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问询函有风险预警作用吗?
——基于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证据
2020-08-21傅祥斐崔永梅赵立彬
证券市场导报 2020年8期
关键词:信息
傅祥斐 崔永梅 赵立彬
(1.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2.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4;3.武汉纺织大学会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7)
一、引言
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助力上市公司实施转型升级、践行供给侧改革和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方式,但其中也会出现“以重组之名、行掠夺之实”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并购重组沦为交易主体套利的工具。中小投资者往往难以理解纷繁复杂的并购重组信息,无法据此进行有效决策。2015年以来,监管层对并购重组从严监管、全面监管,交易所更加强调并购重组信息披露,通过强化问询函制度切实加大一线监管力度、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问询函主要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内容不完善或者交易存疑等需要上市公司进一步补充说明的问题。沪深交易所自2015年开始披露重组问询函,截至2018年底,共发出1589封并购重组问询函,2015―2018年分别发出383封、521封、360封和325封。
现有研究主要关注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监管有效性(陈运森等,2019)[22],关于并购重组问询函的研究相对较少。李晓溪等(2019)[26]研究表明并购重组问询函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具有监管作用,但问询函对中小投资者决策是否具有预警信号作用仍有待检验。一方面,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信息披露中可能会刻意隐瞒部分信息,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交易所的问询函直接向上市公司提问,并要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回复,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多交易信息,甚至包含管理层刻意隐瞒的风险信息,以此达到为中小投资者决策预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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