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权时代个人信息数据的类型化保护原则
2020-08-21缪文升
北方论丛 2020年4期
缪文升
[摘要]在数字人权时代真正具有商业价值的不是单个个体的信息,而是涵盖个人信息的数据,是那些通过大数据整合后所生成的个人经济行为、消费习惯、个人爱好等内容。为此,并不是对所有个人信息数据“一刀切”式的要么允许要么禁止,而是要区分各种信息数据的属性,确定各种信息数据之间的边界,根据信息数据的属性、类别、对信息数据原始权利人的影响等进行分类,从而界定保护的级别。基于此,根据个人信息数据具有共享的基本特点,强化个人信息数据的使用更应该增加个人信息数据类型化保护的原则,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动态化于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利用和处理等行为的全过程,从而在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与使用之间找到平衡点。
[关键词]数字人权时代 个人信息数据 类型化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20)04—0077—07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数据的共享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之一。基于大数据的广泛运用,“每天有大量信息被用户利用自己的剩余时间生产出来,同时吸引更多的用户,通过网络效应增加网站的价值”。虽然权力者可以在法律和制度上设定个人信息保护遗忘权,但大数据技术的直接后果却是无法遗忘的。这就导致个人信息数据面临各种安全风险,无处不在的收集和使用会导致个人信息数据被泄露和滥用。“就疫情中个人健康信息的获取和公开而言,关键是要在公众健康知情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间求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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