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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的二元治理

2020-08-28李臻邹巍

新闻爱好者 2020年6期
关键词:体育新闻道德法律

李臻 邹巍

【摘要】在新媒体时代,网络体育新闻以广覆盖和高互动的优越属性赢得了大众认同,然而,网络体育新闻中出现的侵权现象却时有发生、不断加剧,具体包括网络体育新闻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法律与道德是现代社会最显著的两种规范性力量,也是最重要的两种社会调控手段。道德和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体权利的过程中始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相互助益、相互补充。对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的治理,也应当在道德和法律两个维度上同时展开,在道德层面,应当提高网络体育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素养,并不断培育网络體育新闻受众的媒介素养;在法律层面,应当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提倡守法。

【关键词】网络体育新闻;侵权;道德治理;法律治理

一、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的现象分析

体育产业的急速发展和规模化使得职业运动员群体特别是明星运动员和体育组织,往往成为大众瞩目的焦点和新闻报道的常客。某些缺乏正确价值导向、道德观念、法律意识的网络体育新闻媒体,为了迎合大众的好奇心理和低俗口味,制作和传播那些过度娱乐化、庸俗化的网络体育新闻,在此过程中,经常发生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的现象。

(一)侵犯相关运动员的隐私权

在我国,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的一点是包括体育明星在内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相对于普通人受到一定的限制。[1]但是自由是有边界的,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是需要规制的。同理,网络体育新闻记者仍然需要恪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尽量避免侵害他们的隐私权,这是由于网络媒体的高速传播性、及时性和交互性等特征,使得任何负面网络体育新闻传播效率极高,侵害他们隐私权的负面事件,势必会对体育明星造成强大的心理冲击,从而可能影响他们在各类赛事中发挥正常水平,取得应有的体育成绩。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类侵权行为不仅仅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同时也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二)侵犯相关运动员和体育组织的姓名权及肖像权

网络体育新闻可能侵犯相关运动员和体育组织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姓名权和肖像权是人格权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本质上而言,也是一种受尊重权。这种侵权方式主要表现为:在网络新闻的报道中,网络新闻媒体基于恶意或者过失,在某体育事件的报道中错误刊载运动员的姓名或肖像,例如在披露负面体育事件的新闻配图中,采用本没有参与此事件的乙体育明星的照片,这种行为就侵犯了乙体育明星的肖像权。又或者在一些营销、宣传、恶意诽谤、严重侵犯隐私的情况下未经运动员允许,擅自使用运动员照片的行为同样被视作侵犯运动员肖像权。[2]

网络自媒体为了取得经济利益和知名度,运用偷拍等手段深扒一些体育明星和公共人物的隐私,用出卖他们的隐私换取利益。然而,这些在没有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偷拍并且在公众媒体上曝光的行为,无疑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三)侵犯相关运动员和体育组织的名誉权

目前在我国,名誉权和荣誉权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具体而言,名誉权是民事权利主体维持和延续对自身名誉公正评价的一种权利,荣誉权是民事权利主体对本人已获得的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网络体育新闻与传统体育新闻一样,理应承担客观报道和公正评价运动员和体育组织的义务。然而,由于网络体育新闻更高的时效性要求以及对其更高的追责难度,往往出现网络体育新闻报道失实、评论偏颇的情形,这种情形极有可能侵害相关运动员或体育组织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新闻报道总是与新闻评论相辅相成的,所以新闻评论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新闻工作者和案件的审判者的重点就要放在这些新闻评论的真实性和是否存在侮辱性。因此网络体育新闻工作者只要能证明报道的真实性并且没有伺机诽谤诋毁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便不能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虽说对于名誉权侵犯底线如此之低,但对于名誉权的侵犯依然频繁。在2015年5月30日,上海申花主场对阵石家庄永昌,比赛后毛剑卿鞠躬致谢申花球迷。网易工作人员运用组合照片方式将一张申花球迷中指照与毛剑卿鞠躬照拼接在一起,刊发了名为《毛剑卿鞠躬谢申花球迷,女球迷竖中指回应》的不实报道。竖中指当事人表示,其此举并非发生在毛剑卿谢场时,也并非针对毛剑卿。她认为网易体育的不实报道损害了其个人乃至于整个申花球迷群体的名誉权。

2015年12月,当事人对广州网易提起诉讼。经二审后判决: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删除其网站内相关图片新闻、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邬丹洁公证费人民币1500元。

可见部分网络体育新闻工作者为了博眼球谋私利,在侵害受害人权利的同时也违背了体育新闻弘扬体育精神和传播体育文化的初衷。

二、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的道德治理

道德是实现社会和谐、排除民众纷争的理性力量和内在规约,它是人类追求至善理想、走向美好生活的最终依靠,如果一个社会缺少道德的规劝和伦理的影响,势必纷争频发、走向混乱。同样,治理网络体育侵权现象也离不开道德的重要作用,只有通过道德来同时影响网络体育新闻的从业者和受众,才能从内心加强他们的自律自制力,从而在根本上减少网络体育新闻的侵权现象。

(一)提高网络体育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素养

从表面上看,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是由于网络体育新闻中出现的虚假新闻和过度娱乐化倾向,但从本质上来看,却是由于部分网络体育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素养的缺失所致。因此,必须首先明确网络体育新闻从业者在新闻采集、生产、传播过程中应持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引导他们遵守新闻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不断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和自律能力。

(二)网络体育新闻从业者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水平

从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网络体育新闻从业者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相关理论,树立科学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培养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观和法治观,拒绝诱惑,坚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在思想上和行动中抵制虚假网络体育新闻及侵害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网络体育新闻,学会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应拓宽网络体育新闻从业者的知识面,除专业的体育知识之外还应丰富他们的政治文化内涵,使网络体育新闻工作者不仅富有职业技能,也兼具职业责任感,从而促进体育新闻行业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形成良性发展态势。

(三)加强对网络体育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的监督管理工作

道德自律是网络体育新闻从业者职业行为的基本底线和要求,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现象却频繁发生。这说明网络体育新闻从业者的道德自律并不完善。这是由于上世纪末开始的经济体制转型使大部分体育新闻单位从体制内走向了市场化竞争的道路,商业化压力不断增强使得利益驱使之下的虚假体育新闻泛滥,在网络媒体时代,大部分网络体育新闻媒体也是体制外的自负盈亏单位,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行业内的营利属性逐渐压倒公益属性,所以非常容易出现网络体育新闻从业者不够自律自觉、不能规范遵守新闻职业道德的现象,因而出现各种网络虚假体育新闻、有偿体育新闻、体育新闻炒作现象,并且频繁发生、屡禁不止。既然网络体育新闻行业自律较差,就必须通过外部手段加强对网络体育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的监督管理工作。这些手段具体包括:第一,网络体育新闻平台应当与体育新闻记者签署监管协议,明确网络体育新闻记者在工作过程中应该恪守的准则和履行的义务;第二是对网络体育新闻平台定期开展专门的体育新闻道德履行调查;第三是对于有新闻道德失范情况的网络体育新闻平台和主要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第四是对网络体育新闻道德失范情况所造成的社会争议、个人权益的侵害等作出积极应对和处置,维护网络体育新闻单位的声誉和公信力;第五是以网络体育新闻道德公信力和遵守年报的形式向体育新闻主管部门汇报并向全社会发布网络体育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报告。

(四)培育网络体育新闻从业者和受众的媒介素养

“媒介素養”是新闻学研究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概念,增强网络体育新闻从业者和受众的媒介素养有助于提高他们在网络体育新闻制作和传播中的道德素养。学界普遍认为,媒介素养指的是公众在享用媒介传播资源时所表现出来的选择能力、质疑能力、理解能力、评估能力、思辨能力、批判能力,它揭示和代表了公众参与新闻传播的方式、动机、态度,是一个社会新闻自由和民主进步的重要标识。[3]网络体育新闻相较于传统体育新闻表现出了高度的互动性,这种互动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网络体育新闻受众对于网络体育新闻的选择、质疑、理解、评估、批判、思辨。具有高水平媒介素养的网络体育新闻受众对于那些虚假的或被过度炒作的网络体育新闻能够有效地识别、合理地质疑、科学地思辨、有力地批判,形成“恶闻止于智者”的趋向,这种趋向使得以上所言的网络体育新闻所释放的负面效应被降到最低水平。同时,具有高水平媒介素养的网络体育受众质疑、批判、选择网络体育新闻的过程也是倒逼网络体育新闻摒弃过度娱乐化倾向和过度炒作倾向的过程,这无疑有助于有效遏制网络体育新闻的侵权现象。

三、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的法律治理

对于亟待解决的体育新闻侵权问题,除了在道德层面的治理外,还非常有必要依靠法律的力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以应对。这是因为,道德和法律是现代社会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两种基本手段,恰当运用道德的引导作用和法律的强制作用对于有效解决网络体育新闻的侵权问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相较于道德治理而言,法律治理更强调规则之治,也更强调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制约行为人的外部行为。对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现象的治理除了依赖道德之治,也离不开规则之治和法律之治,同时它也是一个完整和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法律运行的角度而言,立法、执法、守法三个环节缺一不可。

(一)完善对于网络体育新闻的相关立法

尽管早在上世纪末互联网就已经产生,但是我国对于互联网新闻的相关立法,特别是关于网络体育新闻的立法仍然十分落后。不难看出,网络体育新闻立法层次低、针对性差、滞后等问题是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因此,立法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

第一,应适当提高网络体育新闻立法的立法层次。立法是法律得以施行的起点,也是法律监督的前提,具体到网络体育新闻传播的规制方面,缺乏高层次的相关立法,势必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端,无法在宏观层面上统领全局,也无法由法律规范提炼和汇聚为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难以在总体上发挥法律之于网络体育新闻行业的规范作用、激励作用。

第二,应当加强网络体育新闻立法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司法者,运用法律推理解决网络体育新闻侵权问题的过程就是将作为小前提的网络体育新闻侵权行为涵摄于作为大前提的网络体育新闻相关立法的思维过程。毫无疑问,这一过程的顺利与否直接取决于网络体育新闻相关立法针对性与可行性的强弱。然而,目前可以用于网络体育新闻侵权问题的几部法规,诸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大多仅是作了一些原则性的粗略规定,针对性和可行性不强。因此,未来的网络体育新闻相关立法必须加强其对于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的针对性。

第三,应当加速网络体育新闻的立法进程。毫无疑问,法律作为稳定人们行为期待的重要社会规范不能朝令夕改、事无巨细。但法律必须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否则将出现法律的漏洞,司法与执法人员面对缺乏明确规范指引的法律难题时很难作出科学合理的裁断。[4]目前,网络体育新闻在新闻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只能参照民事侵权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法律适用,司法裁判大前提的缺乏,考验着法官的司法智慧,同时也考验着整个社会对此种违法行为的承受底线。因此,非常有必要完善对于规制网络体育新闻侵权行为的相关立法,加速立法进程。鉴于立法资源的稀缺性和基本法律制定的审慎性,可以采用法律解释的方式弥补相应的法律漏洞,进一步而言,在针对网络体育新闻侵权行为的立法规定中应当至少明确以下问题:一是网络体育新闻执法监管的主体;二是网络体育新闻报道应秉持的合法性原则,具体包括网络体育新闻披露的范围、批评的尺度;三是生产、传播网络体育新闻的网络平台应当为侵权行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二)加强对于网络体育新闻的执法监督

执法具有主动性、高效性的特征,网络体育新闻侵权治理离不开执法监管部门对其的严格执法监管。但是,根据网络体育新闻行业的发展特点和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行使执法权力仍然是一个难题,执法监管部门破解这个执法难题必须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更新监管理念,以往传统新闻行业的重监督、轻引导的监管理念已经不适应网络媒体的监管要求,必须加以转变。具体而言,执法监督部分的首要任务应当是引导网络体育新闻平台守法经营,切实保障相关群体与个人的各项权利,预防虚假网络体育新闻侵权的法律风险,适时地倡导他们组建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治自律。二是改变监管手段,在网络媒体时代,执法监督要善于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借助互联网提高执法效率,有针对性地实现科学高效的执法监督。

网络体育新闻的监管涉及文化、公安、网监、网信办等部门,尽管各部门都有权力进行执法监督,但他们的执法力量还没有在运行过程中统摄为一体的联动机制,容易发生执法的缺口和监管的真空,也容易衍生推诿和扯皮的痼疾,因此,非常有必要整合这些执法监管力量,将分散的执法权整合到一个执法主体的手中。这样既便于高效地行使执法权,又便于对执法主体滥用执法权或怠于行使执法权进行追责。

(三)培育和倡导网络体育新闻平台的守法理念

网络平台在网络体育新闻的传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网络体育新闻的重要载体,它关系到网络体育新闻的有效传播以及体育新闻制造者、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信息沟通,更关系到网络体育新闻传播过程中相关群体与个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因此,促进网络体育新闻平台的守法自律十分重要。[5]在此方面,2017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经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对于自身网络平台中所发布的各项信息负有严格审查的法律义务。基于此,网络体育新闻平台对于自身采集、生产、传播的网络体育新闻应当严格筛选、审查,发现有报道失实、言过其实、肆意炒作的网络体育新闻,应当责承当事人删除并承担相应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政府监管部门必须从根本上着力提升网络体育新闻平台及其运营者的守法理念,引导他们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反面的网络体育新闻侵权案例来规劝其树立正确的守法理念,促使他们依法从业,在网络体育新闻的采集和生产过程中传播道德和法律的正能量。

总之,在消极守法的层面,要求网络体育新闻平台应该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履行法律义务、担负法律责任,严格保障相关主体的各项权利;在积极守法的层面,倡导网络体育新闻平台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主动践行法治社会中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为体育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身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应晨林,贺京周,郑敏.体育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制度重构之路径:从权力冲突视角出发[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8,52(9):61-65+78.

[2]杜梦瑶,刘希佳,李小溪.运动员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研究[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9,33(3):52-57.

[3]KoltayT.Theme diaand the literacies:media literacy,information literacy,digital literacy [J].Media,Culture & Society.2011,33 (2)211-221.

[4]肖君拥,张志朋.中国国家安全法治研究四十年:回眸与展望[J].國际安全研究,2019,37(1):6-41+158.

[5]朱巍.互联网+对民法典编撰的影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24(3):3-15+172.

(李臻为西南大学2017级体育教学专业硕士生;邹巍为西南大学硕士生导师,博士,副教授)

编校: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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