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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洗钱可疑线索有效性的探讨

2020-08-08刘英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20年7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犯罪交易

刘英

可疑交易报告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情报的来源。从近年来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来看,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成效还需进一步提高。如何有效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目前已成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本文以A 省某股份制银行的分支机构——某二级分行(简称Z 分行)为例来分析、探讨当前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有效提高金融机构可疑线索有效性提出建议。

一、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现状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是通过收集、判断、识别的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分析可疑交易并提炼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的过程。如何进一步提高可疑交易线索有效性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一个重要课题。

目前银行业监测分析洗钱线索的工作主要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 号),监管部门以金融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线索为调查洗钱犯罪的基础。

以某股份制银行A 省Z 分行工作数据为例。Z 分行实现反洗钱风险监控系统数据由A 省分行反洗钱中心集中处理。省分行反洗钱中心负责对反洗钱系统预警或人工主动发现的Z市辖区内客户的异常交易数据,经人工甄别、分析判断后,对怀疑客户涉嫌洗钱的资金交易及行为特征,形成可疑交易报告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对符合特定情形的可疑交易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A 省分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2019 年度,A 省分行反洗钱中心共上报Z 市可疑交易报告596份,其中属于首次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403份,续报193 份。596 份交易报告中,重点可疑交易报告115份,一般可疑交易报告288 份。115 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中,A 省分行反洗钱中心向省级人民银行报送3 份,其中2 份经A 省人民银行再次研判后由人行报省公安厅。

二、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线索有效性存在的不足及成因

(一)对金融机构的处罚、考核机制尚需完善

面对监管的严格要求和处罚机制,金融机构往往会把可疑交易报告数量作为一项对其分支机构考核的重要指标,因此其分支机构一定程度上必然存在自我保护行为。自我保护的意识决定了“多报比少报好”,而不论其上报的可疑交易行为和金额是否达到一定规模、可疑特征是否典型,这是近年可疑交易报告大量增加的原因之一。部分金融机构机械地依赖反洗钱监测系统预警提示,缺乏必要的分析判断,套用固定模式模板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这类报告涵盖有价值的信息较少。有的则采取“扩大化”的办法,只要自认为符合可疑交易识别标准的交易,仅简单分析就上报,由于报告量太多,反而降低了信息分析处理的效率。

(二)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存在的不足

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信息的局限性是制约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定位是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重要环节,没有准确定位,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缺乏意义。一是金融机构除了可以有效验证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信息和单位客户的证照信息外,其他如个人客户提供的实际住址、职业信息等,则无法验证。而个人客户的这些信息对金融机构分析研判其交易异常与否是非常重要的佐证。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后,往往当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异常行为,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时,才发现客户已失联,上述信息均无法验证。当前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的了解仅限于开户资料和平时与客户接触时,从与客户交谈中获得部分信息,少部分外勤人员通过走访客户可以获得一些信息,多是一些贷款户,但对于一线临柜人员能了解的信息就很少。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量流向规律等信息不是必须向银行提供的,这些信息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管理,银行柜面无法了解到。二是每家金融机构有自己独立的客户信息系统,属于商业机密。客户在一家金融机构被怀疑洗钱并被限制交易后,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家金融机构开户,重新开始交易,周而复始,难以杜绝。

(三)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线索成案率过低

以Z 分行数据为例,A 省分行反洗钱中心2019 年度报送Z 市重点可疑交易报告115 份,仅向A 省人民银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3 份,其中2 份经A 省人民银行报案处理。显而易见,可疑线索成案率过低。这种现象不是个例,不仅存在于Z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亦如此。

一是典型案例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 号),要求金融机构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充分减轻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为了落实监管要求,某些金融机构一旦监测发现洗钱线索,就会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客户的异常交易,以有效防范外部洗钱风险向内部转嫁。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一旦研判出洗钱线索就立即上报,上报的洗钱线索交易规模较小,特征不够突出、典型。

二是报案受理率低。2014 年,Z 银行当地人民银行曾向金融机构提出关于涉及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等可疑交易的处理意见,明确提出因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涉众型经济案件影响波及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且通常具有涉案资金转移快、线索时效性强的特征,提示金融机构对于可疑交易特征清晰,明显属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类型的可疑交易线索,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了解,实际操作中,部分金融机构反馈,该类线索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未能直接受理,理由有金融机构提交线索不清,公安局警力不够而无法受理等,造成金融机构成功报案受理率极低。例如,2017 年某银行曾提交C 某的可疑交易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C 某,户籍四川,其年22 岁,在河北某银行开户后,半个月交易量5900 笔,交易金额近亿元。该银行怀疑C 某银行卡被犯罪团伙利用涉嫌组织参与网络赌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监测分析内容详实充分。但该银行报案,得到答复却是金融机构“提供的线索不清,不予立案”。

三、提高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线索有效性的对策和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线索有效性,既要从源头掌握客户全部信息,通过激励机制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和举报积极性,通过多层次分析机制和引入先进的分析技术和可疑交易模型技术,发现更多的犯罪线索,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一)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激励机制,激发反洗钱工作活力

只有建立、完善与激励相匹配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有效激励、激发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活力。中国有句古话“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如果能建立对追缴的洗钱非法收入实行分成制度,则必定能有效调动和保护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建议监管部门能积极反映,推动政府制定相应的洗钱非法收入分成制度,为反洗钱提供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在洗钱资金追缴以后,可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即使洗钱资金追缴不回来,政府也应给予适当奖励。政府也可从罚没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设立反洗钱基金,对为反洗钱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完善可疑交易质量考核制度。鼓励金融机构自主开展可疑交易甄别,将识别和判断依据深入到交易实质的判定上,对规模较小的可疑交易允许暂缓报送。监管部门可对报送的有价值的非标准型可疑交易给予奖励,鼓励金融机构提高线索质量。

(二)搭建反洗钱信息平台,实现集约化管理

目前金融机构业务系统除了与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相连接外,还没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无法通过业务系统实现对存款人提交的各类开户资料证件进行真实性确认,横向信息传输难以落实,无法更好地识别客户。同样在法人主体有关信息分属于工商、税务、质监和海关等部门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亦不能更好地综合定位。建议由监管机构搭建统一信息库和异常客户查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通过平台,除了可以对接获取上述综合信息外,金融机构在与单位或个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第一时间可以查询到客户是否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异常情况,比如客户是否曾存在违规开户记录,是否曾因冒名开立账户被拒绝,是否涉及司法机关冻结、涉嫌洗钱或其他犯罪等等信息。如果能查询到此类信息,金融机构可以有针对性地重点关注客户及交易情况,有助于提前预防洗钱犯罪。

(三)构建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

通过构建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双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对金融机构报送的线索,公安机关应优先审查、受理,金融机构要保证支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侦破工作,充分发挥协作机制的作用。金融机构通过与监管、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才能发现更多的洗钱犯罪线索,进一步提高可疑交易线索的有效性,从而有效地打击各种洗钱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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