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结构基于评估使用年限的目标可靠度研究
2020-08-27蒋利学王卓琳
结构工程师 2020年3期
蒋利学 王卓琳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工程结构安全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32)
0 引 言
我国现行规范将结构耐久性限定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范畴[1-2],但很多情况下仍需要考虑耐久性抗力退化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3-4]。在建筑结构设计标准的可靠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既有结构可靠性评定时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目标可靠指标?特别是当评估使用年限缩短时,目标可靠指标应如何作调整?当考虑耐久性抗力退化时,应该如何确定结构构件的使用安全寿命准则?这些问题是既有结构可靠性评定、寿命预测和维护决策中面临的基本问题。
我国现行结构设计统一标准[1-2]均未对既有结构可靠性评定提出专用的目标可靠指标,而在《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 68—84)[5]中曾规定:当有充分依据时,各类材料的结构设计规范中采用的目标可靠指标可对该统一标准规定值作不超过±0.25 的调整。这个规定被我国既有结构可靠性鉴定标准[6-7]作为确定b 级构件(可不采取措施)目标可靠度的依据,并被认为是我国统一标准规定的质量下限水准。
牛荻涛[8]在认为我国统一标准规定的设计目标可靠指标合理的基础上,根据既有结构在后续使用期内的年失效概率与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年失效概率相等的原则,给出了确定既有结构目标可靠指标的方法。但其提出的目标可靠指标随评估使用年限缩短而增大,即评估使用年限越短,可靠度水准要求越高,这与人们的直觉判断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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