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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互联网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0-09-10罗亮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7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罗亮

摘要:在当代社会中,互联网与各个行业之间的联系在不断地深化,互联网与经济相关的领域的融合最为显著,包括生活中必需的互联网消费以及各种互联网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是较为明显的,由于发展成熟度的不足,其中也存在各种风险。因此,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展开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1.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是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各种金融信息的交换,相较于一般的金融机构而言,在这种模式下人们与各种金融软件的互动增加,直接的人工沟通服务是较为有限的。在目前,较为常见的网络支付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应用实现,在这些移动应用中都会包含着一些金融服务。可以说,几乎在移动支付的诞生之初,互联网金融就与之伴生,人们在使用移动支付的过程中,往往也在使用各种类型的金融服务。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以及普及性,行业获得了迅速地发展,应用相关金融服务的人数不断地增加。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缺乏刻意参照的前例,在现阶段中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管理并不完善。从政府管理的角度以及从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角度来看,都呈现出管理有待完善的趋势。

2.常见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2.1余额宝等投资金融服务

余额宝是支付宝主推的金融服务之一,在资金以及相关的资质审核上,余额宝均呈现出门槛较低的特点,同时相较于一般的银行储蓄服务,余额宝有着收益高、便利等吸引人的特点。因此,当余额宝横空出世后,很快获得了市场关注与人们的欢迎,同时也实现了长期持续地发展。尤其是随着网络覆盖面积的增加以及智能应用设备应用的广泛,互联网支付发展的初期阶段中,支付宝几乎呈现出一枝独秀的趋势,余额宝在这一过程中也得到了迅速地发展。

然而,在人们使用余额宝的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风险性往往认识有所不足。余额宝受到的金融监管力度有限,同时资金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也存在风险,这种模式与一般的银行存款有着较大区别。除了余额宝之外,支付宝以及微信支付也推出了与此相似的其他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类型在不断地丰富中。

2.2网络贷款金融服务

与网络金融投资相對应,网络借贷也是一种重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目前,各大电商融合线上平台,可以进行具有一定正规性的消费贷款金融服务,这些电商平台以及各种第三方支付方,也提供不同模式的现金借贷服务。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络贷款相关的金融服务市场乱象明显。这是由于网络贷款的发展速度过快,且投资回报极高。尤其是其中网络P2P贷款的模式,通过贷款平台,建立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贷款关系。这种模式有效的吸纳了数量较小的闲散资金,使得人们的投资模式更为多样化。相较于银行贷款等模式,在网贷中由于缺乏相应的信用监督机制以及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各方的损失都有可能发生。

首先,对于应用网络借贷的一方来说,由于监管的缺乏,网络贷款的利息额度受到的限制较少,即便是各种大型的网络贷款,以及消费贷款其实际的利息相对一般的银行贷款来说明显更高。然而,由于贷款的模式较为灵活,且需审核的门槛较低,许多人仍旧选择网络贷款的模式。对于许多正规程度不足的网络金融贷款金融服务企业来说,其产生的影响更为恶劣。利息额度高以及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尤为严重,在社会新闻中频频曝光的校园贷事件中,这些问题就极为明显。其次,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来说,由于缺乏相应的信用审核机制,导致网络贷款者个人的信用状况无可查询,网络贷款的相关机构与个人也会受到经济损失[1]。

3.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事实上,网络金融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措施,需要从传统金融行业中吸取经验。然而,不得不面对的是,我国的传统金融服务发展起步时间较晚,发展有限,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也并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适当的参照金融行业发达国家的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结合网络金融服务的特点,建立起保护性的管理制度以及业内规范。

3.1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

在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兴未艾,仍旧有着较强的发展势头,可以预期其在未来会产生相关的持续变化。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首先需要重视的就是监管工作。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有着明显的不同,由于行政管理力量的介入以及使得许多企业习以为常,很多情况下企业内部的监管力度较弱,依赖于政府的监管。这种模式虽然存在一定的弊病,然而短期中产生改变会使得市场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在互联网金融服务相关的监管工作中,仍旧需要采取强力的政府监管模式。从中央到各地,需要强势的介入到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中,建立出相关的专业工作队伍,根据现实的状况制定出监管的策略,并且做好执行工作。通过政府管理的行为,可以从侧面推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的自我管理水平提升。

3.2进行持续的法制体制建设

在法治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层面一般是较为完整的,然而各种细节的方面却容易出现不完善的情况,要对此多加关注,同时给予完善。

首先,需要参考英国、美国以及日本有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保护性的思想,相较于经济力量较强的各种金融服务机构来说,消费者群体处于明显的弱势一方,因此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的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作为最为重要的目的之一[2]。

其次,在法律中要对于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与限制。金融相关行业的利润较高,在利润的刺激下,会出现各种从法律缝隙中牟利的行为。面对这种情况,需要采取合理的监管方式,并且定期提请法律的完善与修改,杜绝这种行为的出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另外,需要根据法律中的规定,设置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专门负责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同时,这些机构也负有一定的社会宣传教育责任,提升全社会的金融法律认识程度。

3.3规范信息的保护工作

在现有的网络金融服务企业中,企业资质水平不一,金融服务的质量良莠不齐。在应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向这些金融企业提供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由于这些信息是通过数据的形式进行上传并且存储的,信息的转移极为便利。在这种情况下,用户信息泄露就成为行业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对这种问题,需要应用严格的限制性策略。首先,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出完善的信息安全监控规则,并且根据规则完成工作的流程,确保用户信息内容受到保护。其次,仍旧需要从监管的工作中入手,对于相关的网络金融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可以发现,在现阶段,通过各种类型的投资行为,获得相应的资金难度较低。这就大大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不利于管理工作的进行。尤其是在各个地方中,相关的规范制度发展水平不一,这与地区中的行政工作水平相关。为此,建议应用统一地管理框架,对于不同地区中的网络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促进相关行业的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3]。

3.4做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宣传工作

在各种权益保护的案例中,可以发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以及相關的知识水平,对于最终的结果有着直接地影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需要通过多管齐下的方式,消费者是直接对象,其自身的意识以及自我保护的能力,事实上也是极为重要的。行政力量的介入,从客观上来说是较为有限的,同时受到利益的驱使,各种网络金融服务机构内部的工作原则不一。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有限,往往不会进行维护权益的选择。权益的维护过程,需要应用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消费者选择沉默。

通过宣传工作,能够使得消费者对于权益维护相关的公共权益组织工作模式,使得消费者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获得专业的维权服务。这种局面的出现,不仅对于消费者个人利益的维护具有积极影响,对于行政社会服务能力发展、网络金融相关机构的整合与规范,也能够起到促进作用[4]。

近年来,网络支付日渐成为人们消费的主要趋势,以支付宝、微信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占有率极大,很多传统的线下金融业务转至线上发展。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参与金融消费的人员越来越多,然而相关地风险控制制度却远不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因此,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需要从法律、行政管理以及意识层面,改变现有状况,促进优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慧宜.互联网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J].财经界,2020(26):243-245.

[2]李亚丽.互联网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探析[J].财务与金融,2020(04):6-9.

[3]王逸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J].现代商贸工业,2020,41(25):107-108.

[4]郎蕾蕾,韩宇,吕美男,李桂杨.互联网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9(05):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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