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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侵权中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

2020-08-13刘颖超

锦绣·下旬刊 2020年5期

摘 要:随着网络谣言的内容复杂化及传播渠道多样化,我国现有的网络谣言治理体系面临制度规范不健全、惩戒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对于网络谣言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现有民事私益诉讼发挥作用有限。因此,可探索在网络谣言侵权中引入公益诉讼,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并行制度,扩大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适当分配举证责任、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净化网络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关键词:网络谣言侵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网络谣言民事私益诉讼制度的缺陷

网络谣言侵权人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侵害民事主体的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益。目前,我国对网络谣言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法律规制主要见于《民法典》中的总则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以及《网络安全法》等。依据现有法律,在民事私益诉讼中,需要有“明确的受害人”才可对网络谣言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是,当网络谣言侵害公共利益,且此违法行为不由行政法与刑法调整时,就导致因无“明确的受害人”使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如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对疫情扩散情况及防控信息的编造行为,极易引发公众恐慌,侵害公共利益。

二、网络谣言侵权中引入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及优势

(一)现有公益诉讼制度的拓展可能

公益诉讼是对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规制,其作用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的公共性权利,尽管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意见,但是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是其显著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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