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2020-09-21李娜
国际商务财会 2020年8期
李娜
【摘要】文章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一致性的视角,探析了财政部2019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相关问题。文章首先对比了2016年发布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2019年正式发布的《暂行规定》,分析了后者的主要变化及其后果。进一步从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核算,以及使用碳排放配额发生的成本是否计入线上或线下利润这两个视角,讨论了《暂行规定》与准则体系在会计处理原则上的一致性问题。最后,基于上述分析,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政府补助;非经常性损益;
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1
一、引言
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1年10月发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等7个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拉开了我国规范和引导碳排放交易及其管理体系的序幕(崔也光和周畅,2020)。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建立,有助于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產业结构升级。
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离不开以会计为重要基础的管理体系。财政部于2016年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尝试全面规范重点排放企业有关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以配合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和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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