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之外的“利益”保护
2020-09-02张曦
时代人物 2020年9期
关键词:法律
张曦
问题的提出
法律对权利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障权利的有效行使,二是对权利的损害提供救济。从正面来看,权利行使的前提是要“有权可驭”,法律应当对公民所享有之利益进行类型化的赋权并提供行使上的指引。从反面来看,对权利侵犯的前提是要“有权可侵”,救济请求权作为保护的手段,其行使必须要有法律上的基础。一般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仅为民事主体提供绝对权上的保护,对相对权的保护交由契约法实现,二者共同构成债法的二元救济体制,并各司其职。原则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请求权若缺乏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则只能寻求契约法上的救济。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日益拉近,侵权行为沿着因果链条不断延续,使得纯粹经济损失大量经常性发生,法律必须对此作出回应,使对纯粹财产利益的保护范围更加明朗化。
权利以外的“利益”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生而自由。但有限的自然资源和人类的无限繁衍之间、获取资源的自由和获取能力的差别之间存在双重矛盾,人类不得已将“自由”的一部分割让出来,交由公共意志(即政府)保存,从而在对每个个体自由的部分限制下,享受整体自由。易言之,个体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公共契约,并基于契约割让自由,形成法秩序,从而保障对利益的获取不受他人侵犯。割让自由作为实现自由的方式,应当与通过形成秩序而获得的权利之间符合手段与目的的对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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