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思考

2020-08-31耿思琦

西部论丛 2020年10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制度构建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2019年10月24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到了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由此,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再次引起公众和学界的关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比较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区别,探究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构建问题,以期提出适宜我国本土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完整建议,使个人破产制度实现真正的价值和目的。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企业破产;主体制度;制度构建

一、个人破产的定义

事实上,早期破产立法的界定就是指个人破产,因为当时的经济发展还尚未形成今天的企业法人形态,因此早期个人破产定义的界定就是来自于拉丁语“Fallitux”就是失败的意思。现在,法律上的“破产”通常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所使用的偿债程序和该程序终结的债务人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状态。[1]个人破产是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自然人及其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生活用品的前提下,将自然人财产拍卖,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我国个人破产法的缺失使广泛存在的自然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的个体经营者,虽然每天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缺少个人破产立法的保护,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设置个人破产不仅可以给双方解释,还可以给予双方当事人安全的心理暗示以及预测结果,双方因此避免争端示范作用促进了社会经济秩序化发展,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使人们遵守公共秩序,才能产生稳定的经济环境。

2.有利于破解执行程序中的执行不能。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600多万的执行案件中,民商事案件的18%执行不能,大量的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不仅带给双方当事人诉累,而且给法院带来执行压力,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优势,可为执行程序转为个人破产诉讼提供法律路径。

3.规制信贷消费中的恶意欠债行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超前消费的理念和生活方式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现象。而超前消费是引发不良贷款风气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目前信用卡发放量高,发放门槛低,都助长了恶意透支、恶意欠债行为的屡禁不绝。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可以保护诚实的消费者,惩罚恶意欺诈行为,也为银行债权人提供法律救济,消除贷款后顾之忧,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二)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1.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营造了良好的法文化环境。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破产不等于失败等观念被大多数国人所接受,人们已从被动守法转为主动护法,对法律的信任日益增强,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良好的法文化氛围有利于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也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实施奠定了社会心理基础。

2. 个人投资,个人理财的多元化发展,使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有了物质基础。经济的繁荣发展,为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奠定了物质基础。随着民众生活水平提高,个人财富不断增加,个人投资,个人理财,呈现多元化发展,各类经济组织形式蓬勃发展。有投资就会有破产,这是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前提,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有助于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构建问题

(一)设置个人破产申请条件、程序及处罚机制

1.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德国破产法为破产程序启动设置的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必须已经向破产法院提出了一项,旨在导致破产程序的申请,二是债务人必须不能负担债务,不能负担债务,要求债务人无清偿债务能力,但如何对不能负担债务的标准进行界定,是以当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为准,还是对债务人进行合理期待的将来财产为准,尚不明朗,学界对此争论颇多。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准,并参考债务人可以预见的将来财产构建一个复合标准。因此,我国采用以现有财产为准,将来财产为辅的标准具有合理性。

2.个人破产的前置程序。个人破产的前置程序一般分为庭前债务和解程序与庭内债务和解程序,两次和解决宣告失败才能启动破产程序。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庭前债务和解程序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即可,当庭前债务和解失败,债务咨询协调机构出具和解失败文件后,开启庭内债务和解程序。

3.个人破产的处罚机制。个人破产制度不应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法律工具,健全的惩罚机制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对恶意逃债者形成威慑。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做法,将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而非私法领域,避免恶意挑战最大程度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授予债务人许可免责权

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尚未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何种条件下和什么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制度。各国的通行做法有两种,一是当然免责,即无需法院裁决破产,自然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所负债务自然免除,二是许可免责,许可免责是指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自然人是否可以免除债务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决。就我国国情来看,许可免责比当然免责更加适合。

(三)创立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失权制度是指破产自然人被法院宣告破产而丧失某些公民权利以及职业资格的制度。我国尚处于破产惩戒机制形成的初级阶段,采用失权制度具有现实意义。助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同时,强化破产惩戒的社会效果,破产主体在破产程序完结后,将丧失某些公民权利和执业资格。复权制度是在失权制度的基础上,恢复公民各种法律权利和执业资格,具体而言,就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因宣告破产而受到限制的,公司权力的制度,复权与失权的内容大致相同,要恢复的正是破产人在失权中失去的权利。

五、结语

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我國已经具备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同时也存在对个人破产立法的迫切需求。我国应当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构建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进而有效促进解决我国执行难问题,保障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维护法律的公平精神。

参考文献

[1] 雷兴虎:《商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6页。

[2] 赵万一、高达:《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

[3] 沙洵:《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思考》,《法学论坛》2005年第2期。

[4] 胡玲:《债务人生存权益视角下的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08

作者简介:耿思琦(1994-),女,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猜你喜欢

企业破产制度构建
德国:更多企业破产正在酝酿中
企业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研究
当前金融债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论消费者后悔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构思
去产能过剩会导致“失业潮”吗
“一带一路”战略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构建
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