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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2020-08-16李娜魏铭蔡晓颖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7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权分置农村土地

李娜 魏铭 蔡晓颖

摘  要: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其中“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关键,“三权分置”可以有效提升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不仅能够满足农业经营的生产需求,还可以明确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对提升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有着极大的帮助。本文将根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基本内涵来进行分析,针对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的问题展开探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过去,农村地区往往采用两权分离的经营形式,这种形式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所有权进行划分,从而达到提高农业经济的目的。但随着现代农业经营的发展,传统的分离形式已经无法满足农业经营的生产需求,致使农业经济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阻碍。2016年,国家颁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文件,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出了农村土地的“三權分置”,目的是为了改善传统经营形式的不足之处,进而推动我国农村土地的进一步改革。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基本内涵

“三权分置”主要指对农村土地集体的所有权、土地的经营权及农民的承包权进行划分,通过分开实行来增强农业经营的多样性,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对农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与传统的两权分离相比,“三权分置”可以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对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着一定的帮助,并且可以减少土地弃耕的情况,能够有效提升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有着重要影响。另外,“三权分置”的提出也逐渐完善了我国农村的经营制度,极大程度的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提升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现状

(一)家庭农场

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的主体是家庭农场形式,这种经营形式主要以家庭成员为主,可以促进农业经营的规模化。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农村土地分置》文件,家庭农场是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途径,能够增强农业经营的多样性,对发展特色农业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家庭农场还可以将分散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整合,从而达到实现农业经营均衡的目的。并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家庭农场可以及时引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通过生产、运输、经营的一体化模式来提高经济效益。虽然家庭农场具有特色性和均衡性的优势,但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受到限制,例如自身经营能力不足、缺乏政策扶持等,对发展家庭农场有着不利影响[1]

(二)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也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通过社内合作来进行农产品的加工、运输及销售。随着“三权分置”的提出,越来越多的农民合作社出现在农业生产中,改变了过去单一的生产形式,极大程度地提升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同时,为了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济的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业政策,加大了农业生产的投资力度,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对提高农民的生活幸福感有着积极作用。但目前农民合作社面临着土地经营权难以划分的情况,其未来的发展形势也有着一定的局限性。

(三)农业企业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农业企业在农业经营中逐渐占据了重要地位。农业企业具有资金充足、技术先进的优势,可以提升农业经营的生产水平,并且可以明确划分土地经营权,对保障农业的生产有着重要作用。但同时农业企业也具有一定的生产局限性,如会受到大型企业的垄断[2]

三、“三权分置”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措施

(一)提升农民的专业素养

目前,我国多数地区的农民没有意识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重要性,致使农业生产时积极性不高,无法进一步推动农业经营的发展。相关部门应该要认识到自身的主导作用,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升农民的专业素养,如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课程培训,为农民传授丰富的生产经验及生产方式,还可以加大投资力度,引进高科技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确保农民可以掌握专业的农业知识,进而运用到实际生产中[3]

(二)完善相应的评估体系

在进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时,要完善相应的评估体系,从而满足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要求。根据农村土地的实际情况,应该要对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土地质量等进行明确的评估,然后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继而进行土地经营权的划分。在评估过程中需要相关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从而确保土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规范性提供保障。

(三)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虽然农村经济建设有着丰富的资源基础,但在实际的农业生产中资源利用率不高,致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受到了一定的阻碍。要想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就要掌握农村土地的实际生产情况,进而有针对性的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同时相关部门要做好农村资源的统计工作,对每种类型的资源都要进行深度分析,从而确保资源能够合理利用,为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结语: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土地改革。但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提升农民的专业素养,加大投资力度,同时还要完善相应的评估体系,从而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能够得到专业性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苏蕊.农地“三权分置”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D].辽宁大学,2019.

[2]  向玲.探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J].中国外资,2019(20)

[3]  田秀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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