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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高校贫困大学生隐私权

2020-09-10马慧珍

教学博览 2020年27期
关键词:隐私贫困大学生法律法规

摘要:进入新时代,高校一方面措施有力,全力落实“精准资助”;另一方面,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也会出现贫困大学生隐私权被侵犯而得不到有效法律救援的案例。在通过梳理与高校贫困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以发见贫困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现实困境,进而提出保护贫困大学生隐私权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法规; 贫困大学生; 隐私; 保护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动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保障。 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进入新时代,高校一方面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到精确识别,实施精确帮扶,开展精确资助,把有限的助学资金合规、合理、合法地用好、用到实处;另一方面要妥善处理好贫困大学生因接受经济资助出现自身隐私权利被侵犯的法律纠纷,以确保贫困大学生公平接受教育,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1、 我国隐私权的发展阶段与法律界定

我国隐私权的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替代保护阶段,1987 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规定隐私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实践中,司法解释和相关批复弥补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足, 确立了以名誉权保护替代隐私权保护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围绕“荷花女”一案所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1988]民他字第 52 号)中对此加以确认,认为“以真人真名随意加以虚构并涉及个人隐私……名誉也受到了损害。 这一阶段可称为替代保护阶段。 第二阶段为隐私权确立阶段。 2009 年,我国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 隐私权以列举的形式出现于该法第二条规定中,“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这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第一次真正出现隐私权的概念。 此种列举的方式为《民法总则》所继承,《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同样将隐私权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并列,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 第三阶段为隐私权的发展阶段,虽然在《侵权责任法》中隐私权得以确立,但仅是以列举的方式提到,对其范围仍未有具体详尽的解释,这点在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亦是如此。 因此民事主体的隐私权,未能依法保护好。 之后,国家又相继出台相应规定,以完善隐私权的适用范围:于 2012 年出台《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延展了隐私权适用范围,确立个人信息属于隐私范畴,应加强立法予以保护。 这个阶段被称为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阶段。

2、 贫困大学生隐私权

贫困大学生的隐私权,除一般隐私权的法律特征外, 主要是涉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客观事实、贫困程度、致贫原因等与贫困相关的私人信息,其隐私权受到侵害,却往往因为外在表现为心理障碍而被忽略。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提及,侵害他人隐私权行为的方式, 限于 ‘宣扬’、‘散布’、‘披露’”,目前国内有关学者在论著中认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方式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视’、‘刺探’、‘搜查’、‘干扰’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 高校的资助管理活动在行使知晓、了解等权利过程中,其行为是否构成隐私权侵害? 在司法实践中,对贫困大学生隐私权侵害行为的违法性,除了上述《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外,还可通过《宪法》第 3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 3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憲法》第 4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 5 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高等教育法》第 53 条:“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等法律相关规定的解释来进行判定。 但由于隐私的边界及程度随着时间、地点、环境的不同而有所转变,如在生源地,学生的家庭情况是被村、街道、邻里所悉知的,对于生源地政府机构来说, 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是不属于绝对隐私的;而在高校新环境下,不仅家庭经济现状成为学生个人隐私,认定过程中的致困原因更是成为学生的绝对隐私。 此外,个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客观认识和主观态度也是目前影响隐私权争议的重要参考因素。 所以这些都需要出台更有针对性或针对目标群体的法律法规, 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切实保护高校贫困大学生的隐私权。

结束语:

高校和社会资助各方都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贫困大学生为中心,用“润物细无声”的无痕方式开展助学,有意识地保护好贫困大学生的隐私权,充分保护受助学生的自尊心,让物质温暖与精神温暖同行, 防止侵害贫困生个人隐私的行为发生,从而深层次多角度地保护贫困学生的隐私。 学校要妥善安排人性化的补助方式,将受助信息的公开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隐私和尊严,确保既能实现精准扶贫,又能照顾学生的自尊心。 要加强普法宣传,提高贫困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要掌握适度原则,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要轻易地泄露自己的隐私。 如果发现隐私权被侵犯,就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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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曾颜璋,周斌. 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 法治研究,2009,(6):85-89

作者简介:

作者姓名:马慧珍,性别:女,籍贯:内蒙古包头市,民族:汉,出生年月:1970.02,职称:副教授,学位:硕士,院校:中共包头市委党校、研究方向:民商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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