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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风险及防范

2020-09-10马彬华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4期
关键词:风险防范

马彬华

摘要:于我国企业破产淘汰机制不健全,本身法律不配套,在律师进入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实践中存在的风险比较多,进行积极的有效防范,能让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更能肩负起职业使命,积极发挥我国破产重组制度的拯救功能,推动全国经济稳定发展。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风险防范

万类竞生,优胜劣汰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主体,同样适用这一规律,企业的生和企业的死都是正常的事情。当前经济下行情况比较严峻,一些企业陷入流动性紧张,即法律上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利益相关方的矛盾会使得困境企业的运营更加恶化,出现企业破产。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淘汰机制不健全,本身法律不配套,在律师进入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比较多,进行积极的有效防范,能让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更能肩负起职业使命,积极发挥我国破产重组制度的拯救功能,推动全国经济稳定发展。

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风险

200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第409段指出:除具体职责和职能外,破产法还经常对破产代表规定某些一般性义务。所谓义务,是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破产管理人違反履行职责要求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破产管理人应承担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在我国应当确立破产管理人的“受托人”法律地位,对破产管理人的基本义务也应比照信托法中关于受托人义务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该法第130条同时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主要风险具体有三个方面。

(一)道德风险

律师只能在案件中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维护的只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身份角色具有单方性、独立性,必须独立于对方当事人,否则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破产过程中,实质上律师事务所的权限还是比较大,法院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过问破产管理事务;债权人对于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未必了解和熟悉,这使得律师事务所面临较大的道德考验。

(二)法律风险

破产管理事务纷繁复杂,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交错,律师事务所与法院、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出资人及其他利害方关系交错,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不甚完善,破产管理人责任重,执业风险高。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难题。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可以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企业破产法第25条同时规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这样就出现管理人自己告自己的现象。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还存在于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体系尤其是民事责任规定极不完善。

(三)利益风险

管理人系破产程序中为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而临时设立的专门职能机构,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管理人接一个什么样的破产案件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很有可能肥瘦搭配不均,即有的律师事务所接到了有丰厚回报的破产案件,有的律师事务所接到的破产案件无产可破,对此,《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这 就意味着管理人可能从事的是一场零报酬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风险防范

(一)转变观念,完成角色转换

管理人职责具有双面性,既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又要依法依规、公正地审核债权,保护合法的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一般认为是幕僚性质的角色,搞诉讼是代理人的角色。这两种角色都脱离不了为他人谋划的框架,因为最终拍板的是客户,而不是律师自己。而根据新《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管理人职责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是整个破产程序中的主角,要破产管理人做出决定的事项占了大多数。因此,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与以前所扮演的角色有很大不同,要把自己当做破产企业自身来进行决策,不是建议他人决定而是自己做出决定。律师与破产管理人,从只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身份角色转换成需要去平衡双方合法权益的身份角色,是一种概念的转换,是应当具备的一种基本认知,也是在履行管理人职务过程中应当秉持的原则。管理人则需要像法官一样拥有一双“慧眼”去识破,多方印证,并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因此,管理人在进行债权认定工作中,应中立、公正地进行认定,不应偏信偏听,重证据、多方调查取证,综合进行认定,依法、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切记,管理人只对法律负责。

(二)制定破产案件实务操作规范指引

律师事务所要明确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管理人的职责,明确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的交易限制和竞业禁止规范。将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的全部法律文件统一整理,并形成固定的文书格式要求。如催交债权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通知书、中止执行通知书、申请聘用人员报告、申请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的请示报告、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的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交出资的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返还财产的通知书、要求取回债务人担保物的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抵消的通知书、回复债权人债权异议通知书、提请债权人核查债权申请报告书、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被告、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等涉及的破产管理人专业法律文书均形成固定电子文件规范模式,供破产项目团队随时使用。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团队的工作量,而且达到管理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规范、统一的效果。要将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全部操作规范进行细化,并形成规范性的操作规范,供破产服务项目团队严格遵照适用,且不得改变。

(三)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主导地位

律师事务所参与破产业务创新拓展的工程中,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导地位,全面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增加法治意识,推进破产案件的依法受理,提高破产重组业务的服务水平。严格按程序办事,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作为管理人须谨慎认定每一笔债权,不偏信债权人单方面的陈述和证据,须及时向债务人或关联方核实和调查相应证据,剔除虚假债权、居中公正裁判。在破产实务中,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跨专业、跨行业。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除了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外,对其他专业都不甚知晓。必要时,律师事务所就需聘请其他专业人士协助,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公平实现。同时提高庭外破产重组程序的衔接性,帮助企业快速走出破产困境,为破产重组律师拓展更加广阔的业务领域,促进我国破产业务的创新发展。

结语

律师事务所虽然可以采取前述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同时为了避免极端后果的出现,律师事务所可以再增加最后的一道安全闸,即参加执业责任保险,转嫁部分执业风险,使执业过失赔偿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

参考文献:

[1]王义,刘丽燕.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防范要点[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5(002):64-68.

[2]尹正友.推进律师参与破产重组业务创新拓展工程[J].中国律师,2013(06):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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