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之法律探究

2020-08-06孔杏如刘秋悦

现代交际 2020年11期

孔杏如 刘秋悦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应用和普及,网络服务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网络合同的特殊性,意味着网络平台经营者需要履行起订立传统合同的义务,而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善,商家提示义务的履行也不充分,消费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纠纷频发。通过引入案例,分析我国法律规制的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中纠纷频发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路径,从而减少纠纷数量,促进商户关系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网络服务合同 格式条款 提示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1-0059-03

网络经济的兴起,出于对便捷和效率的追求,越来越多的网络服务往往采取格式条款来订立合同。而当下,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并不完善,商户纠纷频频发生。因此,如何在网络经济框架下规制商家的提示义务,更好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一、案例引入

在孙某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①中,孙某在网上购买爱奇艺VIP会员服务,按照爱奇艺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协议,用户无须观看广告。然而孙某在观看节目时,发现节目中插入广告,故认为侵害了其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遂诉至法院。法院经过两审审理终结。本案中存在多个争议焦点,本文主要围绕爱奇艺是否充分履行提示义务进行分析。

本案中,孙某主张,爱奇艺将会员协议隐藏在充值界面下方一个非常不显眼的位置,仅以一行未加粗加黑、未添加下划线且字号极小的“VIP会员服务协议”超链接标示,且没有对限制“跳广告”权利的具体说明,明显未尽提示义务。……

登录APP查看全文