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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审判中心主义

2020-09-10王绍佳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重要性措施问题

王绍佳

摘要:加快推进以刑事审判机构为主要中心的刑事诉讼庭审制度优化改革,以有效改变刑事案件庭审制度虚化的不良现象。而刑事案件庭审制度虚化的深层重要原因也就在于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律主体地位不高。因此,确保以人民法院及其审判机构为法律中心的民事诉讼审判制度,需逐步提高人民法院的法律独立性和法律权威性等,以逐步提升其相关法律权威地位,保障相关法律的正确依法实施。

关键词:刑事;审判中心主义,重要性;问题,措施

引言:审判中心主义首先要以审判侦查为理论中心,侦查批判审查起诉都已经是今后审判的一个准备工作阶段,为今后审判侦查做好了准备,要将侦查和批判审查起诉区分区别开来。要做到实现庭审的程序实质化,也就是说意味着我们要真正做到一件事实需要查明于一个法庭,证据来源要在下次庭审时再一次摆出来,当庭进行审核,要做到实现对抗式的法庭审理争论模式,控辩诉讼双方在一个法庭上必然要定期展开激烈的审理争论,对方的定罪和是否量刑都必须要在一个法庭上公开作出最终决定,裁判的最终结果必然要直接形成于一个法庭,审理后休庭再公开宣告法院判决最终结果的这种做法,完全有悖于维护我国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政治初衷的。

一、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当前我国社会并没有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化状态,社会上不公平现象仍然存在,由于程序的不公正,甚至存在许多冤假错案的情况。

(二)有利于推进证据裁判原则

庭审中的实质化宣判意味着所有法庭证据都必须应该当庭提出举证进行质证,这也就对法庭证据收集有了更高的法律要求,从而对法庭证据的直接收集者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法官有了更高的法律要求,收集法庭证据的合法方式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为有效力的证据,这才能直接拿到法庭上来。证据认定裁判程序要求对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证明证据标准的犯罪案件,必须依法宣告犯罪被告人无罪。

(三)有利于推进言词审理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的辩论,不以开庭前已过目的卷宗为定案依据,与卷宗审理主义不同,而以当庭展示的证据以及双方辩护人的有效辩护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裁判形成于法庭。

(四)有利于扩大辩护律师的权利

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辩护律师不再像卷宗审理主义之下那样,法官根本不听取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仅以检察院之前出示的有罪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使被告人辩护律师不会再徒劳地进行无效辩护,法官要认真听取双方辩护人的辩护,从而当庭作出裁决。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案多人少

在审判中心主义之下,为有效保证刑事庭审的司法质量,保证刑事案件出庭审理的司法去化和行政化,我国在去年推行法庭司法审判责任制制度改革当中早就提出了基于员额制的一项改革具体措施,将主审法官和出庭检察官实行分类分级定岗,择优分配入额,法官对法庭所有人负责的一审案件实行终身一审负责,独立自行签发案件审批同意文书,不用按照上级的层层程序审批,由出庭审理者进行裁判,由主审裁判者本人负责。这就必然需要我们遴选出一批高技术素质的专职法官, 在促进法官任职队伍不断实现正规化、 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同时,也就会有相当一部分年轻人被我们拦在法官员额的门外,这就会导致我国法官的任职人数大大减少,然而我们面临的法官案件却仍然很多,这就会促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法官任务量大大幅度增加。

(二)庭前会议的缺失

在审判之前,有起诉方式、公诉审查、庭前准备三个过程,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公诉审查和庭前准备,公诉审查主要是为了防止公诉权的滥用,解决非法证据等问题,庭前准备主要是为了解决回避、管辖、申请调查证据等问题,但我国现在的庭前准备就只是简单的通知双方出庭等,并没有严格落实庭前会议的职能,庭前的准备工作没有做好,也就使庭审的推进困难重重,会在庭审时面临许多本应在开庭前就已经解决好的问题,使庭审的效率降低。

(三)证人出庭率低

当前我国的法庭审理工作模式中,证人们的证言一般都由原审公诉人亲自宣读, 证人证言出庭率很低, 被告人、辩护人对出庭证人们的证言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往往也只是口头证言发表或听质证人的意见,法庭调查往往只是个别的形式而已,这种简单的只是走个小小过场的审理形式,与刑事审判中心主义当中的所要求的司法言词自由审理严重倾向相悖,也直接剥夺了被审辩方的司法质证自由权。

(四)律师辩护权弱且法律援助缺失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是要实现控、辩、审的三方互动,尤其是控辩双方的公平对抗。但以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来,辩方相对于控方处于完全的弱势。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律师辩护权弱以及法律援助缺失上。在法律援助上,在刑事范围还没有大范围普及,很多人不了解这个情况,而且很多办案机关为了快速破案,对援助律师的介入持消极态度,甚至不把卷宗交给援助律师查阅,导致法律援助难以进行。

三、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一)要做的是構建制度体系

理念原则是科学制度的基本前提,制度规范是科学理念的有效体现。若是要想牢固形成树立起以审判者为中心主义的司法程序公平正义审判理念,制度上的约束无疑是关键,理念约束并非自发就能形成,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律制度措施进行严格规制和固定,如需要加强对司法侦查取证机关的司法调查取证违法行为活动进行监督审查和执法监督,公开审判,彻底破除打破公、检、法审判流水线和作业式的司法审判审理方式。

(二)要对各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思想理念教育灌输

对广大检察人员来说, 司法审判正义、程序公正的迫切重要性不言而喻,检察人员在检察审判活动中学习贯彻刑事审判法的中心基本理念、正当程序的基本精神是其内涵;广大法官最为注重刑事诉讼的最终审判环节,要努力让广大法官更加注重自己的法律责任和司法权力,公正依法裁判、独立依法办案,重视刑事审判程序与刑事庭审相关环节,不能再依赖于刑事侦查机关部门和检察机关部门及时提供的司法证据和审判结论。

(三)引入职业激励

当前针对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激励主要是以弘扬实用主义精神为工作导向,以案件破案率为考核标准。若是要想在广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群众心目中真正确立重视审判中心主义、重视审判程序法律正义的价值认同感,仅仅需要有外在的司法制度管理约束和内在的司法理念精神灌输引导是不够的,更重要的因素是,需要有对司法工作实践整个过程的集中的精神激励,使广大司法人员不再以提高破案能力为价值导向而是更应以树立重视审判程序法律正义理念为价值导向。

四、结语

审判中心主义的制度建立以利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的审判程序公平正义,而促进法院机关法律法治地位的不断提升,是我们确保刑事审判法的中心主义制度建立的重要理论基础。没有人民法院法律地位的不断提升,审判中心主义理论难免会有如空中楼阁而逐渐失去理论基础。因此,通过人民法院审判地位的不断提升必然利于达到刑事诉讼审判活动主义走向民事审判中心主义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口授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87大学出版社,2007:147-175.

[2]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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