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责任盲区亟待填补
2020-08-21阿计
公民导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消费者
阿计
因理財产品“爱钱进”陷入兑付危机,曾为其代言的知名主持人汪涵、国乒名宿刘国梁被推上风口浪尖。据悉,上当受骗的投资者至少有10万人之众,损失超过100亿元。相关平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警方立案调查。舆情汹汹之下,汪、刘俩人先后发表道歉声明,并承诺将敦促“爱钱进”尽快解决问题。
相比以往一些明星代言翻车后的闪烁其词,汪、刘俩人的姿态当属积极。但无论是“道歉”还是“敦促”,恐怕都难以挽回投资者的损失。社会争议的最大焦点在于,代言明星是否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要求代言明星担责赔偿的社会呼声固然汹涌,一些受害投资者甚至以拉横幅的激愤方式喊话汪涵偿还血汗钱,但也有不少专业人士指出,涉事明星大概率无须担责。
免责的主张看似有违民意,却是基于现行法律的冷静判断。自2009年以来,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修订,尽管已先后确立了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却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就民事责任而言,只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代言人才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代言其它种类的虚假广告,则以“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为担责前提;在行政责任方面,同样是在“明知或应知”的限定下,代言虚假广告才会受到处罚。
具体到“爱钱进”爆雷事件,这一金融产品显然不关涉生命健康,因而无法以无过错责任要求代言明星连带赔偿。而从基本理性出发,又有哪个明星会“明知”代言产品涉嫌非法,依然甘冒担责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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