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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女生擅自离校并服毒自杀,学校该否担责?

2020-08-17欧阳军

妇女生活 2020年7期
关键词:校方课桌被告

欧阳军

因课桌被挪动,14岁女生情绪失控擅离学校并服毒自杀

2019年3月21日,四川省达州市某镇中学。吃罢午饭,初二女生王梅独自一人走进教室,不禁一声尖叫,把在场的几名同学都吓了一跳。原来,王梅的课桌不知被谁挪动了位置,从教室的最前排挪到了最后一排,课桌内的物品也被弄得乱七八糟。

早在3天前,王梅以坐在最后一排听不清老师讲课为由,请求班主任秦兰把她的座位调到了最前排。才过了3天,课桌就被人搬到了最后一排,王梅厉声质问在场的4名同学:“谁干的?”4名同学都摇头表示不知道,其中一名同学说:“我们都是刚吃饭回来。”“真是活得不耐烦了,也不看看欺负到谁头上来了,看我查出来不收拾他!”问不出结果,王梅丢下这句话就气冲冲地跑出了教室。

下午1:30,离上课时间还有半小时,班主任秦兰一脸严肃地站在了教室门口。两年前,大学毕业的秦兰响应号召,来到这所地处偏僻、条件艰苦的中学任教。因工作积极、教学有方,她很快成为学科带头人兼班主任。

秦兰是在接到王梅课桌被人移动的消息后才提前来到教室的。看着王梅课桌内的物品一片狼藉,秦兰问同学们谁动了王梅的课桌,无人应答。秦兰对同学们讲:“大家都是同班同学,应该互相帮助,即使别人有不对的地方,也要友好商量解决,不要意气用事。希望今后班里不要再发生类似的事情!”秦兰话音刚落,王梅就冲上讲台,指着下面的同学大声喊道:“你们谁动我的桌子了,是谁?”见无人应答,王梅又喊了几遍,并失控地痛哭起来。同学们都有些意外,你一言我一语地议论起来,有的说确实不知道谁搬的,又不会一直盯着那张课桌;有的说不就是课桌被挪动了嘛,再搬回来就是了……

秦兰一时查不出肇事者,见王梅冲上讲台大声嚷嚷,就批评了她几句,并让班长和另一名女生陪王梅到学校政教处主任室找领导解决。可王梅根本不听政教处主任和秦兰的劝说,最后竟转身跑了出去。见状,秦兰只好给王梅家长打电话并说明王梅的反常情况。王梅的父亲当时正在外面干活,说无法及时赶到学校。为了不耽搁教学,秦兰回教室上课,按照惯例关了手机。

王梅2005年3月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家里经济条件不算好,性格有些孤傲、偏激。上初中后,她寄宿在学校,不会与人相处,常跟同学发生矛盾。因花钱没计划,常囊中羞涩,曾因乱花钱多次被父亲责骂,导致她时常苦闷、烦恼,学习成绩不佳。

如今课桌被同学挪动,王梅感觉被“戏弄”,难以承受。校方后来提供的证据显示,事发前王梅在自己的日记中用红笔写了这样一段话:“……在老师同学面前我就是个多余的人,这样活着有什么意义?真想早点解脱!”可见长期的负面情绪让她早就产生了轻生念头。

王梅怒气冲冲来到学校门口,遭到门卫阻拦——上课期间任何学生不准外出。王梅只好退回学校后院,然后翻墙而出。或许是为了炫耀,翻墙出校后王梅还特意跑到学校大门口向门卫示威:“哼!你不让我出来,我照样能出来!”说罢扬长而去。见此情形,门卫赶紧上报了校长。校长不敢怠慢,亲自出校并到周边打听寻找。遗憾的是,王梅已无踪影。

下午3:00,在镇上新市场经营服装的赵兴权,看到一个身着校服的女孩,突然“咕咚”一声栽倒在自己店门口的地上。他赶紧跑上前去,从女孩断断续续的回话中得知,她是受了委屈才跑出学校,刚刚吞了一包老鼠药。赵兴权感到事态严重,立即打车将王梅送往镇卫生院抢救。到达卫生院时,王梅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主治医生建议速转市中心医院抢救。赵兴权又急忙打车去镇中学报信。校长得知消息后,随即赶到现场,在认出服毒者是王梅之后,又通知班主任秦兰赶到医院。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经医生一个晚上的抢救,王梅还是于次日早上离世。在此期间,校方支付医疗费3026元。

悲痛父母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

辛苦养大的女儿,离家前还说要好好学习,走了没几天却再也回不来了,这让王东川夫妇无法接受。痛哭之后两人来到学校问责。校方表达了同情,却认定自己并无责任。难道自己的女儿就这样白死了?王东川夫妇在咨询律师后,决定走法律途径为女儿讨回公道。

2019年6月7日,王东川和李霞夫妇一纸诉状将学校和班主任秦兰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因王梅死亡而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費用共计50余万元。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一系列庭外调查和取证,于8月初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官讲述了索赔理由:首先,校方任用秦兰当班主任属于用人不当。秦兰是一个出生在城市的女孩,对农村学生的性格特征很难做到全面掌握,且秦兰对王梅课桌被挪一事处理不当,没有阻止王梅从办公室跑出去,最终导致其服毒自杀。

其次,秦兰在教学中应当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但秦兰没有做到这一点。在王梅反映了课桌被挪动的情况后,秦兰不仅没有找到挪动课桌的学生,还把王梅带到学校领导面前进行教育,使受害人成了受教育者。这种教育方法令受害人难以接受。因此,学校领导和秦兰的过错显而易见。

最后,校方的不作为是导致王梅自杀的主要诱因。王梅课桌被人挪动后,情绪明显出现了反常,但秦兰却在王梅出走时未加阻拦,更没有将王梅及时劝回班里。同时,王梅离校后,校方没有及时通知家长,导致其脱离了监管。由此可见,校方和班主任的不作为是导致王梅服毒自杀的另一诱因。

综上所述,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校方及其教师教育方法不当,且怠于履行职责,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的上述诉请,被告予以反驳。他们认为,被告在本次事件中并无过错,主要理由有二。一是王梅因课桌被挪动而私自翻墙离校,是不可预料的事。谁也想不到她离校是为了自杀。同时,根据本校的师资条件,很难做到老师对学生“一对一”教育管理。因此对于王梅的自杀行为,学校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客观上履行了管理义务。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不应对王梅之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王梅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何种不良后果。其服毒自杀的行为充分说明,不良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才是导致她服毒自杀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原告作为王梅的法定监护人,没有正确履行保护被监护人身心健康之责任,存在严重过错,故对王梅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有过错须担责,但学生须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且均不同意调解,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2019年11月10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初中作为一所封闭式管理学校,对学生王梅在该校寄宿期间的安全负有责任。在王梅赌气离开学校后,原告王东川未到达学校之前,被告仍对王梅的安全负有责任。由于被告对王梅出走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王梅服毒自杀,故被告对该事件负有一定责任。王梅在校本应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但因同学将其课桌挪动,就与班主任吵闹,并不听劝告私自离校,应对服毒自杀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原告请求的50万元赔偿数额过高,对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秦兰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校方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达州市某镇初中赔偿原告王东川、李霞经济损失5764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26元,应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614元。驳回原告王东川、李霞对被告秦兰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后:虽然本案到此告一段落,但编者的心里依然沉甸甸的。看来,重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已成为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有关专家指出,要培养学生健康性格必须依照健康性格的形成规律,抓好以下几个环节: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鼓励青少年积极参加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引导青少年自觉努力培养健康性格。学校在注重学生良好性格培养的同时,还应及时做好心理咨询与疏导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还可以在可能的问题发生之前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工作,提高学生应对问题的能力,进行问题预防。

〔编辑:冯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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