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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分配功能的二元结构探讨

2020-08-14杨惠丽

青年时代 2020年13期
关键词:二元结构个人所得税法

杨惠丽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保持平衡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积极意义。本文主要从研究《个人所得税法》分配功能的必要性分析入手,阐明了本文的研究价值,重点探讨了税收制度的二元结构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分配功能的二元结构情况,分别阐述了强制性分配功能和诱致性分配功能的改进情况与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一些《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和改进的策略、应对策略,为更好推进《个人所得税法》改善收入分配失衡格局,提供一定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分配功能;二元结构

一、前言

《个人所得税法》在改善收入分配失衡格局方面发挥着十分显著的作用,国家结合市场经济现实发展状况和人们经济收入水平,不断调整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力求更好发挥其优势和价值。从税法分配的二元结构(强制性分配功能和诱致性分配功能)入手分析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能够发现,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改善的内容,想要有效强化分配功能,需要注重更为科学合理地改进和调整《个人所得税法》,从而更好矫正我国收入分配格局。

二、研究《个人所得税法》分配功能的必要性

在人权保障理念和法治正义理念层面来看,税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推进社会公平分配作为重要目标。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同税法具有三大基本功能,即财政汲取功能、收入分配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税法的收入分配功能,是指税法能够针对社会收入分配加入调节,促进社会分配公平,想要充分发挥这一功能,需要做好税收制度的不断改进和优化。在社会经济发展、文明法治理念持续进化的过程中,现代税收制度表现出较好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各个税种均有体现。在针对收入分配失衡情况加以调节和矫正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法》发挥的作用最为显著。

2018年8月第七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为更好适应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提供了良好支持。迈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们期待着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可以更好解决社会主要矛盾问题,尽可能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推进收入分配平衡[1]。实际研究《个人所得税法》产生的分配效应,可以从外部视角和内部视角入手,前者主要着眼于税制结构的不合理性,包含直接税、间接税方面,但是在这部分税种中,个人所得税占比较低,无法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分配功能;而后者主要是研究给个人所得税分配功能带来影响的因素,内容较多,容易导致研究活动不够深入。面对这种情况,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分配功能作为研究切入点,更好契合了研究目的,能夠更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到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分析其给收入分配平衡带来的影响。

三、《个人所得税法》分配功能的二元结构

(一)二元结构的基本情况

税法的分配功能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二元结构,《个人所得税法》也不例外,二元结构是指强制性分配功能和诱致性分配功能这两个方面。

第一,强制性分配功能方面。税收被认为是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对等状态中,是国家强制性征收的。税法在社会分配方面存在着一定强制性,体现在富人所分摊的公共产品成本较多,中等收入者较少,而穷人则更少甚至不需要分摊,在实质性意义上来说,不同群体之间实现了收入再分配。《个人所得税法》的应用也是在这种理论背景下实施的。

第二,诱致性分配功能方面。这一功能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是合理设计税收制度,鼓励人们参与到自愿性再分配中。该功能重在诱导,所实施的领域是第三次分配方面,如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可以促进慈善捐赠具有较高公平性[2]。

(二)二元结构的改进与不足

1.强制性分配功能

《个人所得税法》在2018年修订之前,拥有较弱的分配功能。而在法律修订之后,观测《个人所得税法》在强制性分配功能方面的应用情况,重点考察其中是否调整好课税要素情况,以及是否能够有效增加税制的累进性。经过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加强全面考量,同时呈现出多元化手段,且明显改进了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课税模式、征管原则以及税率结构等方面[3]。此次修订还促进该税制转向综合所得税制,不再是以往使用的分类所得税制。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累进性的主要表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可以进一步促进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为例加以分析,继续教育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以及大病医疗支出等方面内容首次添加,能够反映出不同家庭在支出方面的差异,展现出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可以给生活压力较大的特定群体提供良好的照顾,进一步增强税负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均衡性[4]。但是不容忽视的是,这仅仅是局部范围内的改革,无法彻底克服矫正分配失衡、税负分配不公方面的弱点,且通过专项附加扣除实现收入分配得以精准调节,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2.诱致性分配功能方面

2018年所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改进诱致性分配功能方面效果并不够好,主要表现在扣除税收标准过低。现行法律规定中扣标准在于所得额的30%以内,比例还处在偏低的程度[5]。以全额扣除规则为例,在现实应用中没有较大改进,仅全额扣除规则立法位阶有所提升。想要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法》的诱致性分配功能,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和应对措施

《个人所得税法》在经过2018年修订后已经逐步走向更为成熟的阶段,但是在科学调整和改革方面还任重道远。在国内当前整个税收总体中,个人所得税占据比重较低,但随着修订活动的开展,其地位有所上升。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以追求严谨科学的税制为重要目标,将税负公平与公正作为重要基础,将能够取得良好效果。在未来《个人所得税法》完善立法活动中,可以尝试从个人作为征税单位转变为家庭,可以将充分满足个人及其家庭基本消费之后所剩余的财产作为征税基础,更好保障人们基本生活。实际开展税制改革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全面把握现实生活,强化控制好税收征管成本,达到税负公平,防止出现进入到改革误区当中。同时还要注重加强法律动态性调整工作,有效应对免征额的变化情况。人民在现实生活中,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会直接影响到消费支出情况,使得消费支出的变化情况可以及时有效反映到免征额中,从而更好适应人们的实际生活情况[6]。

在科学合理应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过程中,从单位入手来开展应对和处理工作,将能够取得良好成效。以中职院校为例,一是要不断增加中职院校薪酬发放系统的信息化程度。累计预扣方法在是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方面的方法,为达到准确计算效果,需要将当月和本年度以前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加以提取,这其中涉及到较多方面的数据和信息,需要有先进信息软件作为支持,对此,中职院校要注重不断提升自身信息化水平,支持薪资计算活动。二是中职院校要注重结合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采用均衡发放的原则,并一次性发放薪资给具有个人科研绩效的职工。在高收入教职工薪资发放中,需要针对业绩性津补贴的实际发放额度加以有效控制,促进跨年度收入筹划更具科学性。三是需要合理发挥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的优势和作用,给教职工选择最优化的薪资发放方案[7]。

五、结语

深入细致研究《个人所得税法》分配功能的二元结构,能够为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法》在改进收入分配平衡格局的优势,奠定一定基礎。对于这一法律制度分配功能的二元结构来说,主要是集中在强制性分配功能和诱致性分配功能方面,2018年修订的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分配功能的二元结构得到一定改进,但同样也存在较多不足情况,未来需要顺应现实情况,进一步优化和改进《个人所得税法》,而个人和相关单位也要注重加强科学应对。

参考文献:

[1]孙伊凡,谷彦芳.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及其在中国的新突破[J].税务与经济,2019(4):12-13.

[2]何锦前.个人所得税法分配功能的二元结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1):39-52.

[3]王钰,田志伟,王再堂.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J].财经论丛,2019(8):330-331.

[4]刘蓉,寇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对劳动收入的再分配效应测算[J].财贸经济,2019,040(005):39-51.

[5]郎婧.个人所得税改革对纳税人的影响分析[J].今日财富,2018(21):120-121.

[6]阳芳,何冬明,毕晓云.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效应研究——基于2006-2011年三次个税改革的比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7):209-210.

[7]赵洪利.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纳税筹划的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9(5):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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