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全额发票’’新政并不算大利好
2020-09-02季涛
收藏·拍卖 2020年6期
季涛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签发了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中第三条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允许拍卖行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该规定于5月1日起实施。
消息的发布引起了拍卖业的一片欢呼声。以往,艺术品拍卖公司一直为能否根据买家需要开具全额发票而头痛不已。因为在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布过《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40号规定,按此规定应该对拍卖行成交后的拍卖品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4%征收增值税。由于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属于拍卖行的收入,其收入仅仅是与价款成较小比例的佣金。因而,4%的税率在拍卖行收入中的占比较高,甚至超过某些拍卖行的佣金收入,这使得拍卖行无法对买家的付款全额开出发票。
显然,国家税务总局以为拍卖行都在拍卖自己的货品。他们并不知道1997年颁布实施的我国《拍卖法》是不允许拍卖行自营拍卖的,只能受托拍卖。各家艺术品拍卖企业都曾因税收规定不合理与所属辖区的税务部门沟通,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存在而一直无果。拍卖行只得要求委托方(卖方)为买家开发票,而当卖家是个人而非企业时,则全额开票成为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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