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短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探讨

2020-09-10殷方燕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5期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大众的娱乐方式越来越丰富。视频分享网站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欢乐。这些网站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业余生活,有些人自己成为短视频的原创人,为大众提供奇闻趣事的同时,也为他们带来了财富。繁多的视频网站行业间竞争激烈,著作权侵权案件逐年上升,如何保护视频原创人和最初的视频网站经营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文探讨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起因,在此基础上对于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给与一些建议。

关键词:短视频分享网站;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侵权

一、短视频发展现状及常见侵权类型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广大网民上网时间碎片化程度不断加深,以抖音、快手为代表的短视频网络服务商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短视频市场呈现出高速增长发展态势。如凭借美食短视频创业成功的明星人物李子柒,短短几年内就吸粉无数,成为了中国首个粉丝数破千万的中文创作者。

不仅如此,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明确指出,截止2019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含短视频)规模达7.59亿,占到了网民整体的88.8%;短视频用户规模达6.48亿,占整体网民的75.8%。由此可见,短视频已经成为了几乎可以与传统长视频鼎足而立的新兴产业类型,充满活力。

可在发展背后,短视频分享的版权纠纷却屡增不减。比如,快手某用户在快手App中发布了某涉案短视频,同时,快手平台经合法渠道取得涉案短视频在全球范围下的独家转播权。但华多公司在其“补刀小视频”上播放快手公司享有独占转播权的涉案短视频,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再比如,刘先生以“摄影师刘先生”的名义,在“新片场”平台发布了一段自己独创自驾和崇礼滑雪相关的视频,而一条公司未经著作人许可,私自将刘先生创作的涉案视频在用于沃尔沃汽车商业广告宣传,等等。

以上两例,均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构成著作侵权。除此之外,在短视频产业中,还有两类侵权行为较为常见,一是未经许可转播影视作品、体育及综艺节目片段,二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明不得播放、刊登的音乐、文字及美术作品。

如Papi酱旗下公司papitube运营的短视频账号“Bigger研究所”发布的一条短视频里,因使用《Walking On the Sidewalk》作为背景音乐而被VFine Music起诉侵权,这就超过了作品的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关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第二十二条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的第八条,均有明确规定。

二、关于短视频侵权事件屡屡增多的原因思考

短视频领域版权问题频发,其影响原因涉及方方面面。笔者试着从经济、法律、社会三个方面阐述侵权原因,以期找到恰当的解决方案。

(一)侵权成本低

和视频侵权一样,短视频分享网站中,用户上传、浏览、下载视频非常便利,尤其是那些较为热门的短视频,只需要动一动手,重新配音,稍稍剪辑一下,就可以直接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再加上短视频时间短的特点,不到一天就能“创作”出好几个视频。

而且,多数这样做的网络用户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商业牟利,而是提高自己在平台中的知名度。只需要很简单的操作,就可能给自己的账号带来好几万的流量,何乐而不为呢?

同时,即便被原创者发现自己的视频被侵权,侵权人仅需要及时删除侵权视频,说上一句“不好意思”,也就相安无事了。

(二)法律维权取证难

确权难、取证难,是短视频行业诸多原创作者的心病,大多数短视频主播在发现自己的原创作品被侵权后,投诉无门,举报无果,虽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较为完善地保障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在立法的时候,仍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比如,互联网中的虚拟信息。

在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盗窃之后,权利人不仅可能因为虚拟信息难以证明自己是权利人,还可能因此难以确定侵权人。同时,由于视频上传、删除的便利性特点,侵权人的侵权证据也会难以保存。而此时的分享平台也会以已删除侵权视频文件为由,逃避法律责任。这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利用“避风港”原则。即在著作权人通知的情况下,对侵权内容进行移除,便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可如果权利人没有通知,平台往往会选择无视侵权视频,反而从中获利。

(三)版权意识薄弱

版权意识弱主要表现在侵权人方面,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不是在同一个平台上传發布,而是跨平台操作,而且部分观众在关注侵权事件后,还会有“抄你点东西怎么了,不抄谁知道你,装那么清高,还不就是想红”之类的想法。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侵权事件频发,这也同时体现了民众对短视频保护的版权意识还是较低。

三、著作权法是促进短视频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互联网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核心在于收获用户注意力,而收获用户注意力的关键又在于用户喜爱的内容,可好的内容只有在法律保护与金钱激励的双重作用下,才可能创作出更多优质的,有吸引力的内容。如此这般,才能在业界形成良性循环。

在这方面,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具有独创属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成果的根本法,无疑是整个短视频产业健康良好发展的基础。

可短视频发展时间短,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同表现形式的同类短视频又应以何种类型划分其著作权权属,均是著作权法在保护短视频时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

四、怎样判断短视频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短视频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内容归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2、独创性;3、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关于第一个条件的判断,现有短视频一般包含了音乐、特效、表演等内容,均不是纯粹的思想范畴,也不属于思维方法、技术方案等抽象范畴,应当归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这一点,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观点较为一致。

同时,无论短视频以何种形式表现,基本上都是以数字化形式表现出的一系列有背景音与无背景音视频影像,传播方式有形且固定,复制性强。因而,判断短视频是否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判断其独创性。而判断短视频是否为独创,需要进行全面的个案判断。

时下,诸如抖音、快手等大小型短视频分享平台,都有推出视频模仿功能,即用户可以根据他人拍摄的内容,创作出有同样特效、同样背景音、同样背景的视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视频是否有独创性呢?

首先,这需要回到著作权法自身。《条例》中并未禁止不同主体针对同一内容进行自我创作,但前提是不同制作主体需要在创作过程中有所创新,有所取舍,不能完全一致。换句话说,即使创作主题一致,但内容不同,不会影响其作者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

但是,在学术界,对我国的独创性标准有着不同的声音。有些学者认为,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依据《条例》第三条中所谓“创作”的定义,将“智力投入”作为判断独创的标准;有些学者则认为,如果一件作品具有独创性,无论是选材,还是设计,无论是配音,还是配音安排,都应该是作者自己行动的结果,既不是现有结果的复制,也不是已有程式的推演;也有学者认为,独创性不仅意味着有作者自己独立完成,更应该体现出作者的个性与思想。

从司法层次上来讲,采用严格的判断原则,是保护作者合法权利应有的态度。而且,在信息传播速度飞快,全民生产内容的时代背景下,短视频创作内容层出不穷,创作数量繁多,质量高低不同,采用更为严格的独创性判断标准,更有利于激励原创者创作者更高质量的作品。

五、关于解决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建议

(一)严肃相关法律法规

从立法层面对短视频分享网站及个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目前,受商业利益驱使,很多短视频分享网站及个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上传或者将其作品“二次创作”后,上传发布到自己账号下,这些行为不仅对著作权人造成利益侵害,还严重影响了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严肃相关法律,加大加重侵害作者著作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虽然明确提到了侵权赔偿,但是对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判决只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而短视频分享网站及个人所得,极有可能已经超出了此赔偿金额,不仅对著作权人不公平,对侵权行为也起不到遏止作用。

(二)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维权追溯公链

在现有短视频领域,维权难,取证难是著作权人在遇见侵权事件的时候陷入两难的重要原因。而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解决著作权人“举证难”的难题。这主要得益于区块链技术的两大特性,一是链上信息不仅可实时追溯,且无法篡改;二是对外完全透明,方便全网监测。这样的话,通过区块链技术构建的多方可信交互环境,不仅能给著作权人举证提供有效证明,还极大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

此外,还可以通过采用电子认证技术,包括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等方式,限制用户从分享平台中下载视频的完整性等等。

(三)完善共享管理體系

目前,在许多国家,均设有集体管理组织,如我国的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一般情况下,这些组织可以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某些权利。这样的话,不仅便于使用者发布、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还能在他们产生著作纠纷的时候,有利于及时沟通协商,避免诉讼。

参考文献:

[1]黄曦.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D].长沙:中南大学,2011:33.

[2]李臻.网络视频著作权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17(04).

[3]闻进.自媒体短视频版权化的探索[J].新闻爱好者,2017(07):29.

[4]李修齐,短视频内容引导与版权保护体系[J].中国出版,2017(16):17.

[5]季连帅.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的思考与解决途径[J].法律经纬,2013(8):68.

作者简介:

殷方燕,四川轻化工大学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