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研究
2020-09-02张玥,李畅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
张 玥,李 畅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概述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整理所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那些直接参与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被视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的传承且将这些传统文化进行沿袭的个人或群体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007年,文化部印发了《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确定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主要包括: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五大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内容中主体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资格取消程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和资格取消程序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到第十条有所体现,认定程序有些冗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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