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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保险业务之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研究

2020-09-02宋涓玮

锋绘 2020年5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

摘 要:互联网保险给保险行业带来新机会的同时也使其面临新挑战。由于与传统保险投保程序的不同且没有专门法律规定进行规范,互联网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互联网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便是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之一。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主要分为卡式业务和网上业务两种,本文将以网上业务为中心对当前网上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履行效力进行详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履行方式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网上保险业务;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制度完善

0 引言

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发展给我国各行各业带来了深刻改变,保险业也不例外。据公开数据显示,互联网保险在近几年间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保费收入增长接近20倍,目前互联网保险仍在不断发展。在互联网保险不断普及的同时,由于互联网保险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也同样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2018年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10531件,同比增长121.01%。其中,保险人在销售时履行说明义务是否充分是主要争议问题之一。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主要分为卡式业务和网上业务两种,本文将以网上业务为中心,对互联网保险的明确说明义务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进行了规定,该款将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分为“一般说明义务”与“提示说明义务”。 “一般说明义务”是指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一般格式条款,若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了该格式条款,则可以认为保险人说明义务已履行。而“提示说明义务”则要求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除了需要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即提供该格式条款并用文字、特殊字体或符号等引起投保人注意外,还需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该条款无效。实务中,由于保险人未履行一般说明义务而引发的争议较少,但由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的纠纷却十分常见。在传统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面对面签订保单,保险人多依赖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口头解释该免除责任条款的方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互联网参与下的保险合同,其签订、履行是在非面对面的方式下进行,这不免引起建立在传统保险实务基础上的保险人说明义务在履行上的不适。因此,在网上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必然需要根据互联网保险自身的特点发生变化。然而,就目前形势来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网上保险中保险人对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较之传统保险来看更加复杂也更加容易引发保险人与投保人间的争议。

1 互联网保险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

目前我國互联网保险行业主要包含以下几类模式:第一类是传统保险行业通过电商中介平台或专业中介平台进行在线销售,比如平安保险、泰康人寿、太平洋保险等。第二类是没有线下实体运营,从销售到理赔所有环节都是在网上进行的典型互联网保险模式,如众安在线、泰康在线等。笔者从两类模式中分别选取平安保险与众安在线,对其网上投保实际流程进行研究。在对二者的网上投保方式进行比较后可知,二者的投保流程基本一致,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差别不大。以平安保险官网的“成人重大疾病保险”为例,在进入产品介绍及投保界面后,保险人在“保险责任”一项中提醒投保者“请阅读《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适用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释义部分”。《条款》是以链接的形式展示,即只有投保人点击后才会显示,但是投保人不点击查看该条款并不影响下一步投保操作。此外保险人将“责任免除”、“释义”的字体颜色设置为特殊颜色。在接下来的投保信息确认界面,保险人设置了“投保人声明”一栏,其中第二条是“本投保人已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条款》和投保须知的各项内容,尤其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单、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本投保人同意投保,接受条款全部内容”。同样《条款》是链接的形式,“责任免除”字体颜色改变。投保人需要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上内容”后,方可在线支付,支付成功后投保完成。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投保人未点击《条款》链接未进行阅读也是可以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上内容”,然后支付保费。在投保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有疑问可以随时咨询在线客服,但是客服不会主动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在购买成功后一般也不会有电话回访机制。众安保险的“乐活e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除了没有提示投保人需要特别关注“责任免除”或“释义”外,也是通过链接形式将众多有关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隐私声明》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需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上述条款”后方可确认投保。同样,即使投保人未阅读上述条款也是可以直接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上述条款”,然后确认投保。

通过上述分析和笔者搜集到的其他资料可知,网上保险的保险人在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时往往采用这种网页链接的方式并将免除责任条款在页面中用特殊颜色或下划线提示给投保人,投保人需要主动点开链接才可以进行阅读。但是并非每个互联网保险平台都将打开格式条款网页设定为投保流程中的必经程序,大多数情况下需依靠投保人的自主性进行阅读。这种需投保人“主动点击网页链接”+“概括点击确认”的方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是否符合《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值得深入探讨。

2 以投保人“主动点击网页链接”+“概括点击确认”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效力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了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同时,在第十三条中对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仅依据上述规定,这种以投保人“主动点击网页链接”+“概括点击确认”的方式应视为保险人已履行对免除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保险公司所设计的网络投保程序应主动出示格式条款。也就是说保险人可以通过网页链接的方式出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是该网页需要以自动弹出、强制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以确保投保人在概括点击确认前已经阅读过这些条款。如果仅向投保人展示网页链接,打开保险条款页面需要依靠投保人的主动性来完成且不是投保流程中的必经程序,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2013年最高院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后,各地各级法院对此种方式是否视为保险人已履行对免除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仍存有很大争议。例如蒋某某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审理法院均认为“主动点击网页链接”+“概括点击确认”的方式并不能视为保险人已尽明确说明义务。但在马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财产保险案、刘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审理法院均持有相反意见。

笔者认为,投保人“主动点击网页链接”+“概括点击确认”的方式并不能视为保险人已尽明确说明义务。理由如下:

第一,网上保险业务虽为保险的新型推销模式,但是保险人对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仍然需要符合《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保险人需要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同时需要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将这些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互联网保险中的保险人在销售页面中用足以引起投保者注意的方式告知投保者需要注意“免责条款”、“释义”等仅能说明其履行了提示义务。如果含有免责条款的网页展示需要依赖于投保人的主动性,免责条款的阅读不是投保的必经流程,这意味着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成为了或有或无的过程,这显然未达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第二,明确说明义务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帮助投保人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赔额、免赔率等条款。保险合同中基本上都是格式条款,网上保险合同也不例外。这些格式条款为保险人单方拟定,一般来说内容繁多,专业性极强,投保人在阅读时多无阅读的兴趣,或者即使有阅读之意也存在理解障碍。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如果保险人不帮助投保人理解这些条款导致投保人对免责条款的理解存在重大偏差,那么保险合同就并不算是真正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之上。如果网上保险的保险人采用投保人“主动点击网页链接”+“概括点击确认”的模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意味着投保人存在未曾阅读过免责条款的可能,更不能保证投保人是在完全理解免责条款的基础上才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因此,这种履行方式显然不能体现明确说明义务的设立目的。

第三,明确说明义务的特征为:1、法定性、强行性义务。这是有法必依的要求,也是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2、主动性、积极性义务。根据上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记者问答可知,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需要保险人积极主动去履行的。如果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需要依靠投保人主动点击网页链接才可以查看,对于条款中的疑问需要投保人主动询问客服,这意味着保险人的主动义务变为了被动义务,加重了投保人的阅读负担;3、先合同义务。即该义务属于双方在合同缔约阶段或者签订时应尽的义务,而非合同缔结后保险合同约定的双方合同义务。保险人需要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履行该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才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对双方产生拘束力。投保人“主动点击网页链接”+“概括点击确认”的模式显然不够合理。

第四,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具有对等性。在上文平安保险平台和众安在线保险平台投保健康险的过程中,互联网投保平台的投保界面会自动弹出“投保人健康告知”界面,强制投保人阅读完后勾选同意,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投保。即保险人会强制要求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但是对于保险人自己应当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却不是主动弹出含有免责条款的网页以供投保人进行阅读,这对于给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设定的严格要求来说有失公平。此外,保险人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本身就处于优势地位,如果仍给投保人加重理解免责条款的负担,减轻自己的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3 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完善

从以上分析可知,网上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以投保人“主动点击网页链接”+“概括点击确认”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仍存有许多漏洞,但互联网保险毕竟不同于传统保险,不能要求保险人以传统方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需要探究符合互联网保险特点的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方式。

第一,保险人应将含有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的网页设置为自动弹出,或者要求投保人必须点开链接进行一定时长的阅读后才可以继续投保操作。同时,对于页面上的免责条款等内容需要使用不同的字体、字号或颜色以引起投保者的注意。

第二,保险人可以利用电子媒体形式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涉及的条款众多,且专业性较强,投保人往往不愿阅读。但对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等内容,保险人至少应保证投保人已经阅读。若保险人可以采用图片或者视频等电子媒体的形式,主动将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展示并且讲解,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保险条款繁多无趣的缺点,还可以帮助投保人更加准确的理解重要条款以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建立犹豫期和电话回访制度。犹豫期制度,是赋予投保人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的权利,若在该期限内解除合同保险人需要全额返还保费。在互联网保险领域十分有必要建立犹豫期制度,该制度可以给投保者在未清楚理解保险条款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冲动投保反悔的余地,弥补意思表示瑕疵,也是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所具有的缺陷的一种再补救。犹豫期制度还需有电话回访制度进行辅助。在犹豫期内,保险人应当通过电话的方式主动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并且主动询问投保人是否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存有疑问,如有疑问保险人需及时进行解答。

第四,制度的良好运行需要有法律保障,对于保险人违反明确说明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必须予以明确。对违反明确说明义务的后果,我国目前统一规定为不产生法律效力。与我国不同,对于违反说明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日本采取特殊侵权救济,适用无过错责任,只要保险人应为说明但未予说明,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台湾地区也采用侵权模式进行救济,除非经营者提供证据否认能证明损害结果与其不作为间的因果关系,否则应付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可以借鉴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模式,加重保险人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责任。

4 结语

网上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仍存有很大漏洞。多数网上保险以投保人“主动点击网页链接”+“概括点击确认”的方式履行该义务有加重投保人责任而减轻保险人义务之嫌。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仍存在较大差别,若按传统保险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对网上保险业务进行要求,显然会阻碍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为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对于网上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在保障投保者权利的同时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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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武长海,郭文姝.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标准司法判例实证研究[J].法律适用,2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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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宋涓玮(1998—),女,汉族,河南省郑州人,北京市海淀区国際关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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