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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性与防欲:董仲舒廉政思想及其当代意蕴

2020-08-20郭敬东

文教资料 2020年16期
关键词:董仲舒廉政

郭敬东

摘   要: 漢朝建立后,董仲舒建构了系统性的廉政思想体系,逻辑结构有三重维度:一是在价值基础上主张施政者取法天道,廉于政事;二是在制度设计上主张构建具有制衡性的官僚机构;三是在实际运作方面强调整顿吏治,选任贤能,加强考核。本文从这三个维度分析董仲舒的廉政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凸显其对当前反腐倡廉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 董仲舒    廉政    当代意蕴

“廉政”主要是指施政者在施政过程中能够做到廉洁自律,不会因外在的利益诱惑而出现枉法徇私的行为。儒家历来重视廉政问题,认为施政者的道德品行对于政治系统的良性运转至关重要,主张施政者必须重视自身的道德修养,正己而后正人。如孔子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1](135)他认为施政者在施政过程中必须率先奉公守法,以身作则,如此才能使政令畅行,天下大治。孟子亦言:“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1](266)他认为仁义是施政者从事政治行为的道德基础。当统治者在治国理政过程中能够广施仁义,则自然能够实现良好而稳定的政治秩序。可以说,在先秦时期,孔子与孟子都展开了对施政者在施政过程中应该具备的品德的探讨。他们都认为,为政之人必须首先完善自身的道德品质,这是实现政治清廉的前提和基础。在孔孟的观念中,廉政事实上具有双重内涵:一是指在道德修养方面,施政者要寡欲养心,杜绝外在利益的引诱;二是指在政治过程当中,施政者要勤于政事,奉公守法,广施仁义。可以说,孔孟对廉政内涵的这种理解和阐发直接影响此后儒家廉政思想的发展,为他们阐述廉政问题确立了方向和路径。

汉代建立以后,在经济恢复与发展的同时,腐败问题逐渐显现,官吏以权谋利、徇私枉法的现象不断出现。汉景帝在诏书中曾指出当时的吏治腐败问题,言:“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必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2](37)在武帝时,汉朝的腐败问题更加严重,不少官员担任官职之后,通过手中的权力,获取了大量的利益。如当时的大臣杜周,在担任廷史之职时,家产只有一匹马,担任廷尉、御史大夫等要职之后,迅速获得了大量的财富。《汉书·杜周传》载:“始周为廷史,有一马,及久任事,列三公,而两子夹河为郡守,家訾累巨万矣。”[2](600)对于这些腐败现象,董仲舒在接续先秦孔孟廉政思想的基础上,结合汉代的政治实践,从价值基础、制度设计及实际运作三个维度展开了对腐败治理问题的思考与探讨,形成了系统的廉政思想。

一、价值基础:法天而行

先秦儒家如孔子和孟子就廉政问题进行了理论阐发,认为施政者在内在方面应该注重德性的自我培养,正己而后正人;在外在方面应该做到清正廉洁、勤政爱民。这一理论的提出奠定了儒家廉政思想的基调,同时又有两个相关问题浮现出来:一是施政者德性的形上学依据为何?二是施政者秉此德性施政有无外在的判准或依据?孟子对这两个问题做了初步的解答,他认为,其一,施政者的德性来自本性,每个人生具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心,此四心外在具现为仁、义、礼、智等德性,施政者也是如此。因此,在施政过程中,孟子认为施政者践行德性其实就是遵照自心内在的道德律而行。其二,施政者秉此德性施政有外在的判准,即治国理政的措施必须符合先王的治国大法。对此,孟子曾言:“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3](399)在孟子看来,施政者在践行德性治理国家时,如果想要实现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良性运行,就必须取法古代圣王的治世经验。德性为施政者推行良政奠定了基础;先王遗留的治国大法则为施政者推行良政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规范。孟子的这番论说使儒家廉政思想具有了初步的系统性。董仲舒则在接续孟子关于施政者德性的形上学依据问题及施政者在施政过程中所依据的外在判准问题的论说基础上,以天道作为施政者内在德性与外在行为的最高依据,论述了施政者推行良政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董仲舒非常重视施政者的德性对于政治体系能否良性运转所具有的积极作用。他曾言:“清廉之化流,然后王道举。”[4](124)董氏认为,只有施政者以身作则、克己奉公、清正廉洁,才能使政治清明,进而实现儒家一直期待的天下大治。在董仲舒看来,奉公守法、清正廉洁等政治品质是由“天”赋予人的固有特质。包括施政者在内的每一个人,其性情都会受到天道运行的影响。天有阴阳之气,与之相应,人亦有贪仁之性。天道虽有阴阳,但阴与阳在天道运行中的地位不同,阳居于主体的地位,阴则居于从属的地位,天道喜阳而抑阴。受此影响,贪与仁在人性中的地位也不同,仁居于主体的地位,贪则居于从属的地位,且受到仁性的控制。董仲舒对此言:“身之名,取诸天。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天有阴阳禁,身有情欲栣。”[4](261)董氏认为,受天道影响,每个人都会追求内心中的善端,克制其恶端,而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则是施政者在施政过程中“仁性”发挥的展现。

具体来说,董仲舒认为,就“君”而言,在施政过程中应上法天道,践行德治,这是营造清正廉洁的政治氛围的前提。对于政治体系来说,君主对德性的重视与否直接与政治体系能否良性运转息息相关。一方面,在董仲舒看来,君主应首先重视自身的德性修养,正己而后正人,并在此基础上发挥政治表率的作用。董仲舒对此言:“故君民者,贵孝弟而好礼义,重仁廉而轻财利,躬亲职此于上,而万民听。”[4](283)可以说,君主的一言一行对于政治体系的良性运转至关重要。当君主喜好礼义,重视仁廉,则自然能够上行而下效,臣民也会受到其精神的感染。另一方面,君主在自正其身的基础上应践行德治,推行教化,既是君主的职责,又是君主的义务。人虽然有好仁恶贪的本性,但必须通过后天的教化才能使善性扩充,进而使其达到仁义的境界。君主在教化过程中担任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董仲舒对此言道:“民受未能善之性于天,而退受成性之教于王。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4](267)就“臣”而言,董仲舒认为,政治体系中的各种政策的实施最后都需要官吏执行,因此,政策实施的好坏、吏治是否清明与官吏在施政过程中能否做到清正廉洁、尽职尽责紧密相连。在施政过程中,从规范的角度来说,官吏应该取法坤道,做到奉公守法、清正廉明。一方面,官吏在具体的政事处理中应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将政事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官吏应该加强内在的自省功夫,杜绝因利益的诱惑而出现枉法徇私的现象。事实上,在董仲舒所处的时代,官吏假公济私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官员为了追求腐化的生活而大肆榨取民脂民膏,造成“民日削月朘,寖以大穷。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2](569)。故此,董仲舒认为,官吏在施政过程中亦应协助君主,上法天道运行的规律,做到克己奉公、勤于政事。

從董仲舒关于施政者施政行为的规范性探讨中可以看出,相较于先秦儒家而言,董仲舒在思考廉政问题时已经有了一种自觉的理论建构倾向。在董仲舒的廉政思想体系中,“天道”是其价值基础。他认为,无论是君主还是官员在施政过程中都应该取法天道,端正自身,以公为念,崇公摒私,这也是实现天下大治的前提和基础。

二、制度设计:五行与官制制衡

董仲舒认为,吏治清明是政治稳定运行的基础,关乎王朝的长治久安。从历史角度来看,汉朝之前的秦朝之所以很快出现政权崩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吏治腐败。故此,为防止官僚系统出现贪腐行为,巩固汉代政治统治的基础,董仲舒在制度设计上根据五行学说提出一套具有权力制衡色彩的原则性方案,目的是为汉代的官制改革提供理论借鉴。董仲舒认为理想中的政府权力设置应该上法天道,并以天道运行的规律作为建构的原则。在董仲舒看来,天地之气“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4](321)。五行即金、木、水、火、土五种元素。这五种元素具有不同的性质,相生相克,维持着一种平衡。汉初儒家常常以五行作为分析包括自然与人类社会中各类问题的框架。董仲舒亦不例外,他认为五行与五种官职相应,五行中的木、金、水、火、土分别对应政制中司农、司徒、司寇、司马、司营五种官职。五行之间存在互相制约即“相胜”的关系,如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木。同理,五种官职之间存在互相制约关系,如当司农聚党为奸、瞒上欺下时,会受到司徒的制裁;当司徒专权自恣、肆意妄为时,会受到司马的制裁;当司马诬陷贤良、反言易辞时,会受到司寇的制裁;当司寇枉法受贿、执法不公时,会受到司营的制裁。因此,董仲舒认为,君主在设官分职时,应该以此原则作为参考,充分考虑各个官职之间的制衡。

这样做的优点在董仲舒看来有两方面:一是可以防止官僚系统中有的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失去监督,出现骄奢淫逸、徇私枉法的行为。就汉代的政治而言,董仲舒的这一观念颇具有针对性。汉朝在政治初步稳定之后,即在中央官制层面实施宰相制度,由宰相统帅百官,开府施治。宰相府下设东曹、西曹、三户曹等十三曹,每一曹分管相应的行政事务。可以说,与同时期的太尉和御史大夫相比,宰相因掌握了具体的治权而具有非常大的权力。如果宰相所任非人,则会对政治体系的运行产生非常大的危害,导致各种腐败问题。如汉武帝时期的田蚡,在出任宰相之后,“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市买郡县器物相属于道”[2](527)。作为宰相,田蚡不仅生活腐化,而且公开卖官获利,结果上行下效,导致地方上腐败横行,不少官吏为求仕进,通过各种途径向其行贿。故此,董仲舒认为,必须合理设置官僚部门的权力,使这些官僚部门之间具有一定的制衡性,如此才能避免出现某一部门及管理者因权力过大又不受监督制衡所导致的贪腐腐化现象。二是董仲舒认为通过制衡,可以使官僚机构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更加趋于理性。每个机构的管理者及属员在讨论和实施政事时,都会因考虑其他机构对自己的制衡和监督而理性行政。董仲舒对此曾言:“五行者,五官也,比相生而间相胜也。故为治,逆之则乱,顺之则治。”[4](321)正是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董仲舒才以五行运行规律为依据,以遏制官僚腐败为目的制订了这一具有规范意义的制度方案。

三、实际运作:明教、选贤与考核

董仲舒认为,为了遏制官僚系统中官员的腐败,营造廉政、勤政的政治氛围,必须构建一种具有制衡性的政制。但任何制度的运行最终都需要人去推动。如果选拔、任用的官吏本身素质出现了问题,则自然会影响政治制度的良性运行。所以,董仲舒对实际政治运作中具体的腐败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在吏治整顿方面提出了建议。

第一,董仲舒认为,在整顿吏治,营造清正廉洁的政治氛围方面,首先应加强对施政者道德自律意识的培养,在此基础上运用刑罚等措施对施政者的贪腐行为进行规训和惩罚,以教化为主,刑罚为辅,从多维度规范官员的政治行为。由于汉初民生凋敝,统治者采用黄老之学,与民休息,尊崇无为。是经过文帝、景帝之后,汉王朝的经济快速发展起来,而与之相应的则是各种社会政治问题逐渐显现和暴露,特别是吏治问题尤为突出。可以说,在汉武帝时期,黄老之学所主张的刑名之学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统治者整顿吏治的需要,而此时儒家所主张的“德主刑辅”的治吏思想则逐渐被统治集团欣赏和采纳。在此背景下,董仲舒在承继先秦儒家廉政思想的基础上,旁采当时流行的阴阳五行之学,发展出一套系统的德教思想。他认为,在治理官吏贪腐行为方面,应该采用内外兼施、以内为主的方法。一方面,董仲舒认为,人性中有善有恶,而善在人性中处于主导性地位,因此,必须通过教化扩充施政者心中的善端,使他们在施政的时候做到自省其身,进而克己奉公、廉于政事。他言道:“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4](282)在董仲舒看来,教化可以增加施政者内心的道德自律感,使他们面对各种外在利益的诱惑时,做到奉公守法、洁身自好。另一方面,董仲舒认为,刑罚是教化的辅助手段。当施政者在施政过程中因利益的诱惑突破道德底线,出现徇私枉法、贪污腐化行为的时候,必须对其腐败行为进行处罚。可以说,在吏治整顿方面,教化属于一种道德层面的事先预防措施,而刑罚则是一种法律层面的事后惩戒措施。在治理腐败的时候,应以教化为主、刑罚为辅,两者相辅而成,目的都是更好地营造廉洁清正的政治氛围。

第二,董仲舒认为,必须注重对官员的选拔和任用,将德才兼备的贤能之士选拔到官僚系统中。汉代建立之后,由于萌任制度的推行,许多官员及皇族外戚都借此渠道为其子弟获得了官职。多数官员的升迁并不是靠施政能力,而是靠家族亲属的势力或任职的资历。受此影响,他们在施政过程中往往尸位素餐、毫无建树。董仲舒对此曾言:“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贤也。”[2](566)故此,董仲舒认为,必须对选官制度进行改革,将德才兼备之人选拔到官僚系统中。只有选任贤能,量才授官,才能刷新官僚系统,使廉洁正直之士得以施展政治才能。对此,董仲舒在贤良对策中向汉武帝建言:“臣愚以为使诸列候、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所贡贤者有赏,所贡不肖者有罚。夫如是,诸侯二千石皆尽心于求贤,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2](566)董仲舒认为,可以通过举荐制度,由大臣荐举贤能之人,先授予他们一定的职位,观察他们的行政能力。当大臣所荐举之人才德相称时,则对大臣进行赏赐;当大臣所荐举之人才德不称时,则对大臣进行惩罚。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贤能之人选拔到官僚队伍中。总体来说,在董仲舒看来,不断地选拔清正廉政之人进入官僚队伍是构建廉洁高效的官僚体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避免官僚体系出现贪污腐化行为的重要解决方法。

第三,董仲舒认为,必须加强对官员的考核,形成一套制度化考核机制。在董仲舒所处的时代,官员考核主要有两套体系:一是各个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官员的考核;二是丞相府对郡国、郡国对下面各个地方的考核。这些考核形式感较强,很难发挥甄别人才、选贤任能的作用,官员的升迁往往取决于资历和关系。董仲舒对此言道:“且古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非所谓积日累久也。故小材虽累日,不离于小官;贤才虽未久,不害为辅佐。是以有司竭力尽知,务治其业而以赴功。今则不然,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是以廉耻贸乱,贤不肖浑殽。”[4](156)董仲舒认为,古代圣王治理天下时,对于官员的考核,主要看其能否胜任其职为主,而非注重其为官的资歷。在这种考核模式下,官员在施政过程中将精力放到了如何做好本职工作方面。但汉代的考核方式却主要看重官员从政的资历。官员只要在任职期间没有重大过错,到了一定的时间之后就会有晋升的机会。这种考核方式使一些昏聩无能的官员依靠资历和从政的时间稳步晋升,贤能之士却因为入仕时间较短、缺少资历等原因而不能晋升到能够发挥其才能的职位。针对这种情况,董仲舒认为,必须对考核制度进行改革,以使德才兼备之人脱颖而出。在考核的原则方面,董仲舒较为注重官员的事功,他言:“考绩绌陟,计事除废,有益者谓之公,无益者谓之烦。揽名责实,不得虚言,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官职不废,虽有愚名,不加之罚。”[4](157)在他看来,施政者特别是君主在考核过程中必须循名责实,根据官员的政绩的大小多少评定级别,并将其作为官员晋升的主要依据,即使有的官员名誉口碑再好,如果没有政绩,就不能对其进行奖赏和晋升。在考核的方法方面,董仲舒提出了小急大缓、贱促贵舒的观点,他言:“考试之法,大者缓,小者急,贵者舒而贱者促。诸侯月试其国,州伯时试其部,四试而一考,天子岁试天下,三试而一考,前后三考而绌陟。”[4](157-158)董仲舒的这一说法其实是强调加大对地方和基层的考核的重要性。因为朝廷的任何决策,都必须经由地方和基层官员完成,适当增加对地方和基层官员考核的力度,可以使朝廷的决策更好地落实,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地方的治理活动。

四、当代价值

在思考汉代政治实践的基础上,董仲舒在接续先秦儒家廉政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廉政思想体系。其中一些合理内容,对当下的廉政建设具有认识意义,可资借鉴。具体来说,第一,必须加强对官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将廉政思想内嵌到他们心中,树立他们执政为民的价值理念。当前,一些官员之所以出现贪腐行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价值观出现了问题。由于缺乏坚定的政治信仰,他们面对外在的各种诱惑时,往往为了个人利益而枉法徇私、贪污腐化。因此,在当前廉政建设中,必须将思想政治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官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他们的政治觉悟,使他们在施政过程中做到勤于政事、廉于政事。第二,必须采用多种方式如党内监督、法律监督、人民监督等形式,加大对官员的监督力度,使权力运行公开化、透明化,杜绝因缺乏监督而产生的腐败行为。在各种监督形式中,党内监督是基础,法律监督是重点,人民监督是保障。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力度逐渐加大,一些腐败的官员通过互相串通的方式,希望逃脱党纪国法的惩罚。有鉴于此,必须构建立体化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形式的积极作用。第三,在公务人员的任用方面,要选拔德才兼备的人员,并对其进行政治教育,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在政治运作过程中,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还是政策的实施,都需要由人来落实。公务人员的素质,对于营造清正廉洁的政治氛围来说至关重要,当他们心中有责时,就会在施政过程中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反之,当他们心中无责时,就会在施政过程中枉法徇私、贪污腐化。因此,在当前的公务人员的选拔过程中,必须选任心中有责、克己奉公的人员,发挥他们在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1.

[2][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7.

[3][清]焦循.孟子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2017.

[4][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M].北京:中华书局,2019.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法治视域下包拯廉政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AHSKQ2015D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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