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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思考

2020-09-10刘惠惠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6期
关键词:借鉴意义财政支出

刘惠惠

摘要:文章介绍了美国、日本以及澳大利亚社会保障财政的基本特征,包括财政的资金来源,预算管理、支出项目等等,阐述了三国社会保障制度突出的特点与优点。并以此为基础,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就我国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基本设想。

关键词:财政制度;财政支出;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概况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是以193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为标志的,美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上主要的社会保障模式之一。

(一)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美国现行税制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占主体,工薪税成为第二大税种。工薪税,也就是社会保障税是第二大税种,1990年以来所占的比重是35%左右。联邦和各州在税收上实行分权管理。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美国各州都具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

(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与支出

1.美国联邦预算包括联邦基金预算和信托基金预算

联邦基金包括普通基金和特殊基金。信托基金则是依法设计的特殊项目基金,其主要资金来源是各种专项税收,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志愿退休等方面。可见,美国联邦预算具有很强的完整性,与政府活动相关的收入和支出都在联邦预算中得以反映,都受到联邦预算的约束。

2.美国会保险基金由财政部所属的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管理

美国社会保险基金其结余全部用于购买联邦政府发行的债券。财政还特别注重加强对社会保障结余资金的管理,规定结余资金一般只能购买政府公债,以保证结余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日本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概况

作为当今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日本在1868年明治维新后就开始学习德国等西方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从此以后,经过60余年的发展和完善,日本形成了一个复杂而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系统。

(一)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日本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各级政府间的财权划分以税源划分为基础,按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央税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地方税包括事业税、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等。

(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与支出

1.中央政府对地方进行转移支付

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进行转移支付,包括地方交付税、国库支出金和地方让与税。地方交付税总额为所得税、法人税、酒税、消费税以及烟税收入的一定比例。国库支出金,即中央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把一部分款项交给地方专款专用。

2.保障基金的支出主体及项目结构

日本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出项目也有所分工,例如社会保障与福利、国债利息支付、公共投资、科学教育文化由日本中央财政负责;地方政府的主要包括地方性的行政事务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和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供、环境保护等。

三、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概况

在1909年,澳大利亚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了非共享的养老金计划,继之又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使保障制度日趋完善。在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具特色的是以公共养老金、强制性职业年金和自愿性养老储蓄为“ 三大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有很多渠道。其中主要渠道有政府公共税收、政府特别税收、强制雇主和雇员交纳保障税的养老金计划、捐赠、国外就业培训收益的失业救济金和高收入阶层的自我保障。

(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与支出

1.社保基金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

在社会保障领域,财政部门既是宏观调控者和政策制定者,同时也是资金提供者和监督管理者。由国库部的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障预算, 报联邦政府内阁讨论,并提交联邦议会通过后,由财政部所属的财务监督局具体负责预算的执行、调整及资金拨付。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支出大多列入财政预算。

2.澳大利亚提倡进行自我保障

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能够自我保障的人自我保障,国家仅保障因合理原因而有困难的人士。政府还在养老金,老年护理和医疗保健方面采取各种优惠措施, 鼓励公众自行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同时,民间的社会福利机构及团体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成为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主要从事紧急援助、老人保护、低收入家庭与移民家庭援助等工作。

四、美国和日本以及澳大利亚三国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值得借鉴的方面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要以法律为保证

社会保障法律健全,制度完善,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党中央正在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社会保障工作也要进行法制化建设。我们应当借鉴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经验,美国于1935年通过《社会保障法》后,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它以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将社会保障对象、项目、给付条件、基金的经营和管理等方面,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澳

(二)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在各社会保障项目中的职责

目前我国正处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关键时期,地区发展不平衡、许多项目难以实现统一,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正处于进一步完善的阶段。但面临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付责任划分不够清晰、转移支付制度不够科学规范,以及立法滞后,缺乏统一的、高层次的法律制度规范等问题。因此,应借鉴美国和日本经验,美国的老年人、残疾人遗属保险和健康保险,由联邦政府机关负责管理;工伤事故由州政府负责举办;而失业保险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联合管理。 我国的国家、省、县等多层次的社会结构与美国实行的管理体制有相似之处。

(三)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权和事权分配机制

在我国,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深入,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和经济领域的事权范围,下放部分中央政府支出和税收的权力。我国现行财税体制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县乡财政普遍出现困难;中央与地方在财力分配上和责任承担上讨价还价成为常态。划分事权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所以我国应在保持中央相對优势的前提下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源。中央与地方财政的事权和支出范围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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