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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代“契”字内涵的探究

2020-09-10李亚东

今古文创 2020年28期
关键词:义利公私契约

【摘要】 中国的“契约”一词是在清末修律时期才正式被确立为民事交易专有名词的,但契约精神古已有之,且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中国之特色。通过对古代“契”字内涵的深入探究,解读其中蕴含的义利关系和公私关系,可以窥探中国人独特的契约观念,用传统文化智慧为建立新时代诚信的社会秩序提供一些启发。

【关键词】 契;契约;书契;义利;公私

【中圖分类号】H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0)28-0088-02

现代的契约是社会稳定良好运转的重要保证,不论在何种文化里,都有契约的身影。而在中国古代,并没有“契约”一词,通常用“契”来表示现在的契约。走近中国古人对“契”字的解释,可以看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契约精神和智慧,通过古人的契约观念,为现代社会的秩序和发展提供启发。

一、“契”为“约也”

东汉《说文解字》中对“契”解释是:“大约也。约取缠束之义”;《康熙字典》中对“契”的解释也为“约也”。它们对“契”的解释说明了“契”就是包含“缠束”关系的约定。“缠束”必然是多主体间的,先“缠”后“束”,就是本来各自独立的主体,缠连形成某种关系,这种关系本身给各主体行为施加某些约束和限制。这种独特的关系,就是契约关系。契约关系中的各主体不再各自独立不相干,而是在这种伦理关系的结合下,成为一个共同体。约束和限制是契约关系的本质特性,那为什么人们自愿被它约束呢,因为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共同体和作为共同体的各部分的共同利益,这是契约的智慧。正是共同体中的每个主体都为了整体利益而受到约束,才维持了整体的稳定性。在这样的基本定义下不难发现,这样的契约关系既存在于经济领域,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存在,甚至宇宙自然都可以说成契约关系结合的共同体,就像利奥波德说的“大地共同体”。也不难发现既有有形的契约关系,也有无形的契约关系,而契约关系的形成始于自然本性。

“书契”是人类社会有形契约关系的书面凭证,它使得这种关系可以从法律制度中得到保证。早在战国的《易·系辞》中就记载了“书契”:“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战国时期的“书契”取代了上古时期的“结绳”,用以“治”,是治理社会生产生活的手段,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保证。从现在的考古发掘成果看,早至西周时期“书契”就应用于中国社会,有西方学者认为,契约起源于青铜器的产生也就是生产工具的变革所带来的生产力的进步,这应该是指经济领域内有形的“书契”。“书契”通常是一式两份。《礼记·曲礼》中记载:“献栗者执右契”,《老子》中则有:“是以圣人执左契,不责于人。”今天的考古学家在居延、敦煌等地发现的汉代简牍中就有很多这样的“书契”,内容包括粮、钱、物往来的凭据,出入关卡的通行证,以及执行边防任务的证件等等。可以看出,“书契”不仅应用于经济生产活动领域,也用于规定角色责任义务的身份证明中。

从代表着契约关系的“书契”来看,契约关系不仅限制了主体的行为责任义务,也同时赋予了主体相应的权利。进一步说,契约关系规定了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主体需要担任的不同角色,其本质是各主体间为了促进整体利益而进行的分工合作。就像利奥波德说自然本身就是由不同生物分工合作构成的“大地共同体”一样,共同体的特点便是各个部分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同利奥波德描述的“大地共同体”:“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它就是错误的”。对于由“书契”结合而成的共同体,当主体的行为违背了共同制定的对整体有利的义务准则或者超出了对整体有利的权利范围,那就是错的。契约关系的要求具有明确的对错标准,具有一种自然的倾向性,而“书契”这样成文的书面凭证,是从制度上通过强制性的惩罚规则来加以保证。契约关系的唯一目标就是维护由各个部分组成的整体的利益,它对于整体有两重功能,一是维持整体的稳定与和谐,二是寻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发展。它通过各个部分都能得到利益的保证的途径来实现整体的利益最大化,只有通过个体个性特长适宜地最大化表达,在尊重每个个体独特价值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分工合作,促进整体更好地发展。这样的契约观念导向的必然是世界的大同和宇宙的和谐,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宇宙共同体的一份子,这份依赖根植于我们的自然本性。

二、“契”中的“义利之辩”

“契”的内涵中蕴含着作为自然目的的“利”和作为保证手段的“义”之间的关系。《周礼·质人》中提到“书契”在市场交易中的功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犯禁者举而罚之。”这里的“书契”是市场上做买卖时广泛使用的券契,作为交易的凭证,同时也是发生纠纷打官司的依据。市场交易是主体间的价值交换,没有规则的保证,人们很容易因为主观的执念贪心利益,出现各种损人利己的混乱现象,因此非常需要“书契”和制度的规范。

“质人”的设立和“犯禁者举而罚之”表明契约关系无形时仍有不少违反的现象。虽然契约关系形成于生命自然的利益需要和团结本性,但主观的功利心和对“利”的过分追求很容易让人误入歧途。在本心失落功利心席卷的当代,提倡诚信正义是对自然本心的回归,是对失落的契约精神的回归。“义”的本质就是对有形和无形契约关系的遵守,其根本是回归契约关系起源的自然本心。对诚信正义提倡的伦理风气始于混乱的现实,有形的“书契”始于无形契约被忽视抛弃的现实。契约关系本身保证了共同体和共同体各部分的“利”,而“义”保护了这样的契约关系,因而“义”与“利”之间通过“契”的桥梁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形成了独特的辩证关系。可以说,“利”是“义”的前提,“义”又是“利”的保证,对“利”的制约和平衡是“义”,而只有通过“义”,“利”才能长久发展下去。因而我们应该回归“义”的自然本心,摈除主观对“利”的追逐。

倘若“契”的订立违背了一方主体的自然意愿,那么“契”就彻底失去了它本来的定义和价值,沦为控制的工具。如果“契”不能使各方的利益都受到保护,就变为一纸空文,不再能促进整体的利益发展和稳定和谐,而向相反的方向发展,成为制造矛盾、加速灭亡的工具了。正如自古以来统治者们就明白民心的重要性,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只有尊重和保护水,才能发挥它载舟的功能。还有很多无形的主体间默认和接纳的“契”也起到重要作用。例如,徽州乡村社会通过村里德高望重的“中人”解决纠纷矛盾的习俗也是“契”,同样维护了乡村整体的和谐稳定和繁荣发展,类似的还有很多民间习惯法。

三、“契”中的“公私之辩”

“契”的内涵中还蕴含了作为单独个体的“私”与作为共同体的“公”之间的关系。“契”使得各自独立的主体成为一个共同体,这其中蕴含了“公”与“私”的辩证关系,各主体的私利也成为了共同体共有之公利。

中国的“私”同西方有很大区别。费孝通曾把西方社会比喻为“田里捆柴”,“西洋的社会有些像我们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都是属于一定的捆、扎、把。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得清楚不会乱的。在社会,这些单位就是团体,不妨称之为团体格局。”因而西方私有财产的主体是个人或者个人组成的团体,而且西方的“公私”明确分明,“公”为社会或团体,“私”为社会中的团体或团体中的个人,且个人与个人间或团体与团体间的利益重要性平等无差。这样西方的契约精神是平等守信的严格的规则精神。

而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与西方不同。费孝通将之描述为“差序格局”:“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在这样的社会秩序下,“公”“私”概念只在相对的意义上存在。《康熙字典》中对“私”的解释是“又对公而言谓之私。”这样,利益的“公”与“私”取决于所处的共同体的圈内,取决于关系的亲疏和身份的相对性。不同于西方的均等化,中国人利的重要度也分等级,越近的越向内的越重要越得到保护,从而出现“亲亲相隐”的局面。

作为契约基础的各主体之“私”在中西方就具有不同的内涵。西方的“私”与“公”是明确而平等重视的,并且作为社会全体成员公认的结果;而中国的“私”与 “公”的重要性则是相对的,每个人都默认离自己更近或一家一圈之内的利益更加重要。中国的公私秩序始于自然情感,“私”与亲近等意,“私”与“公”依据各主体情感亲疏推衍出去,秩序交错。这样,中国的契约相较于西方,更贴合自然本心,更具灵活性,更有真性情的可爱和直率勇敢之处。当“私”与“公”的利益看似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亲亲相隐”的行为被认可,多了一份温情和相互体谅的关照。毕竟规则是人制定的,难免会出错,而本心情感是自然的契约守护者。这样的契约根源于人内心的真实道德情感,更具效力,从更多由“契”治理的徽州社会的稳定和谐就可以得到证明。

通过对“契”字内涵的探究,发现中国人的契約观念深具包容性和灵活性,它基于人的自然本心情感,怀着世界大同的美好理想,带着对生命本真的关怀,以期宇宙世界的共同发展。古人契约观念的智慧,引领现在的我们回归自然本心,聆听自然真实的生命情感,摒弃狭隘的功利心,过上一种跟随自然之“契”的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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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亚东,女,汉族,安徽合肥人,硕士在读,安徽大学哲学系,研究方向:中国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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