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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

2020-09-10张容瑾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大数据

摘要: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金融机构借助蓬勃发展的大数据分析技术整合资源,发掘市场潜力,不断扩大行业优势,把数据信息和互联网思维一起融入行业发展,这一过程中个人金融信息在无声无息中被收集、处理,甚至使用、共享和传输。个人金融信息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不仅对金融行业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影响了金融稳定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面对日益增长的数据共享需求和日趋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如何平衡信息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冲突成为金融大数据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金融信息; 法律保护

引言

大数据时代,数据共享与开放成为普遍趋势,信息成为了重要的资源,个人金融信息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被激发。在享受技术的发展和服务带给便捷时,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正面临着新挑战,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之下,个人金融信息成为不法分子的关注目标,利用金融机构安全保障机制不到位的漏洞,不法分子获取与泄露个人信息,并且通过获得的精准信息地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甚至还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向外非法出售个人信息。[1]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资金损失和精神上的担忧惶恐,影响了经济秩序的发展和金融的额稳定。2020年5月6日,著名脱口秀演员王某发微博称,中信银行未获其本人授权,便将他的个人账户流水提供给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仍然存在很大不足,类似中信银行这类事件常有发生,银行个人信息泄露乱象屡禁不止。因此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在面对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现实困境,我国需从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力度等多方面突破困局。

一、个人金融信息的概念及特征

个人金融信息权是个人信息权在金融领域的反映。《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27条对此作了概念界定,即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从广义上来讲,个人金融信息不仅包括银行业机构掌握的信息,还包括证券与期货业机构、保险与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机构掌握的信息。

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以下特征:(1)个人金融信息的主体范围是自然人。(2)个人金融信息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主体。(3)个人金融信息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

二、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其问题

1.立法保护的困境

我国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上,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尚未构建,缺乏专门性立法,有关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分散在不同领域内,层级不高,不能为大数据下个人金融信息维权提供有效、全面的法律依据。[2]对违法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追究机制尚不健全,加之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侵犯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变得更加隐秘便捷,而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由于它与个人的资产、信用状况等高度相关,所以发生泄露或被违法窃取的情况时,极可能对受害者的财产安全产生巨大威胁,所造成的损失难以预估,影响恶劣。

2.司法实践的困境

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责任的认定较为复杂,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收集、流动都会经过多个环节,其中必然涉及较多得责任主体,确定责任主体与具体的归责需要厘清不同主体的责任,毕竟任何环节都存在泄露、非法使用的风险。[3]

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救济机制,法律上的滞后导致难以妥善规范实践中层出不穷的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现有的法律对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责任中的具体问题规定模糊,侵权主体难以确定,受害者证据收集困难,救济举步维艰。

三、加強个人金融信息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加快完善个人金融信息的立法保护

赋予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完整权能,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在法律上确定信息权的法律地位。在立法理念上,一方面,要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界定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同时也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4]构建完善的个人金融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以专门法律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合、以部门规章和制度为补充。

(二)明确个人金融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

从当前司法裁判结果看,受害人受到侵害后多数获得的仅仅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名誉补偿方式,经济和精神赔偿请求往往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我国应当提高侵犯金融信息行为的违法成本,明确规定侵犯个人信息者对其行为所产生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大数据的应用使得信息利用更隐蔽,金融机构在信息、资源等方面占据极大优势,而金融消费者很难获取到相应的证据,维权极为不易。在举证责任上,判断金融机构是否有过错时可以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的金融机构来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加大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监管力度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作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应作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的职责之一。金融监管部门在保护金融消费中要统领全局,加强协调,建立统一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标准,促进金融机构加强对信息的规范管理与安全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并且建立以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协调、其他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监管领域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监管机制,明确在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时的职责。

结语

大数据对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但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信息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一方面,消费者理应享有完整的信息权权能,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需要在授权范围内利用并使用信息,以实现信息的开发价值。[5]大数据技术与金融的结合推动了金融创新与进步,必然带来新的问题与风险,我国需构建信息权保护基本法律框架,明确金融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同时加大金融信息保护监管力度,以回应失衡的信息保护现状。

五、参考文献

[1]张继红.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完善——基于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流动的负面风险分析[J].法学论坛,2016.

[2]张可法.个人金融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2):91-97

[3]曾扬阳.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4]谢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利益豁免[J].政法论坛,2019,37(01):74-84.

[5]敖颜思文,王旭.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研究[J].现代商业,2019(27):120-121.

作者简介:

张容瑾(1995-),女,汉族,籍贯:四川成都,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专业: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不区分研究方向)

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项目名称:论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项目编号:CX2020SP11)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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