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当心用人单位“套路”
2020-08-29潘家永
百姓生活 2020年3期
潘家永
劳动合同关乎着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劳动合同。现实中,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在续签合同方面搞“套路”,通过续签合同时再设试用期等方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要谨防这些“圈套”。
续订合同时岗位变化,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小黄会计本科毕业后入职蓝天公司做内勤,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2个月,转正后月工资5200元。2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小黄被调到会计岗位。在续签合同时,公司称换岗后须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有必要再约定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月工资4000元。由于每月少拿了1000多元,小黄很生气,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庭经审理,认定蓝天公司重复约定试用期违法,鉴于2个月试用期已履行完毕,故裁决蓝天公司向小黄支付2个月赔偿金10400元。
该裁决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据此,调岗、晋升、降职、续订劳动合同等,都不应成为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本案中,蓝天公司同意与小黄续签合同,说明其对小黄的品质、工作能力等是认可的。因此尽管调了岗,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蓝天公司明显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由于重复约定的2个月试用期已履行完毕,故蓝天公司应按月工资5200元的标准向小黄支付2个月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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