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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实施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困境与突破探究

2020-09-02吴春蕾

时代人物 2020年8期
关键词:研究分析

吴春蕾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制度;困境与突破;研究分析

从新版本《环境保护法》启动施行开始,其在环境管理控制工作领域接连引入实施了数量众多且极其严厉的手段,取得了一定成效,其具体内容包含改良环境污染违法责任评价机制,加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推行按日计罚工作模式,提升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实施成本等。环境保护法在法益属性层面具备二元性,其同时关注公益和私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和维持公共实施行为与私人实施行为的双重性。将公共实施行为与私人实施行为进行相互结合,是确保环境保护整体利益得到充分实现的关键,而公共实施行为推进过程中发生的不完善问题,通常需要依赖私人实施行为的纠正和补充。

新版本《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面对的现实困境

在新版本《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社会公众在参与环境治理活动过程中能够运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社会公众借助于对适当程序的运用,全面及时准确获取与环境相关的信息。

第二,社会公众借助于对司法程序的利用,参与介入公益性诉讼法律活动。

第三,社會公众针对正在实施的各类环境利用行为行使监督权、举报权,甚或是建议权。

从立法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层面展开阐释分析,我国政府目前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限定性信息公开原则和列举式信息公开原则作为主要内容。借由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承载的条文内容展开梳理分析,不难发现,上述两个文件在表述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环境信息的限制条款过程中存在模糊性,客观上给我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参与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提供了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从具体实践工作流程层面展开阐释分析,当前发展阶段背景下,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中的环境管理行政职能部门在空气环境质量信息公开方面做出了数量充足且行之有效的工作,其信息公开环节开展过程中的内容构成和质量水平都较为良好。与此同时,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中的环境管理行政职能部门在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方面,以及土壤环境污染信息公开方面却依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局限性。

尽管新版本《环境保护法》在其第58条中明确赋予环保性社会组织提起公益性诉讼的法律资格,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工作开展过程中,环保性社会组织在获取公益性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过程中却依然面对着复杂多样的主客观因素的约束和限制。

受资金要素的影响制约,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环保性社会组织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活动过程中,真切面对着表现程度显著且鲜明的有心无力问题。环境公益诉讼活动的本质属性在于救济性公益,但是其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却也需要投入数量众多的经济成本,具体涉及案件受理费项目、鉴定费项目、专家咨询费项目,以及律师费项目等。

新版本《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改良对策

第一,要强化开展针对水质生态环境和土壤生态环境的定期检测与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关注饮用水源、灌溉水源,以及基本农田,确保各类检测数据结果能够及时公开发布与更新,确保广大社会公众能够随时接收和获取到全面科学且准确的环境信息。

第二,要全面公布并且随时更新重点排污企业名录,结合特定地区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事业推进过程中遭遇的实际情况,针对经营状态较差且负债率水平较高的高污染企业,制定和运用恰当有效措施展开处置干预。

第三,各级地方政府中的环境管理行政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关注和认真处理广大人民群众开展的有关环境保护问题或者是环境污染问题的举报线索,针对具体查实的违法行为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处罚。

第四,要大力推动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的优质良好发展,引导和支持环保性社会组织能够在参与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活动过程中,展示出稳定且充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以《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为遵循,恰当把握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活动过程中原告方的身份限制条件,提升相关活动开展过程中的整体效能。

综合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可以知道,在新版本《环境保护法》的具体施行过程中,全面梳理分析公众参与制度实施过程中遭遇的具体问题和困境,并且制定和运用针对性的解决处置对策,能支持和保障新版本《环境保护法》承载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相关条文得到全面系统充分的贯彻落实,为我国环境治理事业在具体发展过程中顺利获取良好收益创造支持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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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锡生,王中政.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识别、困境与进路——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切入[J].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31(01):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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