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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合同探析

2020-08-13田海港

锦绣·下旬刊 2020年5期

田海港

摘 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所附有的商业价值日益体现,个人信息交易行为也随之日益普遍,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各行业都在竭尽全力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通过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整合利用分析挖掘潜在客户,制定公司策略,谋求商事主体的长远发展。但目前中国许多公民个人信息交易行为是非法交易,一条黑色产业链已成规模,泄露个人信息日益猖獗,屡禁不止。为此本文讨论内容是从公民个人信息的合同保护方向出发,先界定公民个人信息交易合同法律性质,然后在此框架下提出如何保护签订合同的弱势主体一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服务合同;合法权益

一、公民个人信息交易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

公民个人信息可以成为合同标的已无争议,但是否可以将其定性为财产,其买卖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买卖民事合同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应将其定性为服务许可合同。没有定性为买卖合同主要是因为其特性。公民个人信息是极易被复制的无形物。其自身属性决定了其不具有排他性。一个卖方交易主体可以与无数个买方主体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买卖合同则无法满足多个买方主体所要求实现的权利。买卖个人信息的交易行为理论上是可以以网状行为存在,而普通的买卖合同只能发生单线交易。

二、公民个人信息服务许可性合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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