强电子证据意识。
借走3万元只还5000元追讨3年无奈起诉
2015年12月20日,被告谭某向原告万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万某现金共计叁万元整,即日起壹年內归还。”从2017年7月27日开始,原告开始向被告的手机发送短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拒绝。
原告承认被告于2018年2月委托其同学仇某归还了5000元,但其余款项未按期归还,故原告于 2019年1月19日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认为,其确有借款,但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拨打被告现在使用的手机,被告当场确认当时这个手机号码确实是其本人使用的,在2015年的时候被告也确实借了原告3万元。
争议焦点起诉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在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原告于2019年1月19日起诉,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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