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感情投资”,为何构成受贿罪
2020-08-19刘一霖
新传奇 2020年31期
关键词:管理
刘一霖
与典型的受贿形式“一事一贿”不同,李晓忠受贿总额近一半没有对应的具体牟利事项,为何也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判决书中多次出现“感情投资”一词,何为“感情投资”?“感情投资”型受贿与收受礼品礼金有何区别?
2009年3月至2015年11月,李晓忠在担任贵州六盘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并兼任水城县公安局局长、原盘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感情投资”,共计折合人民币241.36万元。具体如下:
李晓忠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某在项目承揽方面牟取利益,收受陈某某所送赃款折合人民币127.16万元;收受在其任职辖区内经营煤矿企业的余某某以“放贷收息”名义给予的贿赂50万元;收受某水泥厂股东王某某、原水城县公安局干警马某某“感情投资”40万元;收受在其任职辖区内经营煤矿的黄某某“感情投资”16万元;收受在其任职辖区内经营酒店、煤矿的何某某贿赂款8.2万元。
2019年8月26日,李晓忠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六盘水市纪委监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0年5月15日,钟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晓忠有期徒刑7年。
与典型的受贿形式“一事一贿”不同,本案中李晓忠受贿总额近一半没有对应的具体牟利事项,为何也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判决书中多次出现“感情投资”一词,何为“感情投资”?接受“感情投资”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受贿罪,又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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