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作为“规范性力量”面临的挑战及前景
2020-09-21金玲
当代世界 2020年9期
关键词:规范性
【关键词】欧盟;规范性力量;地缘政治;多边主义
【DOI】10.19422/j.cnki.ddsj.2020.09.004
2002年英国国际关系学者伊恩·曼纳斯提出“规范性力量欧洲”的概念,认为理解欧盟国际身份需要超越此前法国学者弗兰克斯·迪歇纳提出的“民事力量”维度,从欧盟本身“是什么”的角度来认知“欧盟在塑造国际关系规范领域的能力”。[1]欧盟成为“规范性力量”的前提是作为特殊国际行为体,其模式具有“榜样性”吸引力,其在世界范围内推行的规范与价值观念具有“普世性”特征,并能够影响其他行为体的信念和需求,最终使其他国家接受欧盟的价值与规范。2003年欧盟出台的第一份安全战略也明确指出了其在国际关系中的规范性作用,强调“欧盟的发展造就了欧洲前所未有的稳定与和平,并通过传播民主和法治,推动更多国家转向民主政权”。[2]
自“规范性力量”提出以来,国际社会始终对欧盟作为特殊行为体本身的“规范性”、对外行动的“规范性”以及“规范性”的影响存在争议。从理论上看,有学者指出欧洲自诩进步力量,认为自身价值观念具有普适性,并将其作为干预合法性的来源,这本身就存在巨大争议。[3]从政策实践看,欧盟国际身份的主导性特征仍是“经济力量”,仅在其周边地区及个别国家中作为“规范性力量”。[4]
尽管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欧盟的“规范性力量”定位具有一定争议,但其在国际社会中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特殊作用。可以说,欧盟作为“规范性力量”不仅依靠“观念”力量,而且建立在其“民事力量”的基础上,是特殊国际环境下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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