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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隐性采访

2020-08-24李凌赵琳

视界观·下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采访媒体隐性

李凌 赵琳

摘要:隐性采访是指记者出于特殊原因,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在不通知被采访对象、不申明采访目的等情况下,进行隐蔽的信息搜集的采访方式,如在报纸上不时出现的暗访、电子媒介上播发的偷拍等。进行批评报道是新闻从业人员普遍感到比较困难的工作,隐性采访正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媒体大量采用。

关键词:采访;隐性;媒体

我们注意到,尽管隐性采访最初是源于一种“无奈的选择”,但相当一部分通过隐性采访得来的报道却取得了极大的成功。究其原因,不难发现,隐性采访报道中无可替代的真实魅力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在这个公众知情权、记者采访权、被访者的隐私权和社会道德标准纵横交错的媒体时代,隐性采访有以下独特优势:

强烈的认同感。在公开采访中,记者尽管努力做到不去干预所报道的人和事,但受众仍然可能对报道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而隐性采访,受众感觉记者就是一个普通的旁观者,无法前期“导演”或者“干预”事件的进程,因而对隐性采访的报道更有认同感。

朴素的纪实性。由于记者往往装成普通人,在不经意的谈话中得到事实资料,因此受众在接受新闻报道时,与记者同步,增强了受众的参与意识。此外,在隐性采访报道中,事件更显完整连续,现场感更强,某些预想之外的情况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场的特殊和新闻的真实,使受众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

被访对象更加自然,接近“原生态”。一般的采访中,被访者总在考虑自己的言行是否得体,有意无意会做出有悖于日常行为的“表演”。隐性采访是记者有意隐去真实身份或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被采访对象保持了正常状态下的鲜活、自然,因而真实性更强,也更令人信服。

正是基于以上这些原因,隐性采访成为受众最期待也最信赖的获取新闻事实的手段,具有隐性采访能力成为记者引以自豪的资本,能够以深入的隐性采访重拳出击也逐渐成为各种媒体得以独占鳌头的标志。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广泛使用隐性采访这种形式,痛斥违法行为,抒发民声民意,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在现实中,新闻媒体对于一些通过正常采访无法得到的新闻素材,运用隐性采访,全面、真实地了解事实真相,将那些见不得阳光的丑恶事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满足了广大民众知悉社会真实情況的要求,受到各界的欢迎。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隐性采访自身的风险和受众对其的质疑。

“打记者”现象层出不穷。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的职能、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采访权、安全保障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自身的维权之路面临挑战。在百度的搜索引擎中,只要你输入“记者被打”这四个字,就会出现高达1770多万个相关结果。有一些单位公司甚至包括某些国家机关对记者“深恶痛绝”,信奉“防火防盗防记者”。他们时刻提防着那些扛着摄像机、举着照相机、喜欢问东问西刨根问底的人,一旦发现有人悄悄记录自己的不法行为,最直接的反应便是大打出手,破坏采访工具。

隐性采访处于“对”与“错”的边缘。在隐性采访中,必须处理好行使新闻批评自由即舆论监督权和保护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就会构成新闻侵权,酿成纠纷,形成诉讼,承担赔偿责任。在隐性采访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通常有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信用权。新闻记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仅在于他们的劳动成果,还在于他们处于边缘状态的身份。记者可以诛恶扬善、针砭时弊,但他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享有行政权力;他可以为民伸冤、打抱不平,但他不是司法机关人员,不享有司法权力。处在有心和无权的境地,记者的尴尬可想而知。

正因为隐性采访把握不好容易产生问题,所以在采访实践中运用起来需要特别谨慎,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首先要认清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做到既避免采访权的滥用,也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一般来说,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和法庭审判等内容的,都是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其次,记者要注意自我保护。特别是在采访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时,记者要在采访前进行合理的策划和准备,关键时刻需要记者的勇敢和果断,在必要时还要与相关执法部门配合,不要陷自己于代政府执法的困境中。

一旦隐性采访涉及侵权,就需要进行必要的抗辩。所谓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具体事实使自已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常用的抗辩事由一般包括:

公众知情权。知情权即知的权利,也称作知悉权、了解权,其基本含义就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的知情权;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中,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是一个正当的抗辩事由。涉及到肖像以及个人私密的报道,只要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可以对抗新闻侵权的诉讼请求。揭露违法活动的隐性采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不被法律所追究,就是因为这种采访和报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

公众人物。被报道者是公众人物,也是对抗保护隐私权、肖像权的正当抗辩事由。对公众人物,现在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一般理解应当是知名度高、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在隐性采访中,公众人物也应当给予保护,不可以随意进行秘密采访,公开报道。新闻界和司法界对此应当谨慎对待,不能由于公众人物是抗辩事由而使他们的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

隐性采访虽然能使记者获得事实真相,但毕竟是一种欺骗。要使记者摆脱隐性采访中可能出现的尴尬境地,还得靠相应法律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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