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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扶贫的地方实践与益贫机制*

2020-09-11于乐荣李小云

农业经济与管理 2020年4期
关键词:车间贫困户农户

于乐荣,李小云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083)

一、引 言

在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指导意见》中,产业发展均被列为重点工作之一。一方面,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首要目标;另一方面,产业发展是贫困人口实现稳定脱贫并不断提升内生发展动力的重要抓手。若在市场条件下从产业发展角度探索出一条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战略实现有机衔接路径,将对两个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从以往产业扶贫实践看,因兼具产业发展和扶贫助贫两个目标,产业扶贫项目常面临市场逻辑和政府逻辑冲突困境,会出现偏重一个目标或两个目标均不能实现的现象,造成产业扶贫资金浪费(许汉泽等,2017)及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积极性受挫。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办公室统计,2013~2017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年均增长22.7%,省市县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也大幅增长(汪三贵等,2018)。其中,用于发展生产的扶贫资金投入总量由2014 年298.4 亿元增至2016 年576.2 亿元,增加93.1%(汪三贵等,2017);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4年6 079元增至2016年8 452元,增加39.0%。综上,用于发展生产的扶贫资金投入增长速度与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存在一定差距,而问题关键在于产业发展是否具备益贫内涵。

产业发展益贫性对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和实施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特别是对贫困人口参与市场并从中受益进而提升内生发展动力具有现实意义。益贫(Pro-poor)概念最早起源于发展经济学家对“涓滴机制”(Trickle down mechanism)的反思。涓滴理论认为经济增长可自动消除贫困,穷人获益间接来自富人漏出,可通过发挥市场作用由优先发展起来的群体带动社会其他阶层实现共同富裕。但许多国家实践结果表明,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并未实现经济增长和贫困减少的双重目标,相反众多发展中国家经济严重失衡、贫困持续恶化。经济学家不得不反思增长与贫困的内在联系,并强调增长利益的再分配(Chenery等,1974)。与此同时,许多国际组织和发展机构将关注重点转向贫困人口,寻求有利于穷人脱贫的市场经济发展方式,正式提出“益贫式增长”(pro-poor growth)概念。益贫式增长通常是指有利于穷人的增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将其广泛定义为可显著减少贫困的增长。此概念并非十分严格的经济学术语,各界对益贫式增长测量也有不同理解。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4)提出,如穷人收入增长,且平均收益增长大于零,那么该增长就是益贫的。White等(2001)认为,如果穷人获得增长的绝对利益等于或多于非穷人,则这种增长就是绝对益贫式增长;相对益贫式增长概念关注穷人平均收入的增长速度要比非穷人快,穷人从经济增长中获得的收益比例比非穷人高,即经济增长的同时改善分配不平等(Kakwani 等,2000)。Kakwani 等(2004)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简单可行的定义,即如果一种增长使穷人受益份额多于非穷人,则可将其称为益贫式增长。从概念理解上看,益贫式增长更偏重从宏观层面分析经济增长、收入分配和贫困减少三个变量之间关系,以确定国家干预的方向。从微观层面理解经济增长如何益贫或哪种增长才能益贫的研究相对较少。

基于以上研究背景和文献,本文借用“益贫”概念对实地调研中产业扶贫典型案例加以分析,考查产业扶贫项目益贫性质、方式及贫困农户受益机制,为实现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提供有益借鉴。此外,本文益贫概念较宽泛,“贫”不仅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还包括农村留守人口和低收入群体,益贫产业也表现为产业发展可带动这些群体从中获益,或者从中获益的份额要高于其他人群,以此分析产业益贫性质和益贫机制。

二、益贫产业实践案例

促进农民增收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目标之一,也是贫困户稳定脱贫逐步致富的基础。近年来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增速明显高于全国农村居民平均水平。由表1可知,相较于2017年,2018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为10.6%,比全国农民收入增速高1.8个百分点,收入增长益贫性质非常明显。但若比较收入构成及分项收入增速,贫困地区农民收入增长仍存在瓶颈。第一,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中经营净收入占比最高(37.5%),此项收入增速低于其他各项收入增速,也低于全国农民经营净收入增速。而贫困地区经营净收入中约76%均来自第一产业(农业),可见贫困地区依靠农业发展增收机制遇到瓶颈。第二,与全国农村居民相比,工资性收入占比仍有较大提升空间。2018年,贫困地区农民工资性收入占比为35.0%,而全国农村居民占比为41.0%,相差6个百分点。可见贫困地区劳动力依靠务工增收的动力机制仍有较大潜力。

表1 2018年全国农村居民与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速比较

为考查贫困地区产业扶贫和农民增收实现机制,调研组于2018 年8 月赴山东省淄博、临沂市的4个县开展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实地调研,通过实地观察和访谈法搜集一手案例资料。调研案例主要包括就业嵌入型、电商带动型及产业延伸型三种类型。每种类型政府扶贫资金投入及贫困农户受益方式存在差异,但均具有益贫性质。

(一)就业嵌入型

案例1:扶贫车间+农户。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山东省沂源县N镇已发展成为周边著名的桔梗基地,桔梗种植遍布30 多个村庄,种植面积8 000 亩,全镇从事桔梗加工及销售的企业达12家,年销售8 000余吨,销往东北,出口韩国、日本。该县政府引导企业成立桔梗加工协会,发展桔梗产业,并以带动贫困户增收奖励现金为激励,创建“产业协会+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小微扶贫站”模式。扶贫车间、小微扶贫站依托闲置农房、简易仓库、庭园闲场等作为桔梗初加工场地,经营模式为供应商提供桔梗原料,选择小微扶贫站为联络点,由农户加工,原料商回收。加工程序操作简单一般为去皮、冲洗、劈丝、包装。季节性雇工多以贫困户、留守妇女和老人为主,实现就近吸纳农户就业。农户平均每天可加工30千克,月收入约为700元。同时,经营主体每带动1户贫困户就业,政府发放100~200元奖补资金。目前,全镇已发展5个扶贫车间,60个小微扶贫站,带动600多农户实现就地就业。

该案例典型性主要体现在为贫困人口创造一个就近就业空间。依据山东省2018年发布的精准扶贫扶贫车间地方标准的定义,扶贫车间是指建设在乡、村,以不同类型建筑物为生产经营活动场所,以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解决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为目的,以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来料加工经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要内容,实现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就近就业扶贫模式。该案例中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整合资金建设的扶贫车间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未达扶贫车间标准的小微扶贫站,产权归合作社或者个人所有。务工人员以无法外出就业的农村留守人员和贫困人口为主,实行计件工资,按月发放,就业时间和方式较灵活,一般不签订严格劳动合同,具有非正式就业特征。

(二)电商带动型

案例2:孟良晏园电商位于山东省蒙阴县Y镇B村,由该村女青年牛庆花创办,网店主要销售蜜桃、苹果、板栗、地瓜干、玉米、小米等20多种土特产,销售价格是田间地头收购价的2倍,2017年实现网店销售收入近1 000万元。牛某不仅自己致富,还带动同村其他贫困户脱贫。她利用电商和果品资源优势,对贫困户采取按协议价收购、电商就业、创业培训、免费代卖农产品等方式,在电商各个环节加以帮扶,和16户贫困户签订收购协议,约定以每斤至少高于市场价0.5元收购果品,并为其提供免费代卖果品服务。与10 户贫困户签订务工合同,吸纳其到自家简易车间从事分拣、包装、物流等工作,同时帮助贫困户开设网店。每年带动每户贫困户增收3 000~8 000元。2017年获得政府扶贫贷款8万元。

该案例典型性主要体现在电商这一新业态对农产品供应链和农民增收的影响。第一,电商主体享有农产品定价的溢价空间,供应环节缩短使农户获得高于传统收购模式下的销售价。依托电商销售渠道,种植户可直接将农产品从产地发到消费者手中,大大减少经销商、批发商等中间商数量,实现产业链扁平化发展。第二,农村电商对农户就业创业具有积极溢出效应。农村电商为小农户创造了分拣、包装、物流等多种就业机会,同时物流、产业链等电子商务市场环境的发展给农户带来信息、职业上的积极溢出效应(聂凤英等,2018)。对想从事电商创业的农户而言,可依托现有产业、物流、服务、培训等优势,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创业甚至超越先前成功者。

(三)产业链延伸型

案例3:山东F食品有限公司座落于山东省沂源县C村,是一家由乡镇企业改制转型并发展至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开展山楂深加工业务,生产果脯、果糕、糖果及罐头、饮料和酵素等食品和保健品。依托于村庄近300年的山楂种植历史,公司采用订单方式与村庄种植户签订山楂购销合同,合同对收购数量、标准、价格、收购地点及付款方式加以约定,并对高品质山楂果以当年市场价上浮5%保护价收购,合同期限为3年。龙头企业发展也为农户提供就业岗位,公司固定用工100多人,季节性用工(山楂去核、樱桃去柄)400多人,操作简单,工资人均50元/天。沂源县将产业化项目资金100万入股该公司,每年按股分红获得10万元,其中7万分给贫困户,3万分给村集体。该县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 200万元注入公司,用于新建厂房和生产线,每年公司拿出7%用于贫困户分红,并定向安置贫困户就业。

该案例典型性主要体现在龙头企业对农业产业链影响。这家龙头企业前身是一家乡镇企业,在乡镇企业时代企业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经历几次转制之后目前是股份合作企业,董事长及80%以上核心管理人员均来自本村或本乡。从工厂选址和布局看,属于原料地就近设址,工厂紧邻村庄,通过对原材料深加工获得高附加值产品,特别是针对食品保健行业利用扶贫资金新引入酵素生产线,大大提升企业盈利能力。企业与固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要求保障工人福利;对季节性用工一般不签订用工合同,多是熟人介绍、口头约定方式。工人收益包括农业经营收入(销售山楂收入),务工的工资性收入及贫困户入股分红收入三部分。

(四)案例中脱贫方式比较

三个案例带动贫困户脱贫方式及扶贫资金投入方式存在差异。就业嵌入型扶贫车间解决了贫困家庭劳动力不愿外出就业或不能外出就业的增收问题,在一些贫困地区,扶贫车间是作为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稳定生计的配套措施建设的。扶贫车间的工作具有劳动密集型特点,就业门槛低,基本不存在明显劳动力排斥。同时务工距离较短且就业形式灵活,可形成贫困家庭劳动力兼业形态,实践中主要通过增加就业及务工收入达到缓解贫困的政策目标。扶贫资金投入是以带动贫困户就业增收奖励资金的形式发放给扶贫车间所有者,也有扶贫资金作为配套资金直接投资于车间建设。电商带动型扶贫通过缩短供应链中间环节为贫困户带来农产品增值溢价收益,同时与电商相配套的粗加工、包装和物流创造的非农就业也可增加贫困户工资性收入。案例中扶贫资金是以扶贫贷款方式直接贷给电商主体。产业链延伸型龙头企业是在产业链延伸环节上为贫困户创造更多收益机会,通过吸纳政府财政扶贫资金量化折股,为贫困户增加除经营收入、工资收入外的入股分红收入。三个案例在解决贫困劳动力生计困难、促进农民增收上具有明显益贫性质,在产业链上实现了一定程度融合,而产业经营主体均为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和农村创业青年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的人才基础(见表2)。

表2 益贫产业实践扶贫路径的比较

三、产业发展的益贫机制

产业扶贫和产业兴旺均强调产业发展对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意义,但究竟发展什么样的乡村产业及如何发展一直是实践中不断探索的难题。调研案例中涉及到的乡村产业均呈现明显益贫性质,从益贫机制看,三个研究案例在协调政府扶贫目标、经营主体盈利及小农户激励层面体现互惠互利、激励相容互动关系,为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提供实践路径。

(一)益贫产业为贫困人口创造新的增收空间

第一,益贫产业为贫困人口创造新的农业增收空间。益贫产业的利益连接首先遵循市场逻辑,即扶贫资金优先投向成熟商业模式且市场表现良好的农业产业,通过新的组织经营方式增加小农户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和销售层面收益份额。如由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为小农户进入市场建立稳定渠道保证其农业经营收入。订单合同在保证销售量的同时也给农户高于市场价的优惠价格,有助于小农户获得增值溢价并抵御市场波动的风险。在参与订单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小农户通过学习和运用新技术提升技术效率,并因公司或合作社让利部分市场端实现农产品价值增值而提升土地和劳动力价值。通过提升土地、劳动力要素的基本收益及产品增值溢价份额,获得高于单一生产经营方式下的生产收益,从而激励小农户以更积极劳动态度、更多人力投资和更明确组织信任参与产业发展,不断提升对接市场能力并增强自我发展信心。

第二,益贫产业为边缘劳动力创造新的就业空间。扶贫车间的益贫性体现在对边缘劳动力就业吸纳和创业扶持。市场逻辑下,资本总是流向生产效率更高、利润更大产业部门,由此引发对劳动力素质要求更高的产业工人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农村边缘劳动力的排斥。但在政府就业扶贫政策干预下,通过土地流转、税收优惠及扶贫贷款为企业提供便利和支持,使资本流向农村和农业部门成为可能,并将政府投入的回报转化为贫困户收益。在扶贫车间就业的劳动力多以贫困户、留守妇女和老人为主,在城市和现代工业部门,其很难获得工作机会从而成为劳动力市场上边缘人群,即使在农村,若无就近就业机会,也几乎处于隐性失业状态,扶贫车间的出现为其提供“额外的”就业机会,使其劳动力可迅速转化为工资收入。扶贫车间的生产加工技术含量低,便于操作,几乎不用参加任何培训,从用工条件上看对劳动力市场的边缘群体具有包容性;这笔“额外的”现金收入无疑为其提供经济激励。陆继霞等(2020年)研究表明,农村妇女在扶贫车间的工作收入是个人及家庭生活主要保障之一,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脱贫户返贫。除经济激励外,扶贫车间工作时间、地点及方式的灵活性也是吸引农村留守人员原因之一。因要兼顾照顾孩子、家庭的责任,留守妇女很难到工作制度严苛的工厂做工,而扶贫车间对工作时间、地点和时长无明确要求,为留守妇女提供了便利,提高其工作自主性和自由度。最后,在信息、物流和服务等市场环境成熟地区,学习能力强的劳动者还可共享电商发展溢出效应,从背井离乡外出打工转为返乡创业发展农村经济,实现身份转变并不断提升内生发展动力。

(二)益贫产业利益连结的制度保障

第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注入,突破新型经营主体投资不足的约束,一定程度撬动乡村资本在农村再投资。精准扶贫政策实施以来,产业扶贫政策实施由以往的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转变,引导的经营主体类型包括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及其他个体经营者(李玉山等,2020)。这些经营主体普遍面临信贷约束,而产业扶贫资金的注入,包括扶贫贷款、直接入股还有奖励资金均补充了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特别是对经营主体扩大生产规模、开发新产品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因为是扶贫项目,经营主体还可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及消费扶贫上的便利。从此角度看,财政扶贫资金撬动经营主体的资本投入,在引导资源配置上提供外部干预,改变市场条件下资源配置不利于贫困人口的结构,在追求社会公平目标上发挥政府作用。当然,经营主体也通过新增投资和降低劳动力成本获得利润,如获得低于银行利率的扶贫贷款及相对低廉的劳动力。

第二,通过扶贫资金的注入,政府部门形成对经营主体和扶贫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扶贫目标实现。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扶贫项目首要责任人,精准扶贫实施以来在政府财政扶贫资金持续增加背景下,中央和地方建立了严格考核评估制度(李小云等,2019),如国务院扶贫办、省级政府组织的扶贫成效年度考核及第三方评估,而考核重要内容就是产业带贫效果。严格的考核评估制度也给各级党委和政府带来压力,由于产业扶贫项目是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投向,一般占地方财政扶贫资金5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高达70%。在大量扶贫资金以不同形式投向产业项目时,地方政府部门为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专门制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范围、扶贫资产权属、受益对象及贫困户收益分配均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另一方面也对经营主体的扶贫责任形成监督,降低扶贫资金使用风险的同时确保政府扶贫目标实现。

(三)益贫产业利益连结主体的内源关联性

尽管经营主体有动力和意愿与扶贫部门合作,但因具有扶贫目标,为有效发挥扶贫资金投入的带贫效果,扶贫部门更倾向选择市场表现好、具有内源关联性的经营主体合作。原因如下。

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源于乡村社会,与土地和农户关联紧密,具有亲贫属性。与外来项目不同,益贫产业的经营主体均内生于农村社会,与小农户有天然的社会文化关联,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具有内源关联优势(李耀锋等,2020)。经营主体从事的产业均为涉农产业,具有天然益贫属性。无论是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还是营销,均对农业产业链纵向或者横向延伸,贫困农户只要参与其中某一或者几个环节,就可获得收益。另外,内源型新型经营主体具有社会信任基础。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任何经济社会活动都要考虑乡村社会关系和特点。农业经营主体的本土属性决定其熟悉村庄结构、了解村民的生计方式、共享乡村文化价值,与村民有信任基础。同时经营主体也是乡村精英,与基层政府部门联系紧密,且因产业扶贫项目接受扶贫部门监督和考核,从连结主体的特点看具有两端共同信任的基础。因此,经营主体的内源关联性对乡村产业发展至关重要,一方面具备产业资本的乡土社会基础,另一方面有利于资本收益本地化形成资本积累并不断投资于农村产业化活动。

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扎根乡土并与扶贫部门和村民形成良性互动。研究发现外来项目经营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水土不服”,与乡土社会互动不畅,甚至脱嵌(陈靖,2018)。而案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就是“熟人社会”成员,可遵循来自乡土社会各种社会关系、伦理关系的约束,在土地流转、雇工及扶贫帮扶过程中与村庄和村民形成良性互动,在实现自身利润的同时为农民创造增收空间。

因此,益贫产业的利益连结体现在将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形成的互惠性关系融入市场经济活动中,避免市场逻辑和扶贫济困社会道德逻辑之间的矛盾,形成紧密利益共同体。面对风险,新型经营主体要承担更多,而贫困户则获得新型经营主体的庇护;面对机遇时,两者则共同分享产业发展利益。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通过对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项目的典型调查,发现益贫产业从三个层面实现产业发展和减贫增收双重目标。首先,市场逻辑下扶贫项目为贫困农户增收创造新的空间,极大地激发其内生发展动力。其次,地方政府为促进益贫产业中各主体利益连结提供制度保障。最后,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村创业青年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源于乡村社会,与小农户形成稳定利益连结,一定程度上确保扶贫项目可持续发展。

基于研究结论,对益贫产业发展特别是促进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路径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产业扶贫项目选择需要注重与乡土社会的联系,特别关注产业发展的社会基础。从产业类型、经营主体及与小农户连接上考查产业项目是否与乡土社会紧密关联,能否为小农户和边缘劳动力创造新的增收空间。第二,产业扶贫项目可从延长产业链条上发力,产业扶贫资金可投向农业产中、产后等配套服务和设施建设,如农产品冷鲜仓储设施、物流配送中心及劳动密集型扶贫车间,解决贫困农户本地就业问题。进一步推动电商扶贫发展,通过缩短供应链获取增值收益。第三,积极培育内源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并通过加强服务于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此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更有利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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