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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野下好意施惠的责任

2020-08-17岳利利李大鹏

时代人物 2020年6期
关键词:案例法律

岳利利 李大鹏

一、好意施惠的概述

1、好意施惠的内涵

好意施惠行为的含义最早源于德国,在德国学者的书中简单的提到其概念。英美法系也对好意施惠进行了界定,包括国内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但都没有形成通论,大体上认为好意施惠出现在人们的交际关系中,与友谊、同事、社会交往相关,为了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而去实施的程度轻微的行为,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好意施惠指当事人以促进他们之间的关心爱护之情,以帮扶为主要目的,一方主体帮助另一方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纯粹是出于道义,不向对方收取任何费用,没有任何受法律约束的主观意思,而实施有利于他人的行为。

2、好意施惠的特征

首先,好意施惠具有善意性,当事人不求任何利益回报,基于好心,自愿实施行为,纯粹是为了他人利益,考虑人情世故、道德伦理而实施的行为。其次,好意施惠具有无偿性,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最初的想法是帮助他人,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从来没想过在实施一个道义行为之后向对方索取报酬。最后,好意施惠具有社会性,好意施惠虽然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涉及的程度较低,不受法律约束,在实施好意行为后不受法律调整,甚至在双方约定后,一方未实施约定的行为,另一方不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未实施行为的主体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只是未兑现承诺,并且該“承诺”属于社会范畴。好意施惠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像请客吃饭、相约看电影、帮忙拿东西、问路极其频繁发生,不可能因为如此小的事情而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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