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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发展带来的刑法规制问题

2020-09-10陈昊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网络犯罪信息安全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型的网络犯罪不断展现出高科技性,便利性以及严重性等特点,并不断表现出和传统犯罪不同的方面。现有的刑法规范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对新型的网络犯罪进行有效的规制,致使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受到破坏。因此,加强刑事立法,完善对网络犯罪这种新型犯罪的规制力度,并加强刑法规范的解释,使之容纳进新时代的社会状况,从技术层面进行规制,提高刑法规制范围,对新型网络犯罪提供有效制裁。

关键词:网络犯罪;信息安全;虚拟权利;刑法规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工作之余消闲娱乐,获取信息,参与公共话题的重要场所,为公众提供了一个极大的自由话语空间。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新型的网络犯罪给法律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当下的网络信息时代,通过虚拟的互联网进行犯罪是新型的犯罪形态,已经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必须重视的问题之一。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科技型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和传统的犯罪方式有不一样的特点,这些都是亟待分析和研究的。我国目前的刑法应当通过对网络犯罪有针对性的制裁,从而进一步发挥具备的规制功能。

一、网络犯罪的特性

网络犯罪具有高技术性。网络依托于计算机的载体,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犯罪大多数都需要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软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这些软件的利用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此外,网络犯罪的主体借用互联网的演示,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加深了犯罪的隐蔽性和犯罪主体的虚拟性。互联网的环境是虚拟的,同样犯罪分子在网络上活跃和犯罪的账号也是虚拟的。这种犯罪行为犯罪手段的技术性和犯罪方式、犯罪主体的隐蔽性结合起来,使得对其的打击手段变得十分有限,同时加重了侦查的难度,也削弱了传统刑法对其的规制力度。

网络犯罪具有严重危害性。由于信息技术已经在社会上广泛普及,5G时代的来到让网络变得更加便捷,利用网络为人们提供的服务方式也越来越多。网络的即时性、便利性在为我们提供生活便利时也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在信息传递迅速的时代,一旦网络犯罪行为发生,往往会产生巨大的后续影响,其危害结果也会在极短时间内迅速扩大,最终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比传统犯罪更为严重。在传统的犯罪形态中,犯罪客体是明确的,实际损害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的尺度进行衡量。而网络犯罪中,犯罪客体的范围会扩大,一些虚拟的财产性利益、虚拟空间的秩序等都可能受到侵害。這些都表明网络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相较于传统犯罪更加严重。

网络犯罪具有便利性。现代社会中,人们利用一部手机和互联网可以进行的项目越来越多,已经覆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样,犯罪分子也可以随时随地利用互联网来实施犯罪。这种便利性的特点直接导致两种后果:第一,网络犯罪主体扩大。传统的犯罪对犯罪人的年龄、心智、体力等有一定要求,许多犯罪行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的发育尚未完善,部分犯罪行为难以实施。然而当今社会互联网已经在未成年人中得到广泛应用,犯罪分子的低龄化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第二,犯罪情节严重。由于犯罪方式简便,犯罪分子在进行相关行为时可以在短时间内大量作案,从而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便利性让犯罪分子可以减少行为成本,使得犯罪人对犯罪行为难以控制,进而产生比传统犯罪更加严重的情节和结果。

二、刑法规制网络犯罪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立法上未突出对网络犯罪的惩治。刑事立法未作规定的突出表现是尚未对网络犯罪进行明确的界定。而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在犯罪手段、危害结果等方面,对传统的刑法规范及其法定刑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所以,如何加强刑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应当先对网络犯罪和传统的犯罪进行区分。如果行为人形式上借助了互联网,但在实际上仍然实施的是传统犯罪,那么这对其传统犯罪的定罪和基本构成分析并未产生影响,则可以按照传统犯罪定罪。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新型犯罪比传统犯罪有更深的影响,危害也更加严重,但类似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修改传统犯罪的法定刑并在量刑阶段得到圆满解决,而不必与传统犯罪截然分开。否则,网络犯罪和传统犯罪的界限就难以区分,必然导致网络犯罪的概念虚设,不利于打击以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传统犯罪与打击以网络为侵犯对象、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实质上的网络犯罪。因此,刑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范围应当是,所有发生在网络空间、针对存储在网络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篡改、窃取等方式,危害网络空间安全和网络空间秩序的行为,而不能简单依照是否利用网络工具为区分标准。

三、完善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

加强刑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最重要的就是完善立法。立法是执法和守法的前提基础,适宜的立法模式决定着本国的立法能否高效有序进行。针对当前网络犯罪频发、刑事法律难以全部规制的问题,应当对网络犯罪进行专门的刑事立法。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网络犯罪的发生率过高,其犯罪形态和犯罪手段都有自己的独特性,难以纳入传统刑法规制,这都使得对其预防和惩戒不能依照传统犯罪形态进行。第二,网络犯罪作为一种全新的犯罪形式,犯罪结果有可能发生在虚拟网络世界,这就要求刑法必须对公民的虚拟性权利进行保护,而传统犯罪不存在侵犯虚拟权利的后果,所以对网络犯罪的处理不能直接依照传统犯罪的标准进行,而应当在一个单独的刑法规制体系中进行。

目前我国网络犯罪正处于多发、易发时期,对于该类新型犯罪的刑法立法又不完备,形势不容乐观。想要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犯罪现象,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我国的网络犯罪刑法立法,为之后的守法、执法、司法等环节打下坚实基础。根据犯罪现状选择适宜立法模式、适当扩大刑法保护范围并明确完善刑事管辖与刑罚体系,切实有效地从刑法角度规范网络行为,严惩网络犯罪。

参考文献:

[1]徐宏,赵越.网络黑色产业链的发展趋势与刑法规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8(02):58-66.

[2]武晓红,吴杨彩.论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选择——从刑法谦抑性谈起[J].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6(01):64-68.

[3]王喜.网络失范言论的产生与刑法规制[J].人民论坛,2019(28):90-91.

作者简介:

陈昊(1994—),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硕士,单位:昆明理工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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