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杀引发的高校法律责任问题分析
2020-08-17肖凌霞
时代人物 2020年6期
肖凌霞
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20年度法学类学生科研项目: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课题(审判方向)
一、案例分析
(一)案由
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2000级研究生贺某被学校告知可能拿不到硕士学位,原因是一门考试成绩不合格。某天上午7时许,贺某来到同学宿舍发牢骚之后又乱打东西,行为开始失常。不久学校领导及相关老师赶到,对贺某进行开导未果还被贺某赶出宿舍。贺某未听好友的劝说仍然留在阳台,不久他便从阳台往外跳楼,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学生家长起诉了学校。
(二)案情经过及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贺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贺某对自身的错误不是采取正确的方式对待,而是选择了“自杀”这一方式来逃避,本身就是错误的……贺辉事发前精神有所反常,但因贺辉是突然跳楼的,事前也没有要“自杀”的迹象,要求华南理工大学必然想到其要“自杀”,而采取所谓的救护措施过与苛求,华南理工大学在此事件中应不具有过错……其与贺辉的死亡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贺辉之死完全由其“自杀”行为所致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之后,死者父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已经双方庭审质证的公安笔录显示,贺辉在跳楼当日,情绪不稳,说话莫名其妙,有异常心理表现,符合《学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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